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先行行为范围探析
2016-03-18李晗
改革与开放 2016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李晗
刑法中先行行为范围探析
李晗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而先行行为是行为人对因自己行为引起的特定危险状态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先行行为,自德国学者斯鸠贝尔首倡以来,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中,其作为保证人类型之一,得到了刑法学界的肯定与司法判例的支持。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先行行为,不同的学者对先行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主要就先行行为的定义、构成要素以及几种特殊形态的行为是否构成先行行为进行探索和分析。
先行行为;不作为;危险状态
一、先行行为的概述
先行行为也称事前行为,指先于成为问题的法益侵害行为的行为,是相对于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而言的。刑法学理论将先行行为归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我国刑法典并没有对先行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可否认先行行为在研究不作为犯罪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先行行为理念最早并非来源于刑法学的研究中,而是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86年古罗马制定的《阿奎利亚法》,该法中明确提出对于自己的积极行为开始后又中止,则应该为其中止后的消极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尽管这种规定主要是针对民事侵权行为,但是可以表明人们应该为自己的先行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这种理念已经渊源已久。到1828年,德国学者斯鸠贝尔在《论数人共同犯罪》中从没有防止犯罪结果等于消极地参与犯罪这种不作为犯的观点出发,进一步论证在某些情况下,有些人会因为某种关系或者因为前行为,而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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