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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立法及经验借鉴

2016-03-15刘明明李佳奕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立法气候变化

刘明明,李佳奕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立法及经验借鉴

刘明明,李佳奕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摘要:欧盟对共同体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及排放标准分两部分:一是自然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及其管理;二是欧盟氟化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这套较为完备的管理体系有效控制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并推动了节能技术开发和产业升级。我国现有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整体性、系统性、灵活性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借鉴欧盟已有经验,我国应完善立法,注重体系性、整体性建设,灵活执行排放标准,尝试与绩效标准、排放权交易、能源发展战略衔接,引领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关键词: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气候变化;立法

10.13358/j.issn.1008-813x.2016.03.02

2015年12月13日,历时13天的巴黎气候大会结束。巴黎气候谈判中,中国在“国家自主贡献”中再次声明将自愿采取减排措施,承诺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并于2017年建立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实现减排承诺,中国采取的手段主要有行政管制和市场机制两种。无论是基于命令控制的行政手段,还是基于灵活交易的市场机制,温室气体排放标准都是其核算、实施、监管的依据与基础。在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方面,欧盟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走在世界前列,其立法实践对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立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本研究拟对此加以探讨。

1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立法分析

欧盟对共同体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及排放标准共分两部分:其一为自然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及其管理;其二为氟化温室气体排放管理。

1.1自然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立法

1.1.1欧盟移动源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立法

欧盟公路运输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立法大致按照轻型车、新轻型商用车、重型车排放标准分别进行。在具体排放标准设定中,一方面结合机动车型式批准,通过对机动车碳氢化合物等温室气体排放限值的规定,激励汽车厂商进行新燃料开发,新发动机技术、节能技术的应用;另一方面对汽车制造商新机动车型式批准和投放市场设定温室气体及其他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确保欧盟温室气体减排战略顺利进行和履行UNFCCC和KP框架下的国际减排承诺。

1.1.1.1轻型车排放标准

欧盟轻型车排放控制标准主要是人们熟知的欧洲机动车排放标准(欧Ⅰ~欧Ⅵ)。欧盟指令70/220/EEC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为保持共同体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政策和汽车业发展战略的一致性,对参与自愿履行减排的汽车制造商,该条例规定排放标准应适用于第一次在共同体注册,且之前没有在共同体之外注册的新的乘用车。在确定所有在共同体注册的新车制造商的平均排放目标的时候,条例充分考虑到每一汽车类型的质量或其他特征。为了增加制造商达到目标的灵活性,制造商可以在开放、透明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组成一个集体共同达到标准要求。该集体协议不能超过五年,但可以更新和连续。如果作为一个整体没有超过总排放目标,则视为他们已经达到了本条例规定的要求目标。

1.1.1.2新轻型车排放标准

对于新轻型商用车,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Regulation(EU)No 253/2014,条例规定的各项标准都尽最大可能保持产业竞争力、社会公平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平衡。考虑到小规模制造商在短期内无法实现排放标准,条例允许他们向委员会提交申请精简实现目标,体现了欧盟标准实现的灵活性。条例强调要在保障汽车行业长期、稳定的投资与创新力上制定标准,并关注温室气体减排与减少能源损耗的关联性。

1.1.1.3重型车排放标准

对于重型车排放标准,欧委会早在1987年12 月3日便通过Directive 88/77/EEC《防止车用柴油机气态污染物和排放措施的指令》,要求成员国从1988年7月1日起,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本指令附录规定条件的汽车制造商型式批准申请,不得核准该不符合要求的柴油发动机驱动的机动车的型式批准申请。欧盟现行的重型车排放标准为2013年生效的欧VI 595/2009/EC,与之前相比,在排放限值、测试工况、被控污染物质(如NH3、颗粒物数量PN)、车载诊断系统(OBD)、耐久性等技术内容方面都有新的要求[1]。

