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财税处理实务
2016-03-15张媛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2期
张媛
摘要: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形势之下,国企纷纷开始重组,揭开了重组的大幕,与此同时,无偿划转的方式逐渐在实践中得到普及推广。现阶段,我国关于科研院所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财税处理实务相关文章很少,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拟对科此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科研院所 长期股权投资 无偿划转财税处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之中统筹安排国企改革相关事项,指出其中的核心内容与关键工作,表示今后应当重点对资本进行控制,切实强化管理,对国资授权经营体制进行改革,创办大量相关运营企业,鼓励满足标准的国企通过重组的方式变成国有资本投资企业,清晰地指明各种国企的作用,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断发展等。面对该形势,国企纷纷开始重组,揭开了重组的大幕,与此同时,无偿划转的方式逐渐在实践中得到普及推广。
一、无偿划转定义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可以成为无偿划转方(划出方和划入方)的是事业单位、国企、政府部门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之中明确阐明了无偿划转的主体的概念:“事业单位、国企投资及其再投资创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作为划转主体”。通过上述的概念我们能够看出,通常情况下,该种活动往往是在国有产权机构相互间开展。根据这两个规章,并非所有的全资国有企业都可以成为划转方,例如由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成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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