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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戏中维法与违法情节漫述

2016-03-15张兆勇刘丽丽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人情境界违法

张兆勇,刘丽丽

(淮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文学研究·

包公戏中维法与违法情节漫述

张兆勇,刘丽丽

(淮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淮北235000)

摘要:在元杂剧包公戏中,包公是以“清官”形象出现的。这当然寄予有作者的社会理想与人格理想,但深入阅读这一类杂剧会发现其实以关汉卿为代表的这一类作家的包公创作目的的显然不止这些,手法亦特别。例如,拿现代法学观来看,包公经常被放到维法与违法的极端对立中来创造。目的则为指出包公违法的含义与可能,维法的实质与渠道,立法的依据与理想。从而将反抗的主题提炼于深刻。从风格角度说,亦使戏曲逐渐从初期的“豪辣浩烂”里走出。

关键词:违法;维法;人情;境界

元杂剧中有这样一种影响深远的戏,这种戏称为“包公戏”。现存元杂剧“包公戏”著名的有关汉卿的《蝴蝶梦》《鲁斋郎》、郑庭玉的《后庭花》、李行道的《灰阑记》、曾瑞卿的《留鞋记》、武汉臣的《生金阁》、无名氏的《陈州粜米》《合同文字》《盆儿鬼》等十几种。包公戏在元杂剧中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创作阶段:一是元代前期,二是元末明初。在包公戏创作的第一阶段,包公戏对社会现实的反映更为直接,反映面也较广泛,既包括一些家庭纠纷,又包含豪权势要的霸道横行。第二阶段的包公戏更加偏重于描写一些家庭问题,以及一些关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财产纠纷的问题。元代著名的剧作家有很多,伟大的戏剧家关汉卿以其杂剧《包待制三勘蝴蝶梦》和《包待制智斩鲁斋郎》,涵盖了包公戏所能表达的诸多问题,同时表现出对诸多问题的思考。

可以说,包公这一人物形象的创造及在每部包公戏中所起的创作意图呈示是非常明显的。

包公在历史上确有其人,但是目前我们只能在《宋史》和《续资治通鉴长编》等的简单记载中了解、知道一些。包公本名包拯,宋朝庐州合肥县(今安徽合肥市)人,主要活动在北宋中期仁宗时代,他进士出身,曾任过知县、知府、开封府知府、西北转运使等官职,死后谥“孝肃公”,包公即由此得名。因他授过天章阁待制和龙图阁直学士,故后人又称之为包待制、包龙图。他在职期间以关心民间疾苦、正直廉洁著称。他要求抑制宦官贵族的特权,严惩贪官污吏,直言纳谏,“举刺不避乎权势”。他曾多次弹劾张贵妃的伯父张尧佐,有时甚至在朝廷上将其骂怒。为了救民于水火,他曾多次“为民请命”,要求皇上“量民间疾苦”“轻徭薄役”。同时,他还多次为冤狱平反,以便使“幽冤便伸,狡吏得惧”。《宋史》中说他“性峭直,恶吏苛刻,务敦厚。”民间也有谚语说:“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1]3这正是包拯由历史人物发展成为家喻户晓的艺术形象的深厚民众基础。

在历代的文学作品中,在广大创作者的心中,包公就是以一个“清官”形象出现的。一旦提及包拯或是包公,我们会不自觉的在心中勾勒出一位清正廉洁的人物,我们会觉得包公是一个非常聪明、富有智慧的清官。他一心一意想为平民百姓谋福祉,他是很多黎明百姓心中的包青天。在元杂剧包公戏中,包公这一人物形象的创造有一个特别之处,即包公虽以一个正面的形象出现,但依今天的观点,在他身上我们不仅能看到一个“清官”在维法,同时还看到一个“清官”在违法。到底是作者的疏漏,还是包公形象的复杂,笔者下面将从包公的维法、违法以及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来谈谈元杂剧包公戏的构思及包公形象创造的特别性。

