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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2016-03-13杜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杜 涛



中国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杜涛

摘要: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已经生效,我国批准该公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排他性首先取决于该协议的准据法。我国法院通常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来判断该协议的效力,而海牙公约则采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有学者主张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对于排他性的判断标准,我国和欧盟的做法与公约保持了一致,而美国的做法则相反。我国法律规定了选择法院协议必须符合实际联系原则,虽然西方大多数国家不再采用该原则,但该原则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批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于促进我国司法改革、提高我国司法竞争力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选择法院协议; 管辖权;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实际联系原则

一、 问题的提出

2014年12月4日,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关于以欧盟名义批准2005年6月30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决定》*Council Decision of 4 December 2014 on the approval,on behalf of the European Union,of the Hague Convention of 30 June 2005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2014/887/EU).,根据该决定,欧盟以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的身份加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2015年6月11日,欧盟代表正式向荷兰外交部交存了批准书。由于此前墨西哥已经批准了该公约,根据公约第31条的规定,公约自第二份批准书交存后三个月期间届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因此,公约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欧盟,该公约在除丹麦之外的其他27个欧盟成员国境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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