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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教学督导机构设置和运行的启示

2016-03-18褚蔚然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报告评价教育

褚蔚然

(安徽工业大学 高教研究所,安徽 马鞍山 243002)



荷兰教学督导机构设置和运行的启示

褚蔚然

(安徽工业大学 高教研究所,安徽 马鞍山 243002)

高校的教学督导机构是现代教育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的教学督导制度可以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借鉴荷兰的第三方教育教学督导机构的设置及运行机制的经验,我国应建立第三方机构参与高校教育教学督导,在运行中应建立专家型的教育教学督导队伍,规范第三方机构督导行为,同时重视学生组织在督导评价中的作用。

教学质量;高校教学督导;第三方评价

我国高校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广泛建立教学督导机构。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教学督导组织要改革、要创新的呼声也日渐高涨。[1]2015年《高等教育法》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目前,国外教学督导体制的典型特征是由第三方机构参与高校的教育教学督导活动。第三方督导机构的评估和鉴定虽然是非官方的,但其独立性、专业性的特点,却使得督导结果的信度、效度甚高,得到广泛认可。其中,荷兰高校教育教学督导模式在国际上颇具代表性。

一、荷兰高校教学督导机构设置和运行

(一)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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