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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在多元化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中的地位

2016-03-16张乐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机制制度

张 乐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责任保险在多元化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中的地位

张 乐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现代社会处于风险社会,职业伤害、食品安全、交通事故、产品缺陷、环境污染等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现有的传统侵权损害赔偿方式已不能实现对此类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为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造成的损害,多元的赔偿机制随之形成,包括设立赔偿基金制度、借助社会保险制度及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这些机制并存的前提下,多元赔偿机制之间应当适用的模式即应当以何种赔偿制度为主导,成为大规模侵权赔偿领域面对的新的课题。在对国外相关领域的实践进行分析和借鉴的基础上,梳理出国内外学者之间对此问题的观点基本有两种:主张以设立赔偿基金为主导或主张以责任保险制度为主导。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围绕责任保险自身的机制特征,从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多元赔偿机制中作为主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正当性角度论证,得出结论:多元赔偿机制应当以责任保险为主导。

责任保险;大规模侵权;多元赔偿机制

现代社会属于高风险社会,此点已为人们所公认,正如德国著名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所述:在发达的现代生活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风险社会生产[1]。诸多风险中,其主要风险来源不再是主体通过增加注意义务就可以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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