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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伦理能力”:意涵、问题与培育

2016-03-16卞桂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能力

卞 桂 平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6)



略论“伦理能力”:意涵、问题与培育

卞 桂 平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6)

伦理能力指主体在实践境域中认知、认同并践行伦理同一性之能力,是道德主体性的重要表征。伦理能力日渐退隐之中国表征是:政治领域官员与群众之于权力及权利的伦理认知缺失,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物化,文化领域价值多元、多样及多变,公共领域社会公德沦丧。其成因在于传统人伦终结、现实境域不公、法治精神式微及公共舆论缺失。主体伦理能力养育必须基于家庭、社会、国家诸实体的伦理场域建设。

伦理;伦理能力;意涵;问题;培育

《现代快报》2014年10月30日曾以“扶不扶”为标题,报道一起发生在苏州阊胥路之跌倒事件。一名65岁大妈雨天骑自车不慎摔倒,造成腿骨骨折,在10分钟内路过的上百辆汽车及几十名行人中,竟无一人上前搀扶,乃至于她对围观者大喊“是我自己摔倒的,我不会讹你们”也无济于事。虽有点匪夷所思,但实际上,“苏州阊胥路事件”只不过是众所周知的2006年“南京彭宇案”之升级版。与其说此类事件折射出当前中国社会的“道德祛魅”,还不如说是“伦殇”之反映。因为黑格尔早已阐明:“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1]170因此,人们在进行道德批评的同时,伦理的分析绝不能缺场!从一定意义看,“苏州阊胥路事件”是一次典型意义之伦理事件,是社会伦理能力式微之重要表征。

一、“伦理能力”之内在意涵

基于词语构造审视,“伦理能力”一词带有典型偏正结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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