一、包公的维法与违法情节举隅

(一)包公的维法情节举隅

包公在我们历代人的心中一直作为一个正面人物出场,他不畏强权,刚强勇敢,为民请命,为黎明百姓谋利益,是人民百姓的好公仆。最重要的是他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案,以法律作为准绳来判案。

在元杂剧包公戏中我们可以看出包公作为一个法律的维护者。法律作为统治者制定的用于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不管在古代还是在现代社会,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一致的。然而,古代的法律包括统治阶级制定的成文法,同时还包括一些民间约定俗成的规则、社会伦理等不成文法,通常是指以三纲五常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元杂剧包公戏中的包公正是很好地诠释了那个时代的维法者。

在关汉卿的《蝴蝶梦》中写到皇亲葛彪无缘无故打死平民百姓王老汉,王老汉死后他的三个儿子金和、铁和、石和,他们自己动手惩罚了凶手。按照当时元朝现有的法律制度,葛皇亲是不要杀人偿命的,但王老汉的三个儿子却要承担罪责,“打死人且打死平人罪加一等”,但是包公为了给无辜的王三石和洗脱罪名,用了一个死罪的偷马贼顶替王三,这样王三才得以幸免。在这里,包公还是在维护法、守护法的。因为按照法,王家三兄弟必有一死。在这里,包公没有因为葛彪是皇亲国戚就袖手旁观,反而想出了狸猫换太子的方法解救了王老汉一家;但是不管怎样,包公都是让人伏法了,即便死的人不是王家老三。[2]

在关汉卿的《鲁斋郎》中写权豪势要鲁斋郎抢了银匠李四的妻子,又夺了郑州六案孔目张珪的妻子,迫使两家儿女失散,李四流落,张珪出家。然而,包公巧妙地利用了皇帝诏书的空子,将鲁斋郎的名字写成“鱼齐即”,这样注重事实,设巧计才将豪强鲁斋郎处斩。面对“花花太岁”鲁斋郎的无耻行为,包公选择的是用自己的智慧,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将抢夺他人妻子、霸道横行的“花花太岁”就地正法。

在李行道的《灰阑记》中,太守苏顺糊涂判案,任由奸夫赵令史将海棠屈打成招,但是包公并不是因为天地鬼神向他显示征兆,也不是因为受害人张海棠找上门来请求包青天替她做主,而是因为他在审理案卷的时候发现了冤情,所以主动采取行动,重新进行审理的。总之,他有着这种替平民百姓伸冤、秉公执法的意愿,他是站在维护法律、维护正义的角度上办事的。

(二)包公的“违法”情节举隅

包公作为一个为民请命的“清官”人物,他一方面维护法律,遵循法律,能够按照法律办事,但是另一方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有不合法的时候,存在许多“违法”的现象,然而这里笔者所说的“违法”与当今的违法有很大的区别。在元杂剧包公戏中包公的“违法”,我们可以从下面的叙述中理解。

在关汉卿的《蝴蝶梦》中,包公明知是王家三子中的一个,但是当他看到他们母子相互抵罪的场面,他的内心出现了伦理与法律的冲突,他明知王家三子有罪,但是却让一个犯了死罪的偷马贼顶罪,这样的情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句俗语是这样的,“一人做事一人当”,在法律上也是一样的,只是换了一个说法,一个人犯法,一个人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应该由犯罪人承担,但不能更换法律主体,包公的这种替换法律主体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的。

在郑庭玉的《后庭花》中,廉访使夫人作为谋害王翠鸾母女的最主要“策划人”,整个悲剧的发生也是由于廉访使夫人造成的,是她嫉妒翠鸾,是由于她的妒忌心才导致最后悲剧的发生,也是她差使王庆谋害她们母女的。明明是整个案件的首犯,包公也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但是最后他还是放过了廉访使夫人,剧中是这样写道的:“王婆婆可怜见赏钱银两,刘天义准免罪进取功名;翠鸾女收骸骨建坟营葬……假官差谋李顺致丧幽冥,这两个都不待秋后取决。”[1]130包公却知法犯法,让首犯逍遥法外。

