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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风险治理格局的转型调整*

2016-03-17王海明

观察与思考 2016年3期

王海明



公共风险治理格局的转型调整*

王海明

提 要:公共风险治理格局的转型调整,源于公共风险治理的时代诉求。实践中,公共风险治理受制于公共性、资源性、效能性和成本性四大因素。公共风险治理格局转型调整的核心,主要在于治理目标的调整和权力结构的调整两个方面。建构预警型、混合型治理格局,是今后我国公共风险治理格局转型调整的基本路向。

关键词:公共风险 格局转型 治理目标 治理权力

作者王海明,男,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地方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杭州 310007)。

一 、公共风险的时代特征

改革三十多年来,我国国家治理的外部环境发生着深刻的变迁,风险沉淀日渐凸显,乌尔里希·贝克描述的风险社会渐行渐近,诸多私域风险转化为公共风险。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事务陷入公共之网,风险从传统的私人的、个体的领域进入公共空间,在广泛范围、纵深领域引发公共问题或者公共危机。

相对于私人风险,作为公共治理客体的公共风险,广泛存在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各领域,具有转型的时代特征。具体而言,公共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一)公共风险存续的公共空间更具复杂性和脆弱性

公共风险存续的公共空间,既可能是一个紧密物理空间,如一辆行驶中的公交车或者充斥各种污染物的一条河;也可能是一个宽泛的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如某一省域范围内、全国范围内或者全球范围内因同质指向的复数行为、复数关系、复数问题而构成公共空间,如拐卖儿童、海盗抢劫、全球碳排放等。无论是紧密空间还是宽泛的空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公共空间变得更加开放,更加流动,更加复杂。空间的公共性,是现代社会主体连带性复杂化、立体化、扩张化的实践体现。开放、流动、复杂的公共空间直接影响公共空间的结构、要素的抗险能力,公共风险生发的概率不断增加。且不同于私人空间的私密性、封闭性、稳定性,对进入公共空间的不特定的公众,公共风险都将对其产生负面的或者破坏性的影响。

(二)公共风险更具纵深的破坏性

风险之所以成为公共风险,根源在于风险后置效应的公共性。风险事件一旦发生,造成的破坏力完全超越了社会主体个体化存在的管理能力所能解决的范围和社会主体个体化资源所能支撑的限度,形成风险剩余和风险外溢,进入公共空间,损害公共空间众多不特定的社会主体。随着公共空间的开放性、流动性、复杂性不断增强,公共风险的破坏力也随着公共空间的变化而更为错综复杂,更为纵深。从公共风险的影响范围来看,大到可影响整个国家的社会秩序,诸如2002-2003年的SARS事件;中可影响大范围内的社会安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小可影响到不特定群体的公众的生活安定、生产平稳,如大病致贫。转型期,诸多文化风险、道德风险、环境风险存在的有形和无形的破坏力,不仅在人际之间流动、传递,更有可能在代际之间流动、传递,从而加深了公共风险的破坏力。如放射性、空气、水、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转基因技术可能带来代际伤害以及环境被破坏带来的影响。①[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而且,由于威权体制和有效治理之间存在的结构性风险,大量本应在治理体系内解决的公共风险有着从上向下、从里向外的外溢趋势,公共空间存在着大量的外溢风险和剩余风险,这种结构性风险,一旦爆发,将对公共空间产生极强的破坏力。

(三)公共风险更具复杂的牵连性

公共风险不同于私人风险。私人风险根源于个体面对的不确定和私域结构的脆弱性。私人风险的分散、转移及化解和防范可以通过分散的市场机制来实现。②参见刘尚希:《论公共风险》,《财政研究》,1999年第9期。而公共风险不同,其根源于复数主体面对的不确定和公共空间的脆弱性。公共风险既可能由私人风险因素牵连而生成,也可能由环境、制度、人类行为的负外部性等公共风险因素而引发。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公共空间中的结构与要素、要素与要素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牵连关系。风险事件,不论是风险的前置效应或者后置效应,在各类要素高度密集的公共空间中,都可能造成公共化的风险后果和影响。公共空间中的复数主体,不论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如何的差异,基于公共空间结构、要素的牵连性,都将受到公共风险的影响。

