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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亿市场准入原则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2016-03-11张曦

中国市场 2016年1期
关键词:偿付能力市场准入

张曦

[摘要]2009年新《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国保险业市场的准入门槛,高门槛虽然规范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秩序,但也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文章通过对保险公司两亿元注册资本利弊的分析,对我国保险业市场准入原则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市场准入;保险监管;偿付能力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1.109

保险监管旨在实现保险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为了防止市场失灵引起的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提高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因此,绝大多数的国家在审批保险公司时都会在其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等方面设置标准,只有符合了相关的条件才能得到入门许可证。

1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准入原则的修改

我国的新《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出台,本法较之于2002年的《保险法》,除了在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机构等方面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市场准入许可的限制外,主要在资本方面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首先,要求股东实力雄厚,资本充足,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有能力应对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增资需求(新《保险法》第68条)。

其次,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在2002年的《保险法》中,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两亿元。新《保险法》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修改为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新《保险法》第69条)。

此外《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

2 市场准入原则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两亿元的注册资本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此严格的条件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是双向的,该政策对我国保险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如下。

2.1 保险市场主体不足,竞争不够

两亿元的注册资本对资金有限的小型保险公司的法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数目,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因为高门槛难以成立,这直接导致了我国保险业的市场主体不足。相对于我国,西方国家并不存在此类问题,因为其保险市场发展已经成熟,只有少量电商直销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市场主体势必会使市场竞争不够,从而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2.2 管理层因承担过大的风险扩大规模而导致恶性竞争

我国保险业务经营的都是全国性业务,为保证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必须扩大规模,增加保费收入。为了占有市场份额,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往往以较低费率的竞争策略抢占业务,较早成立的保险公司为了能保住他们的市场占有率,只能随之一起降低保险费率。而保险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的,想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应该不断拓展业务而并非降低费率。

2.3 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做细做精

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的都是全国性的业务,广覆盖的业务需要更高的人力和财力,这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一些具有差异化、特定的业务却无法深入渗透。如一家专营林业的保险公司,它可以在专门的区域设立办公地点,聘用专业的保险员工,向特定的对象提供服务,在风险控制方面可以通过再保险进行风险分散。这种模式至少能带来以下有利影响:

首先,对保险人来说既节约了运营成本,又降低了营业风险,更可以在某一领域做细做精;其次,对消费者来说可以获得更专业、可靠的服务;最后,对监管者来说降低了监管成本。

3 两亿元门槛制定的可能因素分析

3.1 保险监管者的需要

减少市场主体可以把有限的监管资源放在有限的主体上,我国保险市场上目前有64家财险公司,71家寿险公司,接近于饱和,还有很多在保险市场外期待获得营业执照的公司,而监管资源有限,为了保障其监管能力而要求被监管者具有较高的资本金。

3.2 保险公司破产对社会不良影响的压力

保险具有固国安邦的功能,我国保险市场目前的状况是市场主体少而占有份额高,一旦破产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为了减少破产的可能,监管者采取了保驾护航的模式,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准入门槛。

4 对我国准入门槛限制政策的建议

完全取消进入门槛并不可取,相反会造成行业混乱,盲目竞争。在目前的市场状况下,越来越多还未成立的保险公司等着拿执照,并不能仅仅靠增加保险公司的绝对数量以使得市场达到完全竞争。

(1)我国保险市场的需求结构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的调整,增长规模将会受到限制,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面临着发展空间有限,赢利压力大的挑战,一些中小公司应明确自身战略定位,走创新之路,注意选择适当的发展速度,完成自身转型。

(2)政府在审批市场主体准入时应当增加对有侧重、有特点、有差异的中小型保险公司的支持,给予这些企业一定的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等。

(3)全国性和区域性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有所不同,如经营全国性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两亿元的实缴货币资本,区域性的可以降低;产寿险的准入要求可以有所不同,寿险可以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产险可以降低准入门槛。

(4)注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通过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代替准入管制。

5 结 论

综上所述,两亿元的市场准入门槛虽然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保险市场,减少了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但也限制了我国中小型保险公司,特别是具有专营性质的保险公司的发展,产生了保险市场主体不足、服务趋于一致等的不良影响。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成立专营性质的保险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一条可选之路。

从我国保险业目前的发展来看,2012年3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保监发〔2012〕24号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我国正在寻求一套适合国情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同时,具有专用性质的保险试点工作(如农业保险)已经顺利进行。因此,偿付能力监管代替市场准入监管,专营保险公司的发展将会是我国保险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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