总之,在元杂剧包公戏中,包公这一人物形象的成功之处在于作者有意识地突显了他有很多维法和“违法”的地方,这无疑是向我们广大读者反映出当时的社会问题及在元蒙统治下不公平的社会中更深刻的社会问题及儒家“智”的价值。换言之,剧作家们之所以把包公塑造成这样一个人物形象是与剧作家复杂的创作目的有关,这也是需要我们读者去探究的。

二、包公戏中包公的维法与“违法”情节暴露的问题

原因与结果一直是一对矛盾,原因导致结果的产生,反过来结果必然由原因引起。作为读者的我们,看到剧作家们将包公塑造成这样一个既维法又“违法”的人物形象,不由得让我们就会思考透过包公戏中包公的维法与“违法”情节的构造反映出当时怎样的问题呢?笔者思考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当时的法律程序简化

现在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定罪量刑,但是在古代,有时候这些程序都会被简化,甚至可以说是执法人员根本无视这些法律法规,全凭自己判案的经验办事,或是顺从上级的指示办案,根本不会根据法律事实,让案件当事人自由地表达事情的真相,往往会屈打成招,甚至造成许多冤假错案。包待制虽然一世英名,清正廉洁,能够秉公办案,救民于水火,但是他处在那样的法律时代当中,往往很难独善其身。

比如说在关汉卿《蝴蝶梦》第二折中是这样写包待制传讯王家三兄弟的,包待制吩咐张千将兄弟三人一步一棍打上厅来,以这样的方式上公堂在古代也是经常可以见到的。不过,这种案件当事人在现在的法律程序中是不合法的,更何况是还没有审理案件就开始打案件当事人,这根本就没有法律可言,不过在当时的社会中,用这种方式来审案是非常“合情合理”的,给案件当事人施加肉体的疼痛,让他不得不认罪伏法。包龙图作为人民群众心目中神的化身,他也会使用肉刑。同时,第二折中包待制还这样说到:“不打不招,张千,与我加力打者”“你也招承,我也招承,想是串定的,必须要一人抵命!张千,与我着实打者”[1]35,等等。这些足以看出用刑在当时是多么普遍,谁也逃不了的束缚。我们知道包公戏里包公作为一个正面形象出现,他的所作所为是为平民百姓谋利益的,让所有犯罪者绳之以法,让所有受害者能够有处伸冤,让生活在底层的人们觉得生活还有一丝希望。

在郑庭玉的《后庭花》第四折中是这样说的,“张千,你去将那店小二,一步一棍,打来将者!”[1]35,在李行道的《灰阑记》第四折中是这样写的,“张千,採赵令史下去,选大棒子打着者!……张千,採起来,喷些水者!”[1]169然而,像这样将犯人打着上公堂,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对犯罪人施暴,我们在很多包公戏中都能看到。

(二)法自身的不合理

法律虽一直都有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职能,然而在元代这样一个大时代背景下,对百姓来说,它更有自身独特的不合理性:人以种群被分为四等,以职业被划分为十类,法律维护的主要是蒙古人的利益。在关汉卿的《鲁斋郎》中,鲁斋郎在抢了银匠李四和六案孔目张珪的妻子时,他都说了同样的话:“你不问拣那个大衙门里告我去。”[1]62鲁斋郎胆敢这样口出狂言,说明他根本不怕和他们对簿公堂,因为当时的法律是完全偏向于他的;在关汉卿的《蝴蝶梦》中,皇亲葛彪杀死平民王老汉在当时是不属于犯法的,剧中包公是这样说的:“小县之人,怎敢打死平人?”[1]33“平人”的意思是指无罪之人;在郑庭玉的《后庭花》中,整个悲剧的制造者廉访使夫人却没有受到其应有的处罚,等等。在元杂剧包公戏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许多相似的故事情节,可以说,这样的构思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在包公戏中是很常见的,我们通过作者这样的构思,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律自身是不合理的,它所维护的人与人的利益不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平等性。

