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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人契问题探析

2016-03-09田国杰

文物天地 2015年10期
关键词:民国文书妇女

田国杰

中国古代人口买卖交易的历史很长,早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买卖活动已经出现,西周青铜器“曶鼎”铭文中就记述了“匹马束丝换取五个奴隶”的奴隶交易活动。封建社会奴婢买卖盛行,民间人口买卖止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人契作为人口买卖时签订的纸质契约,是旧时人口买卖活动的凭证,间有确认身份归属关系转移的文书。中国古代关于奴隶、奴婢和良人(平民)买卖的记载多见于官方典籍和文献,留存于世者甚少。洛阳民俗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中有明代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人契30余份,是研究中国近代社会经济状况和妇女问题的重要实物资料,为便于研究,从中选择了8份人契,谨录其文如一:

图一 明代永乐九年(1411年)娼妇从良执照

文:“娼妇从良执照第号告妇王刘氏为