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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环节“新证据”的审查认定

2016-03-18唐守东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期

文◎唐守东



刑事申诉环节“新证据”的审查认定

文◎唐守东*

内容摘要:刑事申诉环节是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诉人依据新证据提起申诉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刑事申诉环节如何对新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成为刑事申诉职能发挥的关键问题。对此,应当在刑事申诉立案复查阶段坚持新证据“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立案复查后针对新证据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复查终结后针对是否达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分类处理,更好的发挥刑事申诉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新证据审查认定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助理检察员[300100]

[案例一]李某故意伤害申诉案。原案被告人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微伤而被判处管制一年。李某申诉其未实施打击原案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此,提供了原案曾证实李某打人的证人姚某、白某写给他的书面证言。证言称李某并未实施击打原案被害人的行为,而是原案被害人主动撞击李某而致轻微伤的。在承办人找姚某、白某核实时,两人均承认书面证言为自己所写,但拒绝解释前后证言证实内容存在差异的原因。后经全面审查,申诉提供的证言不能与原案现有的客观证据相互印证,驳回其申诉。

[案例二]杨某抢劫申诉案。原案被告人杨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杨某申诉原案认定的两次抢劫中有一次其并未参与,当时其在原籍,并提供了同村村民张某、苟某证实在第二次抢劫期间,在原籍见到杨某的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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