1.1.2欧盟非道路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标准立法

非公路(non-road)用机械设备是各种工程机械设备、工程车辆、舰船和发电机组的总称,包括户外动力设备、娱乐车辆、农业机械与工程机械、园林机械、水上舰船、机车、航空(天)飞行器等。1998年2月27日,欧盟以立法的形式通过了第一个欧洲非公路用机械设备排放指令——Directive 97/68/EC。欧洲排放标准现包含三个立法指令:原始指令“97/68/EC”,修订指令“Directive 2002/88/EC”和最后修订指令“Directive 2004/26/EC”。这三个指令包含对每个类型发动机的排放限值和测试程序。

1.2欧盟氟化物温室气体排放立法

欧盟氟化物温室气体管制立法基础性法律为2006年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通过的Regulation (EC)No 842/2006《氟化物温室气体条例》,通过对京都议定书涵盖的含氟温室气体采取防止泄漏、限制使用等措施减少GHG排放,规范范围是氢氟化物(HFCs)、全氟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在其所有应用领域的使用。2014年5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条例Regulation (EU)No 517/2014,纳入电冰箱等领域,涉及到温室氟化气体的欧盟境内生产商、进口商等都将受到该条例配额制度、充分的证明文件及符合性声明要求、空调及制冷类产品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期限等影响。

2 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现状与不足

目前我国专门性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尚处于实行或论证的阶段,标准多依附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中。以保护大气环境质量为目的的非二氧化碳类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能源燃料工业、大型耗能产业等[2]。如在道路交通中,对机动车排放的规制气体主要为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3]。2015年11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以及发电、钢铁等十个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对核算企业温室气体提出了统一要求。新标准充分吸纳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有效解决了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缺失、核算方法不统一等问题,对推动我国实施低碳发展战略、实现我国碳排放总量控制、达成减排目标、践行绿色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4]。

但总体看来,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仍存在以下问题:(1)缺乏专门性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立法或实施条例,使得标准执行力不足;(2)规制温室气体类型单一,缺乏总体控制系统性;(3)现有排放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互补性较差,缺乏整体体系化;(4)标准类型以强制性标准为主,缺乏阶段实施的灵活性;(5)目前重点规制发电、交通行业,执行领域有待拓宽;(6)标准并未与排放权交易、能源发展战略接轨,缺乏整体性;(7)现有标准多关注防治当下污染,并未强调引领技术进步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3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经验分析

基于我国现有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不足,结合欧盟已有实践,我国温室气体标准的建立与实施可借鉴以下经验:

3.1针对主要领域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

公路运输是欧盟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因此为实现在2020年达到削减20%的减排目标,欧盟意识到必须对公路运输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控制,这样才能确保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所以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立法集中在道路交通领域。哪些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量总量较大,能否做到实施、监管以及规制哪些领域能达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行动目标,是我国在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应着重考虑的问题[5]。

3.2注重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体系化和系统性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依据自然温室气体和氟化温室气体,对道路交通、能源电力、大型燃烧工厂等领域进行规定,并日益重视各领域标准之间的协调性和系统性。可见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注重系统,分门别类,内容全面,运行、监管有条不紊。在温室气体标准化立法上,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规制领域应逐步拓宽。在这个推进过程中,应重视立法的体系化、系统性,把握整体关联。

3.3灵活执行排放标准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是一个长期的、需要逐步推进的过程,灵活地执行排放标准,有利于更加高效地完成计划目标。借鉴欧盟的经验,中国在立法探索之初制定的标准应具充分的灵活性,比如在同一领域制定标准初期,对于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来讲,不应该适用同样的减排标准。对于小型企业,应根据其细分市场的技术潜力确定一个供选择的排放削减目标,这样灵活、稳步地实施能保证计划目标的实现。

3.4采用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EPS),并且标准的要求逐步提高,规制重点逐步递进

温室气体排放绩效标准是针对“每生产一个单位的产品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值”所作的规定。作为欧盟气候变化与能源一揽子法案的一部分,欧盟继“轻型车排放一体化控制战略”对新投入市场商用车和乘用车施行EPS后,又将EPS引入能源生产、燃料等领域。中国可以参考欧盟以EPS为立法标准,这样能够更全面、准确、有着力点地控制不同种类温室气体排放;在减排中对一些二氧化碳当量值高的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同时结合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将标准的要求逐步提高,规制重点逐步递进。

