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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的两种模式
——兼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

2016-03-17汪海燕付奇艺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程序

汪海燕,付奇艺



刑事速裁程序的两种模式

——兼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

汪海燕,付奇艺

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分流功能有限,难以有效应对刑事案件增多和实行“以审判为中心”导致司法损耗增加的问题。构建“简上加简”的刑事速裁程序是解决问题之道。域外速裁程序呈现命令模式和协商模式的两分景象,且各具特色和优点。我国速裁程序属于单一的命令模式,存在一些缺陷。对此,我国应当借鉴协商模式,增设认罪协商程序,同时吸纳命令模式中的书面审理方式,实现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合理化构建。

刑事速裁程序;以审判为中心;命令模式;协商模式

一、引 言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一方面,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原来一些治安违法行为被纳入犯罪圈,特别是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后,相关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将许多原作劳教处理的违法行为“犯罪化”*汪海燕、付奇艺:《后劳教时代的改革径路——以程序与实体的交互影响为视角》,《法学杂志》2015年第7期。。 刑事案件的增加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从而对简易程序的案件分流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了简易程序,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除特殊情形外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刑事案件,但在程序简化方面几无变化。鉴于现有简易程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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