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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错位问题

2016-03-13张全东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6年5期
关键词:环境评价建设

张全东

(福建省龙岩市环境科学研究所,龙岩 364000)



试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错位问题

张全东

(福建省龙岩市环境科学研究所,龙岩364000)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效力如何与建设单位的重视程度直接相关,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机关和编制机构也存在一定的关系。从实际运行情况看,这几个单位与机构在体现环境影响评价终极目的上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错位。本文分析了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机构、部门错位产生的根源与危害,并提出了改进的对策措施。

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错位

《环境影响评价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其它与之相关的机构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相关的单位、专家与公众,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是建设单位、审批机关和评价机构。在法律文本中,对于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单位与机构,有些职责没有提出,即使提出了又不够明确,再加上环评市场无序竞争且管理又不到位的因素,导致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中的一些错位,而这些错位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效力。

1 审批机关的错位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审批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不仅重视,而且还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投入于质量的审查,因为,如果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那么,就有可能涉及不尽审查职责,最终以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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