3.5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注重与排放权交易、能源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作为行政管制手段的一种,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及控制标准,从一开始是与欧盟基于市场的EUETS和碳价碳税制度并行的手段和措施。但随着EUETS计划的巨大成功,以及欧盟气候与能源一体化战略各项子计划的实行,如欧盟污染物一体化控制(IPPC)计划、污染物排放登记注册(EPER)、空气环境质量(Ambient Air Quality)政策、大型燃烧工厂(LCPs)污染控制计划、监测报告与核证(MRV)等,欧盟逐渐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管理与此类计划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在欧盟气候变化战略ECCP框架下,避免对竞争的扭曲和对其他管制计划的不利影响,以形成政策合力。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应注重与排放权交易、能源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战略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6通过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引领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气候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科学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欧盟通过的作为欧盟轻型车二氧化碳排放一体化控制内容的新客车排放标准的条例,其最终目标是促进和鼓励汽车厂商加大对汽车新技术的投资,刺激汽车业生态创新,并以此保持欧洲工业的长远竞争力和高质量的就业;替代燃料的使用可以大幅度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企业替代能源的发展。中国在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的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水平,一方面通过标准引导和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通过标准引领技术进步,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标准的实施对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影响。

3.7积极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入相关标准,促进我国经济低碳转型

欧盟是世界上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先驱者,并在国际社会呼吁各国积极参与低碳发展。这既体现了地区或国家对世界发展负责任的大国风范,又实现了区域利益最大化。面对国际低碳发展潮流,中国要积极加强碳排放法律法规方面的探索,同时开展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国际上先进科学的管理标准与理念,形成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体系,参与国际碳贸易,争取在国际碳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制定权,维护和发展国家利益。

4 结语

哥本哈根大会并未迎来全球气候改善的实质性进展,巴黎气候大会上达成的第一份全球减排协定,覆盖近200个国家的地球村民向应对气候变化迈出了第一步。无论是基于国际自愿减排承诺,还是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必不可免地将温室气体减排提上重要日程。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是政府监管、市场效应的基础,借鉴欧盟已有经验,我国应建立体系化、整体化、灵活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与排放权交易、能源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灵活衔接,加强国际合作,引领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毛赛龙.欧盟重型车排放法规研究[J].质量与标准化,2013(10):46-49.

[2]曹明德,崔金星.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发展特点和法律意义及比较研究[J].能源技术经济,2011,23(7):45-50.

[3]王玉玲.低碳背景下河北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对策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3(5):32-34.

[4]首批温室气体管理国家标准发布[EB/OL].(2015-11-20).http://www.sac.gov.cn/sgybzyb/gzdt/bmxw/201511/t20151120_197198. htm.

[5]《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2011)》[EB/OL].(2011 -11-22).http://news.xinhuanet.com/2011-11/22/c_111185426.htm.

(编辑:周利海)

EU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Standards Legislation and Experience Reference

Liu Mingming,Li Jiayi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Qingdao Shandong 266590,China)

Abstract:In the EU's community-wide,the management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emission standards are divided into two parts:one is the natur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standards and management,the other is the EU's fluoridated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management. This body of efficient legal system controlling EU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effectively and drive the development of energy efficient technologies as well as promote the industrial upgrading. Now,in China,the systemic,integrity and flexibility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standards exist a great deal of insufficient,using European Union's experience for reference,we should perfect legislation,strengthen systemic and integrity construction,execute emission standards flexibly,attempt to connect with performance standard,emissions trading and energy development strategy,lead technical progress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Key words:greenhouse gas emission standard,climate change,legislation

中图分类号:D9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13X(2016)03-0005-04

收稿日期:2016-04-05

作者简介:刘明明(1981-),男,山东潍坊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能源与气候变化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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