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我国侦诉关系之重构
2016-03-18孙启磊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孙启磊(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我国侦诉关系之重构
孙启磊(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世界各主要法治发达国家侦诉关系模式主要是“公诉主导侦查”或者“公诉引导侦查”的模式。此种模式下的“主导”或者“引导”均体现以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实质性有效监督制约为后盾,符合诉讼机制运行的一般规律,体现了现代法治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侦诉关系却呈现出一种侦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不足与错位。新时期,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我国应在借鉴域外相关国家侦诉关系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实质性有效监督制约为后盾的,公诉引导侦查的“侦诉协作关系模式”。
审判中心;侦诉关系;公诉引导侦查;侦诉协作;实质监督
侦诉关系是刑事诉讼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诚如学者所言:“定位准确、线条流畅的侦诉关系无论是对于刑事诉讼构造的合理形塑,还是诉讼机制的协调运行均具有重大的意义。”[1]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侦诉关系却呈现出一种侦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下文简称“配合制约”关系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不足与错位,带来了诸多弊端。为改革与重构我国的侦诉关系,不少学者也提出了诸如“侦诉一体化”、“检警一体化”、“公诉主导侦查”、“公诉引导侦查”、“检警双重领导或一重领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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