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车”四方协议中各方的法律关系*
2016-03-15左海峰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左海峰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论“专车”四方协议中各方的法律关系*
左海峰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在“专车”四方协议之中,“专车”平台、汽车租赁公司、驾驶服务提供商、乘客四者之间,通过居间合同、汽车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代理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相互连接,规避“专车”无运营资质的窘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此行为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缔结的合同无效,但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不宜对“专车”采取一刀切式的否定。
“专车”;四方协议;法律关系:法律效力
2015年10月10日,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开始就《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酝酿多时的出租车行业改革即将拉开大幕。其中专车作为矛盾的集中地和多发点成为此次改革的重点之一。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专车无疑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对这种新出现的现象持包容的态度有之,例如上海市将专车合法化的做法即是将四大国有出租车调度中心与滴滴和快的打车系统对接;[1]采取取缔措施的亦有之,例如在沈阳率先叫停“专车”服务。济南、南京、北京等多地交通管理部门表态“专车”属于违法运营范畴。[2]既然专车便利群众生活和出行,为何国内的众多城市的交管部门认定专车非法,为何有的放任自流,有的却纳入法制化轨道?如若“专车”的运营属于违法行为,违法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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