APP下载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关键:南海共同开发

2016-03-19孙泽霖

改革与开放 2016年13期
关键词:划界周边国家国际法

孙泽霖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关键:南海共同开发

孙泽霖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是我国构建全面开放格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然而实施这一战略的关键在于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在现阶段实行共同开发成为南海问题的最佳解决途径。本文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意义出发,通过分析南海共同开发的国际法依据,为和平解决南海争端提供理论支持。

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南海争端;共同开发;国际法视角

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意义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对国外展示了中国推进地区和平稳定的决心,对国内表现出维护南海国家主权的意志。

1.为我国创造良好的国际和国内发展环境

数十年以来,周边国家对我国综合国力的快速增强心怀恐惧,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为我国奉行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对外政策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平台,以此为契机,向周边展示我国和平崛起、共同繁荣的诚意,消除周边国家对我国快速崛起的恐惧感,创造亚太和平稳定的国际发展环境。中国将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新一轮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体系,为亚洲和世界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空间。在国内则强化了对外开放政策,调整经济结构,有利于发展各省的优势产业。

2.维护我国南海的主权权利

我国海岸线长1.8万公里,居世界第四位,是名副其实的海洋大国,由于长期对海洋不够重视,却是一个海权小国。随着南海极其丰富的油气资源储量的探明,被誉为“第二波斯湾”的南海成为周边国家争相侵占的对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肯定了邓小平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决策,冻结南海争端现状,与南海周边国家达成共同的政治经济准则,有利于降低南海争端的温度,维护我国的南海主权权利。

3.构建各国相互依存的命运共同体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任何国家都无法脱离国际社会而单独繁荣。“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有利于促进南海周边国家利用各自的资金、技术、市场等优势互补发展,带动政策沟通、市场沟通、道路沟通,形成相互依存的命运共同体,推动双边和多边的战略互信;同时也有利于打破东部美国、日本等国的封锁,向西发展巩固我国的海上生命线。

4.维护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稳定,促进共同繁荣

通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实行,我国将与南海周边国家进行深层次的合作,把中国的崛起与南海周边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促进不同民族、不同语言、不同文化的国家之间的友好交往,推进共同繁荣,为南海周边国家提供长期的经济增长动力,对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稳定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这一战略不仅可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且是推动世界各族人民进步的持久动力。

二、南海的共同开发: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着力点

数十年以来,全球范围内多起成功的案例表明共同开发作为一种对海洋划界争端的短期内最佳方案,顺应时代潮流,维护地区稳定,促进了国家间的交流合作。在实行南海共同开发时,应该细致分析外国共同开发的案例,总结相关国际实践的经验,结合南海争端现状,稳步推进这一战略的实施。

1.共同开发相关国际实践的启示

(1)搁置主权争议是前提。共同开发处分的是国家财产,涉及国家主权,需要当事国搁置主权争议。例如,泰国与马来西亚的《泰马谅解备忘录》中第2条和第6条规定:“本着合作互利的原则,采取协商谈判等和平手段来解决划分两国大陆架的边界问题。”可见,搁置主权争议是争端当事国能进行共同开发的前提条件。

(2)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开发协定是关键。共同开发协定是规范共同开发的法律文件,其内容的严谨与否直接关系到共同开发能否顺利进行。共同开发协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关键是严格规范共同开发主体,在签署共同开发协议时,排除政府以外第三方主体的资格,使得共同开发协议具有双边条约性质,在实施共同开发时对双方国家都有政治和法律上的约束力。

(3)承认第三方权利的有效是保障。争议海域的油气资源开发往往涉及很多第三方利益,特别是外国石油公司的利益。例如,20世纪70-80年代日本与韩国进行东海共同开发时,由于没有考虑到中国、日本、韩国和朝鲜等众多第三方主体的权益,于是遭到多方的强烈反对。因此,承认第三方主体权利的有效是推进共同开发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

2.共同开发的国际法依据

共同开发必须符合国际法规范,将其纳入国际法的框架下进行,才能使国家之间有效地遵守开发协议,减少开发争端。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规定。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目前国际社会唯一一部规范共同开发的国际法律文件,是目前实行共同开发所能遵循的国际法依据。其包含了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条文,第74条和第83条规定:“海洋相向或相邻国家未达成划界协议时,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内,不危害和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这一规定以条约的形式为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以规范法律文件的形式使得国际社会成员普遍接受。

