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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编辑版权意识探讨

2016-03-16杨荔晴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期刊意识

杨荔晴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报编辑部,江苏 泰州 225300)

期刊编辑版权意识探讨

杨荔晴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报编辑部,江苏 泰州 225300)

期刊编辑工作的各个环节都与版权密切相关,列举通过实际中出现的各种侵犯版权的行为,挖掘其根源,分析了提高编辑版权意识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培养和提高编辑版权意识提出了建议。

编辑;侵权;版权意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编辑工作是整个出版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造就一支优秀的期刊编辑队伍是重中之重[1]。在当前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大背景下,期刊编辑更应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强化版权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担当起依法办刊的“守门人”。

我国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自颁布以来,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日益发展繁荣,特别是近年来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为代表的新媒体技术掀起的信息传播技术革命,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冲击,故此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和2010年分别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又在官网发布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目的在于征集法律界专家、学者的意见,拟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真正实现对版权的全面保护。然而,在实际中,由于守法观念的群体丧失以及对《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曲解等,各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仍是屡见不鲜。

1 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类型

学术期刊是刊载、交流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性成果的重要媒介,是由多篇独立的、具有学术性和独创性的专业论文汇编而成的,其内容是由作者提供的,但论文最终的面世发表还必须要经过期刊编辑的设计、审读、加工,编辑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应权利,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也应尊重作者的相关著作权,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侵权行为。实际工作中,编辑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而言,作品自其产生之日起作者就享有发表权,包括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形式发表等都由作者自主决定,不受他人控制。期刊编辑对于来稿不能在本期刊发表的,不能擅自将其转投其他期刊或转让给他人。同时,在稿件的发表时效上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通知作者稿件是否录用刊登,切不可因为编辑的工作效率问题而使一些原本值得发表的文章因耽搁时间过长而丧失发表的价值,或是造成稿件的“一稿多发”,这都构成了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1.2 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作为作者的一项绝对性权利,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支配性权能是指作者可以选择在其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也可以选择署真名、笔名等;排他性权能是指作者有权禁止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因此,期刊编辑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强行或变相强迫作者在文章上增加署名或更改署名顺序等。此外,编辑也要监督作者合法行使署名权,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论文第二、第三作者研究方向与论文涉及专业完全不相关的,或者作者在论文编校过程中出于人情等要求增加第二、第三作者的,对此类现象,编辑必须予以拒绝,并向作者阐明具体理由,引导作者树立正确的版权意识。

1.3 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也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否修改、如何修改都应尊重作者的意愿,同时《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因此,编辑享有对决定录用的稿件进行修改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取得作者的许可,并且要注意行使的度,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实践中,期刊编辑可能会因为版面的原因等未经作者同意大肆删减作者的文章,改变论文原有的结构框架等,这都会造成对作者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1.4 侵犯作者的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财产权,主要是指作者因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相关报酬的权利[2]。期刊编辑侵犯作者财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不按照法律规定或相关约定支付或少付作者稿酬。

2 侵权行为的存在源于版权意识的缺位

《著作权法》颁布二十余年来,我国各类侵权行为层出不穷,重复发表、署名权纠纷等不断披露,还有更多侵权行为因当事人怕麻烦等而未公布的,究其原因除相关法律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外,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法律意识、版权意识的薄弱。由于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都处于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转型期,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相较于经济、文化的发展还是明显滞后的,守法意识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还是相当淡漠的。知识产权法在我国更是起步较晚,国人版权维护的思想还没有完全建立,对相关概念的认识也比较模糊,由此导致各种“明知故犯”或“无心之失”,盗版山寨也被普遍默认,当自己版权受到侵犯时,也往往不能有效地进行维护。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根源还是在于意识,如果意识到位,就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反之意识缺位,那么再完善的法律、再健全的制度都只会形同虚设。

3 版权意识的培育与提高

版权意识,是指相关主体所具备的著作权法律知识以及内心对相关法律的心理态度。我们所说的版权意识,是在掌握相关版权知识的基础上,更强调尊重版权的道德意识和价值观的确立,只有从内心真正认可法律的权威性、至高无上性,才能真正树立版权意识。因此,版权意识的培养形成,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首先必须要求相关主体掌握相应的版权知识,并在学习、掌握理论知识的过程中逐步树立、强化版权意识,法律意识、法律思维的形成绝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持续积累、潜移默化的过程。

