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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规”关系的分析及其“合一”的几点建议

2016-03-13孙炳彦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6年5期
关键词:规划生态发展

孙炳彦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北京,100029)



“多规”关系的分析及其“合一”的几点建议

孙炳彦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北京,100029)

本文阐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规划四种规划的关系,提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宏观层面解决“多规”融合的有力措施,并就推进市县“多规合一”提出了相关建议。

“多规”关系;“多规合一”;建议

“多规合一”主要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规划的有机衔接,以实现优化空间布局、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提高政府空间管控水平和决策能力。《生态文明体制总体改革方案》明确指出“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实现规划全覆盖”。这意味着“多规合一”是指空间规划体系合一,不是规划体系合一。

1 “多规”及其规划体系概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纲。它包括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领域,是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该规划体系由三级、三类规划组成:即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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