(四)公共风险更具时空的不确定性

公共风险不仅生发领域广泛,具有不确定性;而且生发时间和空间也具有不确定性。公共风险发生的领域广泛,既可能产生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中,也可能产生在社会建设和环境建设中,是各领域公共空间都可能存在的。同时,公共风险生发的时空,也是开放的、动态的、立体的,充满着不确定。随着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城市化、生产方式的工业化,技术方式的信息化,诸多发生在私人领域的风险不断地外溢、剩余,其后置效应严重影响公共空间,转而成为公共风险。公共风险复杂的不确定不仅体现在空间的转换性,而且还体现在公共空间的弹性。公共风险的严重破坏力,大值到影响整个人类存在的全球化风险,中间值到当下和未来整个国家存在的国家风险,小值到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的区域风险。此外,基于公共空间脆弱性差异化的存在和风险破坏强度的不同等级,公共风险的后置效应也具有不确定性。

公共风险虽然具有上述转型的时代特征,但公共风险仍然是一种可预测、可识别、可评估、可规制、可救济的不确定性。从不确定性的属性来看,包括三种:“即随机不确定性、模糊不确定性和灰色不确定性”。前者是因果律的亏缺,如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而后两者则是由于主体认知能力有限或信息不完备使主观对客观事物认识不足造成的。①张茉楠、李汉铃:《不确定性情境下决策主体认知适应性研究的范式探索》,《中国软科学》,2003年第12期。公共风险的不确定性,既有随机不确定性因素,也有模糊不确定性因素和灰色不确定性因素。由于认知能力不足造成的公共风险模糊不确定性因素和灰色不确定性因素既有可能来源于自然,也有可能来自于社会。随着实践经验的总结、信息的累积、管理技术的发展,对公共空间脆弱性的认知能力、对风险因素不确定性的认知能力将不断提升,治理公共空间脆弱性的能力、降低公共风险不确定性的能力也将不断提升。

二、公共风险治理的制约因素

公共风险治理是国家体系自我发展、自我协调、自我保障机制的本质要求,也是国家体系自我发展、自我协调、自我保障能力的重要组成。公共风险的治理力量,存在着政府力量、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其中,政府力量运用的是公共资源,产出的是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其对公共风险的治理模式是行政化治理模式。市场力量,最为重要的力量就是保险业,其运行的是保险技术和保险市场资源,产出的是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其对公共风险的治理模式是商业化治理模式。而社会力量,包含着社会组织力量和社会个体力量。社会组织力量,其运行的资源是社会资源,是社会资源的自愿集合,其对公共风险的治理模式是自治化治理模式。至于社会个体力量,则是风险的自担力量,风险损失由遭受风险的个人承担,其运行的机制是风险的自我负担机制。现代社会,公共风险日益复杂化,风险自我负担机制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公共风险治理越来越倚重公共风险的商业化和行政化治理,尤其是行政化治理。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都是由具有经济上的复杂性的组织来加以满足或操作的,以至于它们在操作中的一瞬间的困难就会威胁到整个社会存在的基础。因而,政府的职能得到大幅度的拓展。社会变迁给政府设定了新的义务。社会的演进已经到达这样一个临界点——公众已经开始要求政府提供国防、治安和司法之外的公共服务。②[法]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9-50页。

当前,我们国家已进入现代化的转型阶段,公共风险高发、频发,推动、加速公共风险治理格局的转型调整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廓清公共风险治理的制约因素,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实践中,公共风险治理主要要受到公共性、资源性、效能性和成本性四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公共性因素

