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储蓄性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2016-03-13余少祥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余少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我国个人储蓄性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余少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个人储蓄性保险分为完全型个人储蓄性保险和补充型个人储蓄性保险。在大多数国家,个人储蓄性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基本养老保险起补充作用。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成果来看,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这一制度,以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由于种种原因,该个人储蓄性保险在我国发展很不充分。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状况进行总结,分析该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我国个人储蓄性保险的未来发展提出了相关政策和法律建议。
个人储蓄性保险;问题;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后,很多国家都谋求对退休金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措施之一,就是在维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加大个人储蓄养老的比重。中国在1995年开始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香港地区在2000年实施的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中,也可以看到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影子。尽管个人储蓄性养老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但由此确立的自我负责的精神与基金制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一个焦点。实行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相结合,有利于缓和代际矛盾。目前,除新加坡、智利等实行完全储蓄性养老金制度外,在很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和一些东南亚、拉丁美洲国家都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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