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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统一优先权制度的构建

2016-03-16田土城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制度

田土城,王 康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论民法典中统一优先权制度的构建

田土城,王 康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优先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疑难问题,在立法上各类民事优先权制度分散而杂乱,在理论上存在着性质及概念的争议,因此在民法典当中重构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优先权概念的狭义说和广义说都存在缺陷,基于优先权制度的成因分析,优先权的概念应是“由于特殊政策对特定群体之权利保护的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能够使被保护之权利产生其本身不具备的优先效力的民事权利”。在性质上,优先权应是独立的实体性权利,是一种不同于固有权的救济性权利——形成权。统一民事优先权构建的具体方案是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民事权利之保护部分,并在其中规定包括一般先取特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和优先承租权在内的民事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广义优先权;狭义优先权;救济权;形成权

一、我国优先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优先权一直是我国民法上的一个疑难问题,形形色色的优先权在让人眼花缭乱的同时,也存在着在性质、范畴及具体适用上的一系列复杂问题。

(一)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物权法出台之前,学界对是否建立优先权制度曾进行了激烈争论。在如何对待优先权制度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课题组认为应当将其纳入担保物权体系[1],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与抵押权和质押权以及留置权并列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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