公共性是公共风险治理的价值属性,体现的是公共风险治理基本的精神,是公共风险治理具体治理策略、治理行动贯彻的价值指南。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共风险治理具有公共立场;二是公共风险治理关切公共利益、指向公共利益;三是公共风险治理涉及的是公共未来。③许纪霖:《从特殊走向普遍——专业化时代的公共知识分子如何可能?》,许纪霖主编:《公共性与公共知识分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0页。公共风险治理应从公共利益出发统筹治理资源,立足公共利益,也指向公共未来。一切公共风险治理,都应遵循这一价值原则。失去公共性,治理就不成其公共风险治理。公共风险治理的公共性,关键是治理权力的公共性。公共风险治理,存在着治理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之间的分离。治理权力的分离,二者的意志与行为之间存在着失调风险,这是公共风险治理权力异化的渊薮。公共风险治理权力,不仅需要获得法律授权或者社会认可,更需要治理意志上和治理行为上实践公共意志、坚持公共利益。公共风险治理公共意志包括公共意志的形成、公共意志的贯彻以及公共意志的监督。公共风险治理权力需要一个怎样的体系来维系公共意志的形成、公共意志的贯彻以及公共意志的监督,需要从公共风险治理权力受体对公共风险治理权力主体的评估需求出发。从公共风险治理权力受体的评估需求来看,一个外观化、可预见、可客观评估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系,能为防范公共风险治理权力异化提供规范屏藩。

(二)资源性因素

从公共风险治理的宏观来看,公共风险治理是治理资源整合的实践活动,须臾离不开政策资源、制度资源、组织资源、人力资源、经济资源、信息资源。公共风险治理是治理资源的整合活动。资源性揭示了公共风险治理的实践属性。从公共风险治理的微观来看,由于治理资源在公共空间中的分布存在着主体、结构、空间、时间上的多样化,因而,不同主体、不同结构、不同时空的公共风险治理的主体结构、权力关系、治理机制、治理资源的运行模式自然而然存在着差异。实践中,忽视公共风险治理的差异化、多元化的客观要求,无疑会踏空公共风险治理的现实需求,最终抹杀了公共风险治理多元参与、多元协调的可能。正是由于治理资源分布和治理资源参与存在着上述差异化,公共风险治理,才有需要各尽所长、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协同治理。公共风险治理的资源性,对公共风险治理的目标、政策、技术会产生一定的限制。“公共风险管理所需要的资金、专业技术以及公共风险本身的特质等资源条件约束着公共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①滕焕钦、张芳洁:《政府公共风险管理效用目标探索》,《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公共风险治理不可能长期脱离治理资源。任何类型的社会,公共风险治理目标的实践,都需要足够的治理资源来支撑。如果不正视公共风险治理对资源的依赖性以及资源有限性带来的局限,公共风险治理的目标最终不得不承受落空的风险。

(三)效能性因素

公共风险治理的视野总是从当下向未来眺望。公共风险治理的效能是治理活动在公共空间的未来产物。效能性是公共风险治理的应然追求,是指公共风险治理应该具有回应、化解、规范、协调公共风险的社会效能。效能性用以科学评估公共风险治理技术。这意味着只要具有回应、化解、规范、协调公共风险的效能,都可以考虑纳入到公共风险治理体系。在公共风险治理发展的道路上,公共风险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公共风险治理方法的多样化和公共风险治理路径的多态化,公共风险治理理念似乎在公私分立、公私对立的边界上越来越模糊,公共风险治理实践也逐渐将行政管理改造为公共治理,这一点,可以从诸多欧洲国家从传统的行政管理逐渐演变为公共治理的历史发展事实得以印证。②[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陈标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序言第4页。而这样的发展路向,也正是我国现代化转型阶段公共风险治理格局转型调整渐进的一个方向。就当下而言,正视公共风险治理的效能性因素,是公共风险治理理念创新急需要突破的一个方面。这一突破,将把公共风险治理推向一个更为广阔的,更为宏大的视野中。

