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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隻子·变复·偶语解证

2016-03-16

文化学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灾变

杨 琳

(南开大学文学院,天津 300071)



【民俗语言文化】

察隻子·变复·偶语解证

杨 琳

(南开大学文学院,天津 300071)

“察隻子”“变复”“偶语”是古籍中的三个疑难词,前人释说不一。本文认为“察”的本字当为“差”,“差只”义为无匹配的一只;“复”有消除义,“变复”义为灾变消除;“偶”有会合、会聚的意思,“偶语”的确切含义是“私下聚在一起谈论不宜公开的问题”,“偶语”还有名词的用法,指风言风语的话。

察隻子;变复;偶语

察隻子

宋张邦基《墨庄漫录》(《四部丛刊》本)卷三:“班行李质,人才魁岸磊落,甚伟。徽庙朝欲求一人相称者为对,无可俪,当时同列目为察隻子。京师俚语谓无对者为察隻。”《汉语大词典》:“察隻,宋代方言。当世无双,独一无二之意。”释义正确,但理据不明。

刘瑞明解释说:“今陕甘方言仍有此词,但可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把本属另一对的一物错配到此一对,如一只男鞋和一只女鞋或号码不同的两只鞋作为一双装盒出售。两只同向的如两只左手手套之类也如此称说。一种是把这错配的任何一只也如此称说。据这种用法和实际口音,词宜记写为‘岔只子’。‘岔’即失去原序而差错之义。错配的一对又可称为‘岔合班’‘调只子’。”[1]这是认为“察只子”因岔错而得名。

雷汉卿解释说:“今青海乐都县方言中把成对的东西丢了其中一个或成群的动物落单叫‘[‘a44]只子’。如袜子丢了一只可以说‘之(这)双袜子成哈[‘a44]只子了,再(另外)的一只阿蒙(怎么)都找不着了’;羊群中一只羊落单了可以说‘再的羊阿里(哪里)去了哈没(不)知道,那个黑羊成哈[‘a44]只子了’。总之,任意一对成双的物件不能配对都可以说‘成了[‘a44]只子’。……从词义来看,[‘a44]当是‘分开’的意思,字可厘定为‘叉’(chà),即分岔。可见‘[‘a44]只子’就是与主体分开落单了的那一只(个)。”[2]这是认为“察只子”因分离而得名。

以上两解中应以差错说为是。“察”的本字当为“差”。《说文》:“差,也。左不相值也。”段玉裁注:“,各本作贰;左,各本作差;今正。者,之假借字。《心部》曰:‘,失当也。’失当即所谓不相值也。”“不相值”即不相当、不匹配。“差只”义为无匹配的一只。这是针对成双作对的事物而言的,故称“无对者为察只”。“察只”加上词尾“子”构成名物词。今天的一些方言中仍有该词,刘、雷二文所揭即是。又许宝华、宫田一郎:“差只子,不是原配的一对物品。中原官话。新疆吐鲁番。兰银官话。新疆乌鲁木齐:这个筷子是个差只子,一个长一个短| 你把脚上看一下,咋穿咧个差只子鞋?”[3]

北京话中有“差配儿”的说法。陈刚:“chàpèr差配儿同‘差碑儿’。”“chàbēr差碑儿两个不是原来的一对。| 一只蓝袜子,一只灰的,差了碑儿了。| 这两根儿筷子是差碑儿的,一长一短。| 差碑儿鞋。〇差辈儿。”[4]“差配儿”应该是原型,“差碑儿”“差辈儿”都是“差配儿”的音转。四川方言中有“差巴子”的说法。李荣:“差巴子,万荣。(颜色、样式等)不成一双的;不成一体的:袜子穿差了啦,一只红的,一只白的,成差巴子啦。”[5]这些说法都可与“察只子”相比证。

