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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错开长假返程高峰,自愿提前上班受害也属工伤

2016-03-11

就业与保障 2015年11期

小 保:

我所在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决定在10月1日至7日放国庆假,但同时表示因为生产紧张,如果自愿放弃假日或提前上班,也受欢迎。我考虑到返程一票难求,加之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同时假期加班能获取三倍工资,便于10月4日回到公司上班。谁知,在此期间我不慎被机器压断右手。由于我没有积蓄,无法支付所有医疗费,只好要求公司垫付。但公司认为,我提前上班受伤并不属于工伤,即使构成工伤,也只能找社保机构索要补偿,而无权要求其垫付。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汪春玲

汪春玲: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你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无争议。而你的情况能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你主动提前上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如果属于,无疑构成工伤。鉴于公司在放假的同时明确表示欢迎员工放弃假日或提前上班,表明其对员工在假日继续上班表示认同,自然当属“工作时间”之列。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垫付责任。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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