(三)法与良心的冲突

法与良心的冲突在元杂剧包公戏中有许多表现,然而笔者认为表现最为明显的是李行道的《灰阑记》。在这部剧中,包公给了张海棠两种选择,一是张海棠为自己洗脱罪名把孩子强拉过来,一是她心疼自己的孩子不反抗,面临这样的难题,她选择的是不伤害自己的孩子,没有强行把孩子拉过来。笔者认为法与良心的矛盾与冲突是在元杂剧包公戏暴露出来较为深刻的问题。在阅读包公戏时,我们读者尤其要注重的是包公戏的创作者们为了表现对“反抗”主题的思考,让法与良心的冲突表现在方方面面,剧作家们这样构思,无疑是提醒广大世人在社会不公平、法律不合理的时代,应该怎样处理法与良心的问题,应从哪里入手更好地去与那些不公正的现象进行反抗。从而使公案戏以一个独特的视角来回应总主题,从这一点上表现了作者们对包公戏反抗总主题的思考。

三、关于包公维法与“违法”探究的必要性

不难知道,包公在元杂剧中作为一个人民公仆,他懂法、维法,很多时候他能够依法办事,但是有时候他也有“违法”的情况。从历史上看如果说他只是许许多多官员中的一个,他只是那个大时代背景下一个看似不平凡但是又很普通的“清官”人物。那么,我们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在元杂剧中作家们会给我们读者塑造出这样一个既维法又违法的包青天呢?

到底是作者真的不懂法,还是作者笔中的包公真的不知法?在笔者看来,对于其原因的探究应当着眼于元杂剧创造包公形象,探寻作者对元代法的思考,进而追寻元杂剧向世人曲折透露出的时代反抗性也许更有必要。[3]笔者认为剧作家们对于元代法的思考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针对元代法的不公平,剧作者强调包公“违法”遵伦理

在当今这样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中,很多事情,人们想到的是怎样依法办事,但是也有很多情况,我们会遇到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我们的所作所为可能没有触犯法律,但是我们的行为是要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也有可能我们的行为方式触犯了法律,但是我们的做法在道德情理上是会被社会大众认可的。其实,在古代社会也是一样,法律和伦理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都是一直存在的。尤其是在元代社会中,在那种以“皇权”作为绝对的权力中心,皇权至上,皇权高于一切权力的时代背景下,我们难免会看到当时法律的不健全、不平等,还有人治高于法治等不足的情况。我们知道,一切事物都是相互矛盾对立存在的,虽然我国古代法律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可是我们何尝又不能看出当时古代法律的一些正面积极意义,比如在元杂剧包公戏中,我们不难发现它尤其体现着对伦理的张扬。