变复

“变复”一词最早见于汉代。《汉书·五行志》:“故政不可不慎也,务三而已。一曰择人,二曰因民,三曰从时。此推日食之占,循变复之要也。”“变复”之义,唐代以来学者递有训释,颇为参差。《后汉书·杨赐传》:“《周书》曰:‘天子见怪则修德,诸侯见怪则修政,卿大夫见怪则修职,士庶人见怪则修身。’唯陛下慎经典之诫,图变复之道。”李贤注:“谓变改而销复之。”又《樊英传》:“英既善术,朝廷每有灾异,诏辄下问变复之效,所言多验。”李贤注:“变灾异复于常也。”前训中“销”即消除,“复”为何义则仍不明。后训中以“复”为恢复。又《郎顗传》:“臣伏见光禄大夫江夏黄琼,耽乐道术,清亮自然,被褐怀宝,含味经籍,又果于从政,明达变复。”李贤注:“言明于变异消复之术也。”前两训中以“变”为动词改变,此处又释为名词变异。同一人作注而前后不一,知其胸无定识,随文作解而已。《资治通鉴》卷四十九《汉纪·孝安皇帝上·永初三年》:“三月,京师大饥,民相食。壬辰,公卿诣阙谢,诏务思变复,以助不逮。”胡三省注:“变,改也,改过以复于善也。”李贤释“变”为改变灾异,胡三省则释为改正自身过错,二说又有别。《论衡·感虚》:“变复之家曰:‘人君秋赏则温,夏罚则寒,寒不累时则霜不降,温不兼日则冰不释。”黄晖《论衡校释》(中华书局1990):“《三国志·蜀志·刘焉传》注:陈寿《益部耆旧传》曰:‘董扶资游、复(夏之误)之德,述孔氏之风,内怀焦、董消复之术。’《魏志·高堂隆传》,隆对曰:‘圣主覩灾责躬,退而修德,以消复之。’《会稽典录》(《类聚》一百):‘郡遭大旱,夏香谏曰:自古先圣畏惧天异,必思变复,以济民命。’《明雩篇》:‘旱久不雨,祷祭求福,若人之疾病,祭神解祸,此变复也。’据此,可知其义矣。”郑文《论衡析诂》(巴蜀书社1999)也引了两则典籍“变复”用例后,说“从中可解其义”。两人均无明训,读者难知其义究作何解。《汉语大词典》解释说:“古时主张‘天人感应’的儒生提倡以祭祀祈祷来消除祸,恢复正常,谓之‘变复’。”解“复”为恢复,“变”为何义则未言。

今谓“变”当训灾变,“复”为消除之义,“变复”义为灾变消除。“变”之灾变义典籍习见,无庸赘言。“复”之消除义则迄无明训,应略加论证。

《汉书·高帝纪上》:“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颜师古注:“复者,除其赋役也。”因古注有此明训,所以古汉语字词典“复”下一般都列有“免除赋税徭役”的义项,其实这是复的消除义的语境义,复的消除义并不限于赋税徭役。《论衡·感虚》:“凡变复之道所以能相感动者,以物类也。有寒则复之以温,温复(又)解之以寒。”此“复”“解”对文义同,“有寒则复之以温”是说拿温暖去消除寒冷。《后汉书·鲍昱传》:“建初元年大旱,谷贵,肃宗召昱问曰:‘旱既太甚,将何以消复灾眚?’”《三国志·魏志·和洽传》:“自春夏以来,民穷于役,农业有废,百姓嚣然,时风不至,未必不由此也。消复之术,莫大于节俭。”“消复”并消除之义。《汉语大词典》中解释说:“消复,谓消除灾变,恢复正常。”以“复”为恢复,这是采用了元代胡三省的说法。《资治通鉴》卷四十六《汉纪三十八·肃宗孝章皇帝上·建初元年》:“上问司徒鲍昱:‘何以消复旱灾?’”胡三省注:“消复者,消去灾异而复其常。”又卷五十七《汉纪四十九·孝灵皇帝上之下·光和元年》:“秋七月壬子,青虹见玉堂后殿庭中,诏召光禄大夫杨赐等诣金商门,问以灾异及消复之术。”胡三省注:“消复者,消变而复其常也。”典籍中另有“消灾复异”的说法。如《后汉书·五行志六》李贤注引马融上书曰:“消灾复异,宜在今日。”《三国志·魏志·张臶传》:“太和中,诏求隐学之士能消灾复异者,郡累上臶,发遣,老病不行。”刘百顺认为“复异”义同“消灾”,而非恢复正常。[6]所言甚是。由此可知,“消复”为同义连文。

