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公私财物”
2016-03-16薛丰民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薛 丰 民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公私财物”
薛 丰 民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公私财物”不等于“公私财产”。德国、日本、法国刑法上的“物”都是以民法上的“物”为核心的,我国刑法上“公私财物”也必须以民法上的“物”即有体物为核心,同时应当考虑本国刑法体系的设置,对无体物进行限制解释。同时,运用类型思维对财产性利益和虚拟财产进行考察,明确财产性利益和虚拟财产并非一定属于该罪中的“公私财物”。
公私财物;有体物;财产性利益;虚拟财产
严峻高买低卖股票案、刘海洋故意伤熊案虽已过去多年,股票和熊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公私财物”也基本再无争议,但是从教义学角度对两罪再次进行探讨,理清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公私财物”的内涵和外延,仍有必要。近年来,随着德日刑法学的不断引入和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我国的刑法教义学也日趋精细,先是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再是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但是,无论采取何种解释论,解释理由基本都是文理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而文理解释所对应的解释理念就是概念思维,目的解释所对应的解释理念就是类型思维。在入罪和出罪时以何种理念为指导,不同学者仍有不同意见。
概念思维应当是刑法解释思维的起点,刑法所承载的价值必须通过文字向外传达,我们也只有通过文字才能够去解读刑法背后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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