在关汉卿的《蝴蝶梦》中,王老汉一家就是伦理纲常的代表,而皇亲葛彪就是当时法律的代表,他们双方的矛盾,实际上作者想寄托的是当时的伦理和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2]王老汉家的金和、铁和都是典型的按照封建伦理纲常办事的人,剧中是这样写的:“父亲母亲在上,做农庄有甚好处?您孩儿一举首登龙虎榜,十年身到凤凰池”(王大),“父亲母亲,你孩儿十年窗下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王二)”[1]22,可见王老汉家的老大、老二都是按照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学习、生活的。他们一心想入仕途。然而,王老汉也是按照封建伦理纲常生活着,剧中第一折是这样叙述的:“老汉来到这长街上,替三个小孩儿买些之笔。”[1]25也正是因为替孩子买笔这件事,后来才遇到了代表法的皇亲葛彪,王老汉也是希望孩子们能够经过努力老上仕途,这也为下文的法律与伦理的冲突做了很大的铺垫。包公看到他们母子之间相互揽罪的时候,内心的法律和伦理就展开了激烈的争斗。包公他知道按照法律王家三子中的一个必然要承担罪责,但是他知道他们替父报仇在道德伦理上是没有过错的,他于是于心不忍,正好又遇到了犯了死罪的偷马贼,于是乎包公将计就计,用偷马贼代替王三去死,这样才出现了后来王家母子团圆的大结局。包公在这里也是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的,剧中是这样说的:“这些公事断不开,怎做南衙开封府”“我扶立当今圣上民主,欲播清风千万古。”[1]39但是最后,他还是选择了伦理,在他心里,伦理是比法律重要的,他认识到伦理才是维系社会关系的更为深层次的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作者是向世人传达出“违法”是为了遵从伦理,是希望我们能够抛开那些不公平的束缚,而能让更多的人能获得公平。

(二)针对从哪里寻找依法原则,剧作者强调包公维法从人情

违法与维法,它们本身就是相对立而存在,没有违法,何谈维法。任何时代的统治阶级制定法律都是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但是不管在什么时候,人性最善良的地方都是存在的,面对弱者,一般人都会心生怜悯之心,同情弱者也是人性的本能。“情”这个东西存在于任何一个生命个体,无论是亲情、友情、爱情,等等。当时的剧作家们将包公塑造成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物形象。比如说在关汉卿的《鲁斋郎》中,包公将银匠李四家与六案孔目张珪家的失散儿女都抚养成人,在曾瑞卿的《留鞋记》中,包公最后为王月英和死而复生的郭华主持婚礼,等等,这样的类似故事情节还有很多。

包公是这样一个有血有肉的人物,他在审理案件,依法办事的时候,也会不时透露出这种“情”。在李行道的《灰阑记》中,包公在审理张海棠案件时,他是自己整理案卷时发现有冤情主动要求重审案件的。面对妾女张海棠毒害丈夫,并抢夺妻之子的时候,包公一方面是要依法办事,但是另一方面他考虑到的是为什么要抢正妻之子呢?这从人情的角度来说是完全有悖人情、人理的,所以包公巧设灰阑计,从而抛开是谁杀害了丈夫马均卿,转而从谁是寿郎的母亲先入手,最后破了此案,还了张海棠的清白,在某种程度上也维护了法律。剧作家们将包公塑造成为这样一个有人情味儿的角色,实则是在思考当时法律的冷酷、无情、没有人性。它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绝对利益,即蒙古人的绝对利益。作者是对当时法律漏洞的深刻思考,更是提醒后人尊重人情在维法方面的重要性。

(三)针对世人均应守法的一般规则,剧作者强调守法需信仰,包公尤其表现出遵从境界

法律作为文化的一种,需要为人们所信仰,只有被世人所信仰,才能得到人们内心的尊重,这样才会被人们自觉地遵从和维护。但是,当时的封建迷信鬼神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已经根深蒂固,在短时间内人们是很难破除这种思想的。

在关汉卿的《蝴蝶梦》中包公竟然梦见三只蝴蝶坠入蜘蛛网,一大蝶救出二蝶,置一小蝶不顾,包拯将小蝶救出,这个细节尤其隐喻出包公本具有仗义与济贫济弱的情怀,后来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包公受到启发,于是巧设计释放三子。在郑庭玉的《后庭花》中,通过分析翠鸾鬼魂留给书生刘天义的一曲《后庭花》,从而找到了破案的关键线索“井”“碧桃花”,从而替翠鸾母女做主,还他们公道。在曾瑞卿的《留鞋记》中,郭华已经自杀死了,最后却能因为伟大的爱情死而复生,他复活之后交代清楚了他的死因,最后还能与王月英结为夫妻。在武汉臣的《生金阁》中,秀才郭成已经被权豪势要庞衙内杀死,但是却能提头去向包公报案,能够通过鬼魂去伸冤,等等。在包公戏中通过鬼神、做梦这样的奇特方式了解案情,审理案情的情况非常之多,在这里我们固然能看出当时在人们的心目中这种以鬼神为代表的封建迷信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它无处不在;但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知道人们甚至希望将自己的委屈,自己的冤屈,自己受到的不平等通过这种神鬼来解决是一种对公平、对神圣、对苍天白日所具有变形的信仰,显然这已不是简单地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问题,而是隐喻着对反抗总主题的思考。

