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税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2016-03-18崔焯城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崔焯城
(江西财经大学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我国遗产税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崔焯城
(江西财经大学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我国开征遗产税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开征遗产税,需要制订完善的遗产税法,进行全面系统地税制设计,方能确保征收实效。我国遗产税草案及其修订版的框架体系基本完备,税制模式、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等的设计较为科学合理。但关于起征点、税率、税收减免等的规定可行性较差,需要进一步论证。
遗产税;立法设计;配套制度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遗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早期的遗产税,基于有限政府的理念,征收目的简单直接,就是为筹措经费、增加税收。到了近代,随着国家职能的演变,遗产税的征收初衷由最初的增加财政收入逐步转变为通过对财产继承和赠与的调节,防止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社会财富迅速积累,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同时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社会矛盾愈发激烈,各界人士希望开征遗产税以调整分配格局的呼声日益高涨。与此同时,有不少人对于遗产税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始终抱有不少质疑。回应这些质疑,破解立法困境,是当前学界和实务部门亟待研究的问题。
一、我国遗产税的历史实践与理论探索
(一)我国遗产税的历史溯源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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