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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环保管理中对埋地石油天然气管线防护距离执行要求的探讨

2016-03-13肖文涛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辽宁沈阳110161

化工管理 2016年22期

肖文涛(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 辽宁 沈阳 110161)

关于我省环保管理中对埋地石油天然气管线防护距离执行要求的探讨

肖文涛(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 辽宁 沈阳 110161)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省输油、输气管线的建设日益增多,在环保管理中,关于对此类管线的环保要求成为政府、民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梳理了国内相关法规、条例、规范中对输油、输气管线的要求,提出对管线项目有关环保管理方面要求的思考和观点。

埋地;石油天然气管线;防护距离

《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在该条例第二章 管道设施的保护中第十一条中指出:“埋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15米、30米”。 多年以来,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一直执行上述要求。

2015年3月6日,《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正式废止,条例废止后,已经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是否应继续按照条例中提出的“埋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15米、30米”进行环保验收,成为目前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1 其它相关法律、规范的实施及修订情况及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变化情况

《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提出的“埋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15米、30米”并不是因为辽宁省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本身与其它省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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