(2)国际司法判例。司法判例和权威法学家的学说是国际法重要的渊源之一,国际法院是全球国际司法机构,法官都是世界各国法学界的权威人士,代表世界各大法系,法院的判决在国际实践中得到相当的重视和尊重。即使其本身不是法律渊源,但对于相关国际法原则的证明和确立有重要影响,共同开发的司法判例和学说更是影响着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国际法院在1969年德国、荷兰和丹麦在北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判决中,将共同开发作为解决海洋划界争端的一个适用方法,为世界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参照。时任国际法院法官的杰赛普认为:“有争议的但尚未划界又有部分领土重叠的大陆架区域,共同开发原则更为适用。”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国际法的判案依据,但是对各国解决争端都或多或少地作为参照,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3)国家间的协议。有约必守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关于共同开发的国家间协议存在于共同开发的始终,它明确国家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开发区域和开发利益分配等重要事项。对共同开发来说,国家间的协议是开展共同开发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明确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有约束力的共同开发协议符合国际法律规范,使共同开发活动规范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进行,当国家间在实施共同开发发生争议时提供最直接的评判依据。1979年,泰国与马来西亚签署的《泰马谅解备忘录》的本质是政府间协议,从而在政治和法律上以强制约束力的形式保证了共同开发的进行。

三、国际法视角下我国应对南海共同开发的对策与实现途径

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背景下,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稳定,进行共同开发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厘清中国在南海的国际法律地位

解决南海争端的关键是厘清南海的法律地位,即“九段线”的国际法律地位。自从1947年中国政府正式对外公布南海“九段线”之后的数十年间,国际社会并没有反对。中国政府确立“九段线”的时间早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适用于南海划界。由于中国对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条的规定,历史性水域不适用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方法。“九段线”内海域为中国历史性海域,中国对南海“九段线”内的海域享有无可争议的主权权利。

2.单边积极开发带动多边共同开发

自从我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提出数十年以来,南海共同开发也没有多大进展,原因之一是多边合作并不密切,南海周边国家各自进行单边开发活动,对中国提出的共同开发不予理睬。因此,我国应充分发挥技术装备和资金优势,实施积极单边开发,或与国外大型石油公司合作开发南海油气资源,为南海周边国家提供可行性的范例,带动周边国家进行多边共同开发。

3.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开发协议

共同开发协议应细致、周全,不仅规定开发的细节如收益分配、开发区域和开发时间等问题,而且要规定共同开发时可能出现的侵权、终止、救济途径等。共同开发协议也能保障第三方主体的利益,在发生争端或第三方主体权益受损时为其提供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我国在实行南海共同开发时,应全面考察南海第三方主体权益,细致分析南海共同开发具体情况,严谨地协商协议条文,才能确保共同开发的顺利进行。

4.妥善处理共同开发海区第三方权利

承认共同开发海区第三方主体权利的有效是顺利进行共同开发的重要因素。南海周边国家开发南海油气资源的大型油气田多数都是在外国石油公司的协助下建造的,在对共同开发协议的谈判时就要照顾到第三方石油公司的利益。在开发协议中承认第三方利益的有效,就使得第三方协议具有国际法律保障,对外国第三方主体来说是一种友好的信号,对技术、装备和资金等落后的国家来说也有利于吸引到西方大国的石油公司参与开发。

总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反映了中国全面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心。然而,实行这一战略需要首先面对的是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在当前形势下,推进南海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不仅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维护地区和平,而且可以拉动南海周边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南海的共同开发需要妥善处理多边关系,是长期的战略性合作,共同开发中的具体问题是亟待我们去探索和实践解决的。

[1]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6-29(2).

[2]肖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

[3]张丽娜.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主体适格性[J].法学杂志,2012(11).

[4]邵建平.如何推进南海共同开发?——东南亚国家经验的视角[J].当代亚太,2011(6).

[5]罗国强.理解南海共同开发与航行自由问题的新思路——基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端的解决路径[J].当代亚太,2012(3).

[6]国际海洋局政策研究室.国际海域划界条约集[M].北京:海洋出版社,1989.

(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3.002

猜你喜欢

划界周边国家国际法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个人看法
法国海域划界的立法、实践及挑战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工作进展主席说明(CLCS/95)
米兰全球展之莫斯科展:俄罗斯及其周边国家的标杆性家居盛会
论三步划界法的发展及法律地位——其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一些启示
从地缘政治角度看中国周边国家媒体研究
美国内战的国际法实践及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