《论衡·明雩》云:“为水旱者,阴阳之气也。满六合难得尽祀,故修坛设位,敬恭祈求,效事社之义,复灾变之道也。推生事死,推人事鬼,……冀复灾变之亏,获鄷穰之报。”“复灾变”即“变复”之变文,谓消除灾变,可知解“变”为改变之误。

总之,“变复”的正确解释应该是:变,灾变;复,消除;谓消除灾变。“祭祀祈祷”云云均属蛇足。《后汉书·安帝纪》:“三月,京师大饥,民相食。壬辰,公卿诣阙谢。诏曰:‘朕以幼冲奉承鸿业,不能宣流风化,而感逆阴阳,至令百姓饥荒,更相噉食,永怀悼叹,若坠渊水。咎在朕躬,非群司之责而过自贬引,重朝廷之不德,其务思变复,以助不逮。”云“务思变复”,不言祭祀祈祷。《三国志·魏志·高堂隆传》:“孔子曰:‘灾者,修类应行,精祲相感,以戒人君。’是以圣主覩灾责躬,退而修徳,以消复之。”此谓帝王当修德以消灾,也与祭祀祈祷无关。另外,字词典中“复”的“免除徭役或赋税”义项应概括为“消除、免除”,无须涉及消除的对象。

偶语

“偶语”一词最早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载:“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又《高祖本纪》:“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偶语”是秦王朝制定的一种罪名,说明秦代已有这个词。那么,“偶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高祖本纪》中裴骃集解引东汉应劭曰:“秦禁民聚语。偶,对也。”这是说“偶语”的意思是“聚语”,“偶”取相对或成双作对之义。《汉语大词典》“偶”下云:“指两人相聚或并立。参见‘偶语’‘偶耕’。”“偶语”条下释为“相聚议论或窃窃私语”。《辞海》(1999年版):“偶语,相对私语。”“耦语,相对密语。”照此解释,“偶语”指的是两人私下交谈。但文献用例表明,“偶语”并不限于两人。《汉书·张良传》:“上已封大功臣二十余人,其余日夜争功而不决,未得行封。上居洛阳南宫,从复道望见诸将往往数人偶语。”说“数人偶语”,可见不止两人。《隋书·后妃传·炀帝萧皇后传》:“后人复白后曰:‘宿卫者往往偶语谋反。’”宫廷宿卫人员很多,“偶语”也不可能仅指两人聚语。“偶语”也可以说成“偶言”。汉荀悦《汉纪·孝哀皇帝纪下》:“父子兄弟横蒙拔擢,赏赐空竭帑藏,万民喧哗,偶言道路,诚不当天心也。”万民“偶言”,当然不可能只有两人谈论一种情况。所以把“偶”理解为“相对或成双作对”是讲不通的。

