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生育自由的保障与规制 
——美国与德国宪法对中国的启示

2016-03-13余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余 军



生育自由的保障与规制
——美国与德国宪法对中国的启示

余军

作为当代西方宪法人权理论与实践机制的两大典型,美国联邦宪法与德国基本法在生育自由的保障与规制方面呈现出诸多共性与分殊:前者将生育自由纳入隐私权的保障范围,后者则以自我自决权涵盖生育自由的保障,但均以个人的“自治”与“自决”为基本内涵;在生育自由规制方面,尽管两国宪法对胎儿生命权的保护起点存在分歧,但均主张生命权优越于堕胎自由。这为我们反思当下中国生育制度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参照系。在国际通行的生育权观念早已为我国以缔结国际公约方式所肯认,人权保障、依法治国业已成为我国社会价值共识的背景下,重塑生育制度的基本价值立场,建构一个以生育自由保障为根本逻辑的生育制度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

生育自由; 隐私权; 自决权; 人格权

一、 问题之缘起:权利抑或义务

从人口学等功能主义的视角看,中国自2015年推出的“全面二孩”政策,在“避免我国陷入‘低生育率陷阱’”、“增加劳动力资源的未来供给”以及“延缓人口老龄化趋势”等方面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吴敏,2016:85-87),这一生育新政也因此成为学界和公众舆论的热议话题。然而,讨论的热烈却难以掩饰其中权利话语的缺失——论者大多基于这一功能主义视角展开讨论,而鲜有从生育权利保障的视角对其作出思考与省察。不可否认,“全面二孩”政策意味着国家对个人生育活动的放松管制与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但从法治主义的立场考察,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