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学科特色的环境法学教学改革问题研究
2016-03-18邓可祝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邓可祝
(安徽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基于学科特色的环境法学教学改革问题研究
邓可祝
(安徽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环境法学具有其自身的特色,主要体现为产生背景和调整方法的独特性、一般法学学科的普遍性和本学科的特殊性。由于环境法的课时有限,需要针对不同的特点来进行差异性教学,具体而言,应根据环境法学的特色来改革环境法学的教学,主要包括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完善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等。
环境法学; 学科特色; 教学改革
环境法学,一般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下仍简称为“环境法学”),是教育部在2007年确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在生态与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当下,环境法学对于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环境纠纷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环境法学的内容较多,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较紧密,但是课时有限。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将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提高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对话能力,共同应对环境法律问题,是本课程教学的重要任务。为了保证环境法学的教学质量,需要分析环境法学的特色,在其基础上,提高教学的针对性,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
一、环境法学的学科特色
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具有自身的特色,这些特色对环境法学的教学有着直接的影响。整体而言,环境法的特色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环境法学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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