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限行措施的合法性考察
——以杭州市为例
2016-03-18徐冬睿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措施
徐冬睿
(浙江财经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6)
对限行措施的合法性考察
——以杭州市为例
徐冬睿
(浙江财经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6)
面对机动车高度增长所引起的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和城市空气污染问题,许多地方政府试图以限行措施来加以应对,但在行政法上其合法性并非是全无争议的。限行在行政法上性质应当属于行政命令,结合《立法法》的规定和目前限行的制定者多为地方县市这两点来看,限行措施的形式合法性依赖于上位法的授权。《道路交通安全法》提供了基于交通安全通常目的的常态化限行授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却不能做出同样的解释。在实质合法性的层面,目前的限行措施,比如杭州市的限行措施,难以通过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考验,有值得商榷的空间。
限行;杭州市;比例原则;合法性
一、背景概述
根据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83亿辆;全国有42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辆,北京、成都、深圳、重庆、上海、苏州、天津、郑州、西安、杭州、广州、武汉、石家庄、南京、青岛15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1]。
在这一机动车大幅增长的背景下,人们获得了自由出行的更多便利,但也有观点认为大城市现在多发的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问题也与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关系密切;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问题,有必要采取措施限制机动车数量的进一步快速增长,并且限制机动车的无序出行。在这一观点的指导下出台的对策,就是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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