(四)成本性因素

公共风险治理对资源的依赖性决定了公共风险治理的成本性因素。公共风险治理不是纯粹的市场治理、商业治理和行政治理,它依托于治理资源的投入,需要考虑治理资源投入和治理产出之间的关系、需要考虑治理资源支撑的可持续性。市场治理、商业治理主要考量的是经济效益,是成本的经济量化和收益的经济量化之间的同质考量。行政治理主要考量的则是政治利益,考量政治合法性和政治认同,虽然行政治理高度依赖于资源,但行政治理成本并不是行政治理考量的核心因素。而公共风险治理主要考量治理资源投入与社会效应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成本的经济量化和产出的社会效应之间不同质的考量,属于较为复杂的治理活动。公共风险治理资源的有限性和公共风险治理的成本考量,决定了公共风险治理需要容忍一定限度内的公共风险。公共风险治理耗费资源远远大于公共风险治理的社会效应,这一类的风险将难以纳入公共风险治理体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公共风险治理考量治理成本涉及到诸多社会价值的位序:如社会公平、社会平等、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发展都是公共风险治理可能涉及到的价值考量,一旦涉及多种社会价值位序排列,则何种社会价值在治理政策选择中需要优先考虑,则需要依据具体情势中不同的公共风险治理目标来权衡。

三、公共风险治理格局转型调整的基本路向

当前,我国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环境建设等领域多年来沉淀积聚的公共风险发生着深刻而复杂的变迁,整体呈现出风险人化、风险制度化、风险公共化的变迁趋势。随着治理客体的时代迁变,公共风险的治理面临着转型调整的难题。就公共风险的治理格局而言,发挥公共风险治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保障作用,需要政府积极回应当前公共风险的变迁趋势,主导公共风险治理格局的转型调整。

公共风险治理格局转型调整的核心主要在两个方面:治理目标的调整和治理权力的调整。其中,决定格局结构的是治理权力的配置。治理权力如何配置,决定着治理主体的格局关系和公共风险治理格局的模式特征。

(一)治理目标的调整

公共风险治理格局的转型调整是我国公共风险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首先需要推进治理目标从应急型向预警型转变。整体来看,公共风险治理的整个流程,包括风险预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风险决策、风险救济。与后现代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深入探索公共风险治理不同,我国公共风险治理起步比较晚,公共风险治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治理导向上,以公共风险事后的危害治理为主,强调对公共风险的应急处置和及时控制,事后救济的特征非常明显。当前,我国的公共风险治理理论和治理实践比较集中于公共风险救济,公共风险治理重心放在风险发生后的救济、决策处理环节。①温志强:《预警型公共危机管理体系构建》,《前沿》,2012年第15期。我国公共风险的治理目标,其设定上,更多的是应急为主,属于应急型风险治理格局。这一格局的设定,不利于推动我国公共风险治理的建设和发展,不符合转型期我国公共风险频发的客观现实;而且,应急型公共风险治理格局也难以满足我国改革攻坚阶段国家发展的实际需要。

从公共风险治理的现实需要来看,将公共风险治理重心前移,集中于公共风险预测、公共风险识别、公共风险评估,集中于公共风险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体现公共风险治理的核心价值。后现代国家公共风险治理的目标,也经历了一个从应急型公共风险治理转向预警型公共风险治理的发展过程。如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使美国政府教训深刻,自此开始注意起对于危机事件进行前馈控制的重要作用,风险治理体系随后得以迅速建立起来。英国,以社会风险评估、监控和预警为重点,逐步建立起覆盖公共危机的风险管理体系,强调风险管理的目标设置便是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改善服务提供的效果,将公共部门风险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延伸到公共、社会风险的治理中,强化政府与社会互动的风险应对机制。①崔艳武等:《公共风险、社会风险与公共部门风险管理——基于国内外文献挖掘的理论思考》,《标准科学》,2013年第2期。

