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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2016-03-13刘翠霄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国家制度

刘翠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社会保障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刘翠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社会保障权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立法赋予公民在年老、生病、伤残、失业、贫困等生活风险出现而导致收入中断时,可以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理论基础有自由意志理论、自由主义理论、民主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人权理论等,建立在不同理论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减少社会贫困、维护社会稳定、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等功能,社会保障权是法定权利和普遍性权利,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权利,也是积极权利和可诉性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理论基础;制度模式;功能特征

社会保障权一词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一系列文件中作为国际人权被提出来的。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在第22条规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第25条进一步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能够保证个人及其家庭身心健康的生活标准,其中包括食物、衣物住房、医疗、必要的社会服务,以及在失业、生病、残疾、丧偶、老年或其他个人无法控制的影响生机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1966年,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为自己和家人获得相当的生活标准,其中包括得当的食物、衣物、住房,并有权获得这些方面的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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