“偶”有会合、会聚的意思。《尔雅·释诂上》:“偶,合也。”王充《论衡·逢遇》:“夫以贤事贤君,君欲为治,臣以贤才辅之,趋舍偶合,其遇固宜。”“趋舍偶合”是说志趣相合。杜甫《述怀》:“几人全性命,尽室岂相偶。”宋蔡梦弼《杜工部草堂诗笺》:“甫复自料必有得全其性命者,虽尽室获保全,其生亦无得相偶聚,必至于东西散徙也。”唐崔致远《桂苑笔耕集》卷十一《答徐州时溥书》:“彼东海庐江,偶聚奸恶,异端斯起。”宋陈藻《乐轩集》卷五《惜别赋并序》:“渔溪诸友,丱角相从,或相识乍离乍合。今岁偶聚,向时未生或初生者长成。”这些都是“偶”有会聚义的例证,惜各词典都失收此义。“偶语”之偶应为会聚之义。宋司马光《言王广渊札子》:“臣伏见新除王广渊直集贤院,外廷之人无不怪惑,偶语族谈,莫知其故。”宋佚名编《宋朝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六《政事·增赏训戒鼓惑邪说御笔手诏》(大观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憸巧轻儇之徒,构造无根之语,鼓惑邪说,倾动中外,或播传迁责臣僚,或横议兴易政事,或妄意更革,或诈称差除,其说多端,朝更夕改,以致搢绅惶惑,不安厥位,立则聚谈,行则耦语。”这两例中“偶(耦)”与“族”(《庄子·在宥》“云气不待族而雨”成玄英疏:“族,聚也。”)“聚”对文,亦可见其义为聚。所以“偶语”的含义是“聚在一起谈论”,并不限于两人。

除了秦始皇外,后世一些当权者也禁止人们“偶语”。如《晋书·石季龙载记上》:“于是立私论之条,偶语之律,听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滥,公卿已下,朝会以目,吉凶之问,自此而绝。”《南史·贼臣传·侯景传》:“又禁人偶语,不许大酺,有犯则刑及外族。”“偶语”既被法规所禁止,如果其含义只是“聚在一起谈论”的话,岂不是意味着不许人们说话?事实上法规禁止的主要不是聚谈这种方式,而是聚谈的内容。“偶语”涉及的内容往往是指政治问题,是不能或不宜在公开场合下谈论的,所以“偶语”一般发生在私密的氛围或随便的场合,因而带有窃窃私语的特点。《隋书·观德王雄传》:“杨玄感之反也,玄感弟玄纵自帝所逃赴其兄,路逢綝。綝避人偶语久之。”“偶语”内容不想让别人知道,故避人而谈。唐杜牧《樊川集·上门下崔相公书》:“相公殿一家僮,驰入万众,无不手垂目瞪,露刃弦弓,偶语腹非,或离或伍。”“偶语”与“腹非”并举。《庄子·庚桑楚》:“今以畏垒之细民而窃窃焉欲俎豆予于贤人之间,我其杓之人邪?”唐成玄英疏:“窃窃,平章偶语也。……今细碎百姓偶语平章,方欲礼我为贤,尊我为主,便是物之标杓,岂曰栖隠者乎?”“窃窃”也作“切切”,是个象声词,指细小的声响,如白居易《琵琶行》“小弦切切如私语”。成玄英用“偶语”释“窃窃”,体现了“偶语”私密的特点。所以“偶语”的确切含义应该是“私下聚在一起谈论不宜公开的问题”。

此外,“偶语”还有名词的用法,指风言风语的话。《汉书·艺文志》:“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三国魏如淳注:“街谈巷说,其细碎之言也。王者欲知闾巷风俗,故立稗官使称说之。今世亦谓偶语为稗。”如淳说三国时期把“偶语”叫稗,稗即道听途说、风言风语的话。当世人释当时语,应可据信。但文献未见用例。

[1]刘瑞明.唐宋笔记词语小识[J].贵州大学学报,1997,(4).

[2]雷汉卿.近代俗语词杂考[J].汉语史研究集刊,2006,(9).

[3]许宝华.宫田一郎主编.汉语方言大词典[Z].北京:中华书局,1999.4469.

[4]陈刚.北京方言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31.27.

[5]李荣主编.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综合本[Z].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2855.

[6]刘百顺.魏晋南北朝史书语词札记[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11-12.

【责任编辑:王 崇】

H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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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725(2016)10-0043-04

2016-10-17

杨琳(1961-),男,甘肃临夏人,教授,主要从事语言学、文献学、民俗学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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