数往知来,转向预警型公共风险治理,是今后我国公共风险治理目标的调整方向。政府在推进预警型公共风险治理格局建设中,一是需要明确清晰治理目标的转向,力塑预警型公共风险治理目标。二是需要大力推进预警型公共风险治理的组织化、标准化、技术化、制度化、法治化,逐步建立、完善预警型公共风险治理的主导机构、标准体系、技术支持、配套制度和法治保障。②游志斌、杨永斌:《国外政府风险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启示》,《行政管理改革》,2012年第5期。三是需要科学引导治理资源,引导治理资源重点投向公共风险预测、公共风险识别、公共风险评估等环节的技术开发、系统建设,重点发展公共风险预测、预见、预报、预备、预防、预案、预演等治理咨询服务。

(二)治理权力的调整

公共风险治理格局的转型调整,核心还在于治理权力的调整。社会主体是否享有治理权力,核心考虑的第一个因素是其资源对公共风险治理的必要度或参与度。预警型治理是公共风险治理的转型目标。预警公共风险,需要公共空间提供充足的治理资源。公共风险治理对资源的需求性和依赖性,以及资源对公共风险治理的制约,决定了资源参与公共风险治理获得治理权力的合理性。社会权力是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支配力。③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社会主体因公共风险治理对其资源的依赖,而获得公共风险治理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形成一个资源开放性、互补性、多元性的公共风险治理格局有助于丰富治理资源的供给,保障公共治理持续稳定的供给,有助于切实推动预警型治理目标的实践。

社会主体是否享有治理权力,核心考虑的第二个因素是公共风险治理技术的有效性。有效的公共风险治理需要考虑到公共风险的前置效应和后置效应。从公共风险的前置效应来看,公共风险意味着复数主体可能受到风险的影响,复数主体的私人利益可能受到潜在的、未来的破坏力的威胁。风险厌恶需求的社会化,推动着复数主体风险分担市场化机制的发展,其中,保险是复数主体风险分担机制最典型、最成熟、最见成效的机制之一。从公共风险的后置效应来看,当复数主体治理能力或者治理资源不足以应对公共风险,或者复数主体风险分担市场化机制不足,公共风险外溢,出现剩余风险④[美]埃米特·J·沃恩、特丽莎·M·沃恩:《危险原理与保险》,张洪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产生后置效应,对社会生活、社会生产、社会秩序产生诸多破坏力。公共风险后置效应意味着公共空间可能受到风险的影响,公共利益可能受到潜在的、未来的破坏力的威胁。这种破坏力对于公共空间、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有着足够严重的影响。由于公共空间缺乏私人空间的封闭性,不存在私人空间的疆界之门,也不存在私人利益的疆界之锁。因而,公共利益维系缺乏私人利益内在具有的 “私我”动机,存在着“搭便车”现象——寄希望于其他公共风险承受者采取行动而不愿意自己付出。⑤傅蔚冈: 《对公共风险的政府规制——阐释与评述》,《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公共风险虽然可预测、可识别、可评估、可规制、可救济,但由于预测、识别、评估、规制、救济的成本高,而且该成本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获得补偿。

