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的法律规制
2016-03-13孔东菊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孔 东 菊
(安徽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0)
论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的法律规制
孔 东 菊
(安徽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0)
摘要: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应类型化为承揽合同,但受环境保护这一公益目的的限制以及合同当事人所承受的公法义务的影响,又具有自己的特质。法律规制上,可以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分类的基础上,对此类合同作出专门的类型划分,从合同形式、当事人的缔约行为、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关键词: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承揽合同;法律规制
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排污企业与治理第三方之间签订的污染治理合同既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也是该污染治理模式的运行基础。从形式上看,此类合同在平等的双方主体之间订立,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但又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特质。目前,学界关于此类合同有针对性的研究成果尚少,相关性研究虽然有一些,但观点各异。法律适用方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此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性,使得规范选择陷入困境。为此,有必要对该类合同的特质及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行释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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