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价值”不是西方所谓“普世价值”
2016-03-15汪亭友
红旗文稿 2016年4期
汪亭友
2015年9月,习近平同志在联合国大会发言中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某些赞同西方所谓“普世价值”观点的人因之又兴奋起来。有人甚至说,这个论断“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表明只是囿于目前的条件、环境还不成熟,中国领导人只好暂时使用“共同价值”这个概念。这就提出一些问题:什么是“共同价值”?它同西方所谓“普世价值”区别在哪里?认同“共同价值”是否就意味着赞成西方所谓“普世价值”?因此,厘清“共同价值”和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的区别是必要的。
一、共同的需求和利益决定了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存在
哲学范畴的价值,反映的是事物的性能同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指的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或意义。当客体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就表明它有价值,反之就没有;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越高,客体的价值就越大,反之就越小。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客体满足的对象即主体,可以指具体的个人,也可以指社会群体(如团体、集团、阶级、民族、种族等),还可以指国家、国际社会甚至全人类。
价值体现的是主客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关系。每个主体对客体都有自己的特殊需求,但这不排除不同的主体之间也存在一定条件范围的交叉重合的共同需求,进而产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利己又利他的共同利益。这是人类在社会化过程中彼此联系相互交往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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