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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气消防设计中若干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2016-03-17鄂红丁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合肥230022

安徽建筑 2016年4期
关键词:防火门控制室消防设备

鄂红丁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 合肥 230022)

对电气消防设计中若干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鄂红丁(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合肥230022)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电气内容的增加、更迭、提升,对电气专业以及其它各相关专业的消防设计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通过对新规范的学习和施工图设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若干电气消防设计中应予以重点关注的规范条款。

专用供电回路;电气火灾监控;防火门系统;火灾探测器保护半径

1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①第5.3.6.8条规定: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5.3.6.9条: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原来的规范没有针对步行街设计做出如此明确的规定,此条款的意义在于:阻止步行街两侧商铺发生的火灾在步行街内沿水平方向或者竖直方向蔓延,确保步行街内的人员疏散。

②第8.4.1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等。

目前大量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均为3层及3层以下的多层建筑,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按照《消防法》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大、中型幼儿园亦应纳入其中。所以此条规范的修改、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对各个年龄层人员的有效保护措施。大、中型幼儿园建筑的划分,可在87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找到解释:6个班到9个班的幼儿园为中型幼儿园,10个班到12个班的幼儿园为大型幼儿园。

③第10.1.6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比如:针对普通的一、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因其内部的消防设备数量不多,原来防火规范亦未对消防设备的供电回路做出明确的要求,所以过去设计采用的通常做法就是从附近变电所引来两路低压电缆至2台动力总箱,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和普通设备用电均引自这2台动力总箱。此做法的隐患在于:火灾时,可能会因电气线路短路或普通设备用电产生各种故障,导致消防用电设备不能运行。本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就是为了保证在具体实践中,避免因为配电线路不可靠,进而不能保证消防设备供电的可靠性这种情况的发生。消防设备的供电回路及总消防动力配电箱均应单独设置,不应与普通设备混合设置。

④第10.1.10.3条规定: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在目前的设计过程中,大部分高层住宅建筑因为需要考虑到平面、公摊等各种因素,每个住宅单元只能设置一处强电管井。部分施工图设计虽然分别设置了普通电缆桥架和消防电缆桥架,但是两趟桥架却并排相邻沿墙敷设或者选择了非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对于条文中“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和电缆类型的要求并未关注和理解,本条文的目的在于确保防消防设备供电的可靠性,设计人员应予以重视。

⑤第10.2.7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详见规范条款)。

对于本条款规定,笔者有不同的见解。据一项火灾调查数据,80%的火灾源于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的故障,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针对消防设备、消防线路方面增加了一些可靠性及设备监控等具体实施方面的条款,可圈可点,但对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要求力度仍然不够。

对于如何尽早发现火灾隐患、防患于未然,采用主动性的防灾措施,我们应该加以足够的重视和研究。因为,电气过载、短路一直是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但火灾隐患形成和留存时间较长,且不易发现。消防设备的重要性无须多叙,但启用消防设备是火灾发生后的补救性的被动措施,普通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往往在数量上多于消防用电负荷,且频繁性的投入使用,对于普通、非消防用电负荷的实时监测和早期火灾报警,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本文主要指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非常有效的手段,对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高层建筑等,建议本条款改为: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 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①第3.4.8.2条规定: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第3.4.8.3条规定: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电气专业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均应提供消防控制室设备平面布置图。但在扩初设计评审和施工图设计中,通常会发现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消防控制室设备平面布置图未设计;二是设备面盘的前、后至墙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对于第二点问题,在设计时应与建筑专业充分沟通并加以实施,因为消防控制室作为需要值班人员24h工作的重要机房,是建筑物或建筑群火灾发生时的监控、报警、指挥的核心枢纽,其设备的布置应满足规范对操作间距和维修间距的要求。

②第4.6.1条规定: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略(详见规范条款)。

对于此条规范,有设计人员认为文字中并未明确规定应该设置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所以在施工图中对于包括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小区和部分大中型公共建筑物等没有设计防火门系统。对于应否设置防火门系统这个问题,其实在本规范中的第3.2条“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第3.4条“消防控制室”以及第6.11条“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中,均已做出了详细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归纳总结为以下两点:a.系统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对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所有消防设备的动态信息进行显示、监控和管理,规范附录A和附录B所列的消防设备就包括了防火门;b.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区域报警系统,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防火门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简而言之:建筑物或建筑群电气消防应设置防火门系统。

③第6.2.2.2条规定:感烟火灾探测器和A1、A2、B型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6.2.2确定;C、D、E、F、G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设计说明书确定,但不应超过按表6.2.2的规定。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图中,发现问题经常出在屋顶坡度不大于15°时,感烟火灾探测器在地面面积大于80㎡(房间高度不大于6m)和感温火灾探测器在地面面积大于30m2(房间高度不大于8m)的情况下,一些设计仅仅满足火灾探测器保护面积的要求,却没有满足火灾探测器保护半径的要求,忽略了对火灾探测器保护半径的复核。对于此条规范,笔者的理解是:表6.2.2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的数值应为最低参考值,两组数据在设计时均应遵照执行。

3 关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①第3.0.1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原97版规范中,此条款仅根据停车(车位)的数量来分类,新版规范根据停车(车位)数量进行分类的数值没有变动,但增加了根据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的内容,利用停车(车位)和总建筑面积这两组数值来从严控制,对人员的保护措施日臻科学、完善。

②第9.0.2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原97版规范中,此条款仅对配电回路做了要求,没有对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提出设计规定,以上内容为新增条款,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6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相呼应。

③第9.0.4条规定:用于疏散通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对照原97版规范,此条款为: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但与现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8.6条中,火灾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的规定有冲突,调整后标准一致,更利于设计人员执行。

④第9.0.9条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它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大型的商业综合体和住宅小区中,地下汽车库根据其设置的区域不同,施工和交付使用也往往会跟随主体分割成不同的阶段,此条规范与原97版规范相同,解决了最早期交付的地下车库的消防验收、使用、管理等问题。按照条文解释,在正常情况下应予独立设置消防控制室或与其它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设计时此条款也比较容易实施,但许多施工图设计中并未遵守和执行,应予以关注。

4 关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本规范为给排水专业的设计依据,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与电气专业有关的消防内容调整主要有下面两点。

①第11.0.9条规定: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绝大部分工程基于场地、面积等条件的限制,没有设置专用的消防水泵控制室。当消防水泵控制柜与大量水管、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考虑到环境潮湿、水管故障喷溅等因素,且消防水泵必须保证能随时投入运行,消防水泵控制柜防护等级的标注以及控制柜的订制,此条款更显示其重要性。

②第4.3.9.2条规定: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的水位。

施工图设计时,可在消防水池内设置液位传感器,信号线引至消防控制中心的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台(柜),装置可从火灾报警系统引入24V电源。

[1]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

[2]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

[3]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4]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S].

[5]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S].

TU998.1

B

1007-7359(2016)04-0239-03

10.16330/j.cnki.1007-7359.2016.04.094

鄂红丁(1966-),女,毕业于沈阳建筑工程学院,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主要从事建筑电气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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