公共风险后置效应治理机制的实践探索,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共风险的自治化治理机制。公共空间中个体突破意志的个体化、能力的个体化和资源的个体化,在特定范围实施意志的联合、能力的联合或者资源的联合。这是社会内在自发回应公共风险的一种机制。诸如设立公共风险赔偿基金、特定风险治理基金、对特定公共风险集资、募捐等。通过设立公共基金的方式来对公共风险的受害者予以赔偿,已经成为风险社会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比如德国药事法中规定的药事赔偿基金、日本《医药副作用救济、研究振兴与调查机构法》的独立救济基金、美国《国家儿童疫苗损法》中的国家儿童疫苗损害赔偿计划、疫苗及受害者救济制度以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①傅蔚冈:《合规行为的赔偿机制——基于风险社会的视角》,季卫东主编:《交大法学》(第二卷),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社会化治理源于社会,有着较深厚的社会基础,但需要较为漫长的成长时间,该机制存在的领域、区域有限,并不是普遍化的存在。另一种是公共风险的行政化治理机制。国家积极推进公共风险治理,国家权力的介入,积极推进创设性主体的设立,授权原生性主体代为行使一定的公共风险治理权限,认可原生性主体公共风险治理特定情势中的治理能力,由其供给公共产品、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行政化治理机制的优势在于资源集合属于行政化集合,“具有较强的动员社会资源能力,在关键的公共风险治理事务上发挥着主导性作用”②陈振明:《社会管理格局和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从公共风险上述两个层面的效应来看,不同于私人风险,公共风险难以通过纯粹市场化治理机制来实现治理,需要综合运用市场化治理机制、自治化的治理机制和行政化的治理机制。公共风险治理机制的共融互补的客观规律,政府力量、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和个人在公共风险不同治理阶段需要获得公共风险治理权,这也是国家配置治理权力需要特别关照到的一个现实。治理权力的配置,若将市场化治理机制和自治化治理机制排斥于公共风险治理的格局之外,最终将形成管制型格局,将导致大量的公共风险外溢、政府用以治理公共风险的资源贫乏。③[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④ 刘尚希:《论政府的公共主体身份与财政风险的两个层次》,《现代财经》,2005年第6期。

公共风险治理实践表明,公共风险已经难以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市场力量或社会力量来有效地加以解决。将公共风险完全推给市场是不现实的,也是不负责任的,最终将导致市场难以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风险治理需求,使得整个社会承担较高的公共风险,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其自担公共风险的能力有限,将公共风险完全推给市场,而市场实际上难以有效分散、统筹公共风险,最终公共风险造成的灾难将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虽然“政府存在的唯一使命就是化解公共风险”④,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需要独占公共风险的治理权力。在政府公共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过分突出公共风险的政府治理,过分强化政府的福利责任和治理责任,也将置政府于危险境地,最终,政府有限的财政资源、制度资源、政策资源和人力资源也将难以应对公共风险,也难以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风险治理需求。

复杂性不断增强的现代社会需要的是一个全新的混合型公共风险治理系统。混合型公共风险治理系统,其治理权力调整的一个基本趋向是:从政府包办公共风险治理转型为政府主导公共风险治理。政府主导公共风险治理不再是单纯由政府独占治理权力,而是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公民共同参与的互动过程;不是仅仅依靠政府强制力以命令形式来推行政府意志,而是强调政府与公众进行协商、互动、合作的过程。公共风险治理格局的现代化转型,治理权力配置从政府管制转向多元治理,从政府包办公共风险治理转型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公共风险的治理权力,其配置应最大限度激发主导者、协同者、参与者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活力,最大限度增加治理资源的供给和投入,最大限度减少障碍和阻力,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和风险因素,为公共风险治理提供足够的动力和保障,发挥政府行政治理机制同社会自治机制互补,激励政府治理力量与社会力量、个人自担力量互动,推动政府力量、市场力量、社会力量以其各自的优势接驳融入公共风险治理。政府主导公共风险治理通过整合公共风险治理主导者、协同者、参与者的优势资源,有助于发挥政府力量、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各自的治理优势。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完善开放、多元、互补、立体、多层次的混合治理的权力配置,无疑是公共风险治理格局转型调整的重心。

概而言之,公共风险治理格局的转型调整,源于对公共风险时代特征的回应。实践中,公共风险治理格局的转型调整,需要考量公共性、资源性、效能性和成本性四大因素对公共风险治理的影响和制约,核心要着力于公共风险治理目标和治理权力结构的调整。确立预警型公共风险治理的转型目标,建构政府力量、市场力量、社会力量之间良性的框架关系,进而生成一个开放、多元、互补、立体、多层次的混合治理格局,是今后我国公共风险治理格局转型调整的基本路向。

责任编辑:黄建安

* 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之江青年课题“社会变迁中的政府公信转型与法治建构”(2015CYB2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