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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探索

2016-03-16郭升选孙华迎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郭升选 孙华迎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探索

郭升选孙华迎

摘要: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很大局限性,因此,需以仲裁制度为契合点探索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化解医疗纠纷。争议内容的财产性、主体的平等性以及争议事项的可处分性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需要根据我国地区不平衡的司法现状,逐步实现由非中立性混合制仲裁庭向专业性标准制仲裁庭过渡。

关键词:医疗纠纷仲裁;可仲裁性;专业性

一、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医疗纠纷是指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纠纷。[1]10目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方式各有利弊。

协商解决方式有诸多优点。对患方而言,所用的时间短,并能够节省处理纠纷所消耗的费用。对院方而言,相对私密,有利于保护其声誉,降低不良影响。但协商解决也有其有局限。其一,大多数患者及其家属没有专业医疗知识,对医疗后果缺乏精准的判断,在沟通中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很难达成共识。其二,医疗纠纷的出现往往伴随着患者身体或精神上不同程度的损害,患者及其家属情绪激动,可能做出过激行为,干扰医院正常工作,使医院迫于各种压力无奈答应其不合理要求。其三,协商具有私密性,一些医院会将协商当作逃脱法律惩罚的手段,这对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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