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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召回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16-03-18林怀满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昆明650106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法律

邓 蕊,林怀满(云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中国食品召回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邓 蕊,林怀满(云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食品召回是针对缺陷食品而适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指当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我国的召回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而食品召回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得以确立。食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交易安全,这项制度具有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

产品缺陷;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

一、中国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产品缺陷

召回制度主要是针对缺陷产品所实施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对“产品缺陷”进行了这样的描述:“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1)产品的说明;(2)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理由;(3)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1]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402A条规定:“缺陷是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或者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状态。”[2]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具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存在缺陷:第一、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合理危险指在产品的用途范围内客观存在的危险,这种危险是无法避免的,是人所共知的。如卷烟中含有的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侵害人体的呼吸系统和神经系统等,酒类饮品中所含有的酒精损害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药品对人体会产生副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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