“一个民族如果失去信仰,那将是一个可怕的民族,那么在那个时候你就可以攻打它。”同样,法律如果不被信仰,不被人们从内心信任它,它将永远不被人们自觉地遵从。从某种意义上说,尊重法律是一个普通人在心里最深处的信仰,它是一种人生境界。然而何为境界?王国维先生在《人间词话》中有关于人生三境界的阐述。[4]我们知道境界是一个人的内在修养、信仰,它不是一天就能够塑造出来的,是日积月累的积淀,从而得以提升为境界。当时社会的许多人相信鬼神,遵从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那是因为这些古代“信仰”已经深入人心,已经成为当时人们心中的一剂良药,是一种人生境界了。中国古代文化一直都是以博大精深著称于世,我们传统的思想主要有儒家、道家、法家,然而这些思想也为历代中国人民所信仰,所推崇,因为它们在某种程度上给人以希望,给人以活下去的动力。诚然,如果想看到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就必须将法律作为一种信仰,从而将尊法作为一种境界。

在元杂剧包公戏中,我们可以看到剧作者眼里的包公表现出来的维法与“违法”,更可以看到他尊重信仰,处处替百姓着想,透露在他身上的公正与人情,与其说是对法律更好的尊重,更毋庸说是将尊法作为一种人生境界。剧作家们这么创作包公这一人物形象,实则是一种心理寄托,他们希望通过包公这一类人物形象的构想,让世人能够更好地对自己的反抗行为进行思考。一方面社会需要像包公一样的这一类“清官”出现,另一方面广大世人应该更好地看清当时的社会现状,从而为在反抗中迷茫的人指引方向。

四、结语

多部元杂剧包公戏对于包公形象的多元化塑造,无处不在地创造着包公这样一个有血有肉、聪明机智、不畏强权、责任心极强、为民办事的“清官”人物形象,如果说这都是当时世人对社会的一种寄托,他们希望出现这样的角色为他们伸张正义,也表现出当时的人们迫切希望去除当时社会的不平等,他们寄希望于这样的“清官”身上,希望有这样的人可以带领他们走出当时黑暗的社会。那么他们更期望通过他表现对一些社会问题进行思考,从而深化反抗主题。但在有些作品中,人们群众自己的法律意识已经逐渐觉醒。比如说无名氏的《陈州粜米》中,平民百姓的反抗意识逐渐增强,他们再也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而是在被剥削中觉醒起来的反抗者。[5]不管在古代,还是在现在,我们确实需要像包公这样的“清官”存在,但是我们读者更要透过这些文学作品进行思考,作为读者的我们应该换一种思维方式来思考,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包公这一人物形象的维法与“违法”,而是要看到隐含在文字背后的深层次东西,从而感受这类戏剧的艺术魅力。

参考文献:

[1]范嘉晨.元杂剧包公戏评注[M].济南:齐鲁书社,2006.

[2]张兆勇.公案戏杂谈:以关汉卿的《蝴蝶梦》为例[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6).

[3]徐沁君.新校元刊杂剧三十种: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0.

[4]王国维.人间词话[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5]青木正儿.元杂剧概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责任编辑:张彩云

收稿日期:2015-09-22

作者简介:张兆勇(1965-),男,安徽五河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古代文学及中国传统文化。

中图分类号:I207.3;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275(2016)01-0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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