3.1 学习版权知识

版权知识是版权意识的基础,实践表明,版权知识和版权意识呈正相关关系,即版权知识越丰富,版权意识相对也就越强烈,反之亦然[3]。因此,期刊编辑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第一步就是熟悉和了解与编辑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相继颁布了《著作权法》、《著作权管理条例》等与出版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有些编辑并没有在工作中将其作为行为规范,无法分清作者、编辑、编辑部的基本权利,更有甚者,对相关法律只知其名,不知其实,这样的编辑又如何能做好编辑工作,尊重维护作者的法定权益呢?版权知识是一个庞杂的体系,期刊编辑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版权知识主要包括:

1.版权法。对期刊编辑而言,主要是指《著作权法》以及第一、第二次修正案,该法是版权领域的基本法,规定了作者、出版者、读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制定其他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因此,编辑必须熟练掌握。

2.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颁发的管理条例。如《出版管理条例》《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这些管理条例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定依据,各类期刊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真正做到依法办刊。

3.各类规范和标准。在依法办刊的前提下,还要坚持规范办刊,在期刊编排和语言文字的使用上遵守相应的规范标准。主要包括《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期刊编排格式》等,此类规范对编辑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有争议的问题都做了规定。

4.国际公约。作为WTO的成员国,凡是我国参加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也是我们版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编辑也应了解和掌握,具体有《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等。

3.2 培养版权意识

版权意识的形成在具备了一定版权知识的基础上,还依赖于主体自身的感悟、体验以及随之而来的行为反馈、所处文化氛围的潜移默化的影响等,只有通过多种方式对相关主体施加持续影响,使其发生观念、态度和行为的转变,才能逐步形成版权意识,并不断提高。期刊编辑要积极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版权培训,接受版权教育,通过不断教育强化将尊重版权、维护版权的价值和理念内化为版权意识自觉,同时,要以积极开放的思维和心态借鉴其他期刊版权保护的经验和实际操作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加强自身的版权意识,并在日常的编辑工作中影响、引导作者树立良好的版权意识,促使其形成尊重版权、维护版权的行为习惯,由此形成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良好氛围。

4 积极防范版权风险

在数字侵权越来越容易的今天,期刊部门也要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来防范侵权,规避可能存在的版权风险,这既可以防止自己在无形中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只有具备防范版权风险的意识,将风险防范于未然,才能保证期刊持续健康地发展。

首先,期刊出版者可以通过在其投稿网站、期刊等发布 “征稿启事”、“版权公告”、“声明”等规定期刊、作者、读者等的权利及义务,以此作为防范侵权的第一关卡。

其次,对决定采用的稿件,要及时发出用稿通知和正式版权协议,并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期刊在合同有效期内取得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包括作者在内的任何其他主体都禁止再出版该作品。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不仅是对作者著作权的尊重,同时也是对期刊的保护,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期刊可以合同中的约定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过错而避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再次,认真审核、慎重签署与各个数字出版商的数字出版协议。目前,各期刊单位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进行数字出版的实力,所以,实践中都是通过与各数字出版商合作进行数字出版。在此过程中,每家期刊都会与多家数字出版商签订数字出版协议,该协议一般都由数字出版商提供格式合同,期刊出版单位相较于数字出版商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并与本期刊与作者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逐条进行对比,不得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同时,与多家数字出版商签订的合同相互之间也不得有冲突,如与甲出版商签订了排他性协议就不得再与其他出版商签订数字出版协议,否则就会造成侵权。总之,在签署数字出版协议时,一定要仔细研读协议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让自身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期刊编辑是一项兼具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的工作,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与法律密切相关,只有掌握专业的版权知识,具备良好的版权意识,才能正确处理好期刊出版过程中的各种版权关系,保证期刊的良性运转和持续发展。

[1] 鄢正芳.浅谈期刊编辑在编辑出版活动中如何贯彻实践《著作权法》[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8-50.

[2] 郭媛,王晓琪.从制度建设规避著作权风险探析[J].编辑学报,2014,26(2):122-125,126.

[3] 高峰,肖希明.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利用中的公众版权意识调查[J].图书馆论坛,2015(12):88-94,109.

责任编辑 周觅

G232

A

1003-8078(2016)06-0115-03

2016-10-20 doi 10.3969/j.issn.1003-8078.2016.06.30

杨荔晴,女,江苏常熟人,编辑,主要研究方向为编辑学及知识产权法学。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度科研项目(TZYKY-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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