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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人类共同的挑战

2016-03-12木今

检察风云 2016年3期
关键词:公约气候变化巴黎

木今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于2015年12月1日召开,作为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的重要节点,此次巴黎大会约150个国家领导人的参与足以证明其无可比拟的重要性,而会议的主旨则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如何保护我们所处的生存环境。会议的目的在于达成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协议:以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避免因气候变化导致的灾难性后果。

会议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克里斯蒂娜·菲格雷斯呼吁参与各方齐心协力,共同认识到彼此在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差异,为人类的生存环境做出坚定的承诺,为子孙后代带来福祉。

她表示,巴黎会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但关乎人类生存环境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她也鼓动各国积极参与此次环保计划,并希望长久以来积压至变质的环境问题终究能得到良好的改善。同时,多国领导人也都在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巴黎协定》的达成

历经多日长跑谈判,巴黎当地时间2015年12日晚7点,来自195个国家的代表终于就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通过了《巴黎协定》,在针对气候方面的总体目标,责任区分,资金技术等多个核心问题上取得进展。该协定被认为是气候谈判过程中的历史性转折点。

本次达成的《巴黎协定》英文版共31页,分29项条款,大致归为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能力建设以及透明度等要素。外界普遍分析认为,《巴黎协定》是一份全面、平衡,具备实质力度和法律效力的协议——在照顾各方关切的问题的基础上,实现了现阶段改善措施能做到的最大可能。行动与支持,责任和义务,目标雄心和发展空间这些要素,都得到了更深化和均衡性的调整。

协定的核心目标与会议之前的设定目标一致——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与前工业化时期对比预控在2℃以内,并借此进一步推进,努力将温度升幅限定在1.5℃之内,使之能大幅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资金方面,协定规定发达国家应协助发展中国家,在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支援,并以“2020年后,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契约作为基线,要求各方最迟在2025年前提出新的资金资助规划。

协议还特别建立了一个盘点机制:从2023年开始,每五年对全球行动总体进展进行一次盘点,以帮助各国提高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良性循环。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主席法比尤斯评价认为:这份协定富有雄心,且公平合理,持久有效,体现共同却又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也考虑到各国国情。法比尤斯在讲话中一度哽咽:“《巴黎协定》将让每一个国家和谈判集团的代表可以昂首回家,集体的努力比个人努力更为重要。面对历史,我们责任重大。”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对大会的圆满闭幕表达祝贺。他在致辞中感叹“我们做到了”,也对各国首脑、部长以及谈判代表在这场非常艰难的谈判中所做的努力示以感谢和赞赏,“我们在所有关键提议上都取得了扎实的成果。协定展现了全球团结精神,也让我们听到了最脆弱群体的呼声,我们认识到将气候变化冲击降低到最低限度的重要性,这对非洲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的国家都有重要的意义。”

全球变暖与气候变化公约

其实早在1896年,瑞典科学家斯万就曾警告过: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会导致全球变暖。然而其理论却石沉大海,没有受到任何重视。直至20世纪70年代,随着科学家们对大气系统的逐渐了解,气候问题才愈发受到社会和各国政府的关注。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了响应越来越多的科学认知,这期间举行了一系列以气候变化为重点的政府间的会议。为此,当时还成立了政府间的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90年发布了其第一份评估报告。

这份报告经数百名顶尖科学家和专家评议,确定了气候变化的科学依据,对政策制定者和广大公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影响的范围也延伸到了后续关于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

1990年12月联合国常委会批准了气候变化公约谈判。在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期间,共进行了五次会议,参加谈判的150个国家代表也最终确定。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公约为应对未来数十年的气候变化制定了一系列的减排进程,同时,也对应地接入了一个长期有效的机制,以此敦促政府间报告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情况。此外,发达国家也在共同加强气候环境优化的过程中,同意推动资金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该公约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

1997年,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举行多次会议而制定的《京都议定书》也浮出水面,这一条约是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和完善。目的在于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平衡在一个恰当的基准线上,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带来的人体伤害。该条约共有84国签署,于2005年5月正式生效。

然而,美国最终退出了该条约,而在2011年12月,加拿大也宣布退出。作为人口仅占全球比重3%~4%的发达国家,美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却在全球占据25%以上。所以,在美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的三年后,当时的布什政府便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这一难以称之为理由的理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

欧盟的态度

相对来说,欧盟及其他成员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则显得积极,在相关立法方面也较为主动和全面。

譬如,英国因上述两项公约于2001年开始在国内征收气候变化税,2002年英国建立了世界上首个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使其成为最早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的国家。一年后,英国政府发布了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2008年11月,英国通过了《气候变化法》,2009年7月又通过了《英国低碳转换计划》。英国《气候变化法》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1.规定在2050年英国碳排放总量应当从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0%;2.建立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机构;3.建立碳预算体系,以确定每四年为一个碳预算期,从而确保每个预算期的碳排放量不超过碳预算。这一针对气候变化的法规,就其内容来看,它试图避免与相关能源立法重复,侧重于规定减排目标、机构以及碳预算、碳贸易体系、气候变化的适应问题。

为最终达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标准,欧盟则于2000年6月启动了欧盟气候变化计划,其对应的指令项目也应运而生。从2000年到2008年,欧盟通过了一系列指令,其中包括——200177EC指令(关于可再生能源),200330EC指令(关于生物柴油),200396EC指令(关于能源税收),200354EC指令(关于电力市场自由化)以及200387EC指令(关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这些指令都正向地促进了欧盟成员国能效的提高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其覆盖到的各个领域环节构成了一个系统的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体系。

德国也于2000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通过强制入网、固定的电架、政府补贴等一系列措施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两年后,《热点联产法》也批准生效,该法规对利用热点联产技术发电的企业给予补贴。按德国预期,2020年热电联产技术供电比例将会较目前水平翻上一番。2005年,德国又颁行了《能源节约法》,规定新建建筑的能耗需按此法规要求执行,其允许值要比2002年的能耗均值低出30%左右。据统计,2008年德国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削减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1.12亿吨。这一数字,是努力的结果,也是一个好的征兆。

事物的达成,皆非一朝一夕。人类的发展归根结底应该走上一条良性循环的可持续道路,为后代留下真正可以“呼吸”的财富。对此,除了需要切实的改善行动之外,更需要的还是像法比尤斯所说的“集体的力量”,人类在不断向大自然伸手的同时,必须意识到大自然也有它的底线,学会尊重它的生命意识和循环周期,人类才能与大自然和谐共存。

编辑: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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