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2016-03-12朱曦
环球市场 2016年29期
朱 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大数据背景下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朱 曦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逐渐普及,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发展,使得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金融信息等常常遭到泄露,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侵权易发高发。鉴于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此加以审视。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机制还存在诸多制度性缺失。为弥补其缺陷,应着力将立法完善、金融机构义务强化以及疏浚权利救济途径等有机结合起来。
大数据;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20世纪中叶以后,以计算机、网络等为基础技术取得了长足发展,人们对信息存储和处理能力显著提升,人类社会逐步由传统的低密度数据同期处理技术阶段迈入依赖于网络信息系统的“大数据(Big Data)时代”。一般认为,“大数据技术”是指基于海量、来源多样化的数据集合,通过云计算的数据处理与应用模式,快速获取、处理、分析等手段形成的智力资源和知识服务能力,大数据具有数据规模大(Volume)、数据种类多(Variet)、处理速度快(Velocity)、价值密度低(Value)等基本特征。①
近年来,出现几起较大的金融服务机构泄密事件证券股民信息被泄露甚至被公幵叫卖事件。随着我国以移动支付产业的发展,蚂蚁金服,微信支付、百度金融及相关金融服务产业对于金融消费者消费数据及个人信息、账户情况等信息更为集中,信息暴露风险敞口急剧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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