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规则差异与考量
2016-03-13何其生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何其生
中国加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规则差异与考量
何其生
摘要: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旨在通过加强司法合作增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公约采用混合模式,从三个方面:即被选择法院的义务和程序、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和程序、被选择法院所作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在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建立统一的规则。中国深度参与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谈判。作为全球的贸易大国和正在建设的法治大国,中国需要构建开放型的涉外审判机制,提升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推动判决的全球性流动,从而为当事人的国际民商事活动提供确定性的法律环境。当然,加入公约需要我国进行利益上的综合权衡,并作出一定的制度上的安排。
关键词: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管辖权; 外国判决; 承认和执行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本公约的翻译参见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204~214页。通过后一直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6月11日,随着欧盟批准加入,公约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在起草过程中,中国深度地参加了公约的谈判,并多次召开讨论会*例如,笔者就先后参加了2004年8月在内蒙古赤峰召开的“关于《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草案)》中有关知识产权部分的建议”;参见何其生:《〈海牙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草案)〉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建议》,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63~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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