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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实施细则

2016-03-15

河北金融年鉴 2016年0期
关键词:人民银行合规网点

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效,规范集中处理工作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交通银行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集中处理操作规程(暂行)》等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省分行集中处理机构、营业网点应遵守本流程,做好可疑交易的集中监测、调查、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第三条各岗位人员对有关工作信息应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分行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督促和检查可疑交易初审和填报工作。

(二)做好可疑交易报告的复核和上报工作。

(三)做好可疑交易所涉客户风险等级的调整工作。

(四)审核并向人民银行报送03以上纸质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和系统的上报操作。

(五)研究和调整可疑交易监测规则参数。

(六)了解所在地监管部门关于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的具体要求,做好与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沟通汇报。

(七)按要求完成反洗钱协查等工作。

第五条省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对系统预警数据、网点人工发现的可疑线索数据进行分析、识别、补录、初审和填报。

(二)根据可疑交易分析的需要,发起和督促网点完成调查任务。

(三)按照法律合规部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复核意见,做好分析、确认等处理工作。

(四)按要求配合完成反洗钱协查等工作。

第六条省辖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向人民银行和上级行报送03以上纸质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二)做好与所在地人民银行的汇报沟通工作,及时向省直分行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上报的监管要求。

第七条省辖分行营运部门的主要职责。

指导、督促网点按要求完成省分行集中处理下发的调查任务。

第八条营业网点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各业务岗位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前台柜员、国际业务人员等)在办理业务或营销客户过程中,主动发现、识别可疑客户和交易,向省直分行报告发现的可疑线索。

(二)对于系统无法提取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进行人工录入并上报。

(三)按时完成省直分行下发的可疑交易调查任务,收集、了解和反馈客户调查信息。

(四)发现客户异常行为的,及时向分行法律合规部和业务处理中心报告。

(五)做好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

(六)按要求完成反洗钱协查、洗钱风险排查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分行各业务部门的职责。

在本条线业务开展中,发现客户和交易存在可疑情况的,及时向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和法律合规部报告,并配合开展对可疑交易客户的调查工作。

第三章 集中处理操作流程

第十条网点反洗钱系统用户在反洗钱系统中应完成的各项工作。

(一)对于系统无法提取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进行人工录入并上报。系统无法提取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由总行另行通知。

(二)对于业务办理过程中行为异常的客户,人工主动发起异常客户人工上报。

(三)对于发现需要进一步识别分析的异常交易,进行可疑线索上报。上报时应详细描述初步分析意见,说明上报原因和已采取措施等。如有多名客户涉及同一线索的,应合并上报。

(四)按要求完成集中处理人员下发的调查任务。

(五)根据监管规定做好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

第十一条省分行集中处理“反洗钱监测分析岗”在反洗钱系统中应完成的各项工作。

(一)对“可疑交易填报”和“跨机构可疑交易分析”中的可疑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

(二)对于需要网点配合调查或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过工作平台发起调查任务,并根据网点回复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三)定期在“关注客户群交易监控”下对关注客户群进行交易持续监控,并进行识别分析、判断和处理。

(四)对于可能涉及重点可疑交易的客户,应在反洗钱系统中完成填报操作后立即向“反洗钱报告复核岗”报告情况并按“反洗钱报告复核岗”意见处理。

第十二条省分行集中处理“反洗钱报告复核岗”在反洗钱系统中应完成的各项工作。

(一)在“可疑填报任务分配”中,对可疑填报任务按照机构或者事件号进行分配和调整。

(二)在“可疑交易审核报告”中,对“反洗钱监测分析岗”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审核。审查报告信息要素是否完整,可疑类型、关注程度和采取措施是否录入正确,可疑描述意见是否分析到位。审核通过后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可疑交易报告,填写审核意见后退回“反洗钱监测分析岗”重新分析。

(三)在“异常客户报告审核”中,对网点上报的异常客户进行审核。

(四)对“反洗钱监测分析岗”汇报的重点可疑交易,认为应当上报人民银行的,完成03以上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撰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和系统内复审的操作;认为不应当上报人民银行的,通知并指导“反洗钱监测分析岗”在系统中修改报告的可疑程度和内容等,并完成系统复审的操作。

(五)对上报可疑交易的客户,在系统中调高客户风险等级。

(六)督促“反洗钱监测分析岗”及时完成系统内各项任务。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省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应在法律合规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报送分行法律合规部。

(一)检查系统数据处理的及时性,确保各项数据的处理符合交行规定。

(二)检查报告信息的完整性,确保通过系统上报合规部复审的可疑交易报告各项数据必填要素填写完整。

(三)检查系统数据处理的质量,确保不存在明显的漏报、错报或防御性上报。

(四)检查异常交易人工上报数据的匹配情况,确保匹配成功。

(五)检查调查任务完成的质效。

第十四条省分行法律合规部对业务处理中心、省辖分行、网点及各业务部门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好指导、检查和监督的工作:

(一)定期查看可疑数据报送情况,数据是否遗漏处理,异常交易人工上报数据是否匹配成功,抽查保存不可疑的理由是否充分,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意见质量是否符合当地监管和本操作规程的要求,调查任务的下发和反馈情况等。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并督促改进。

(二)每季度末按合规条线关于可疑交易报告处理要求的考核标准,对集中处理人员、省辖分行、网点和各业务部门集中处理工作做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告知相关部门和分行。

(三)每月末将本行集中处理情况上报总行法律合规部。

第十五条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对网点可疑交易报告相关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纳入分行对支行的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一)主观识别可疑交易并上报可疑线索情况。

(二)完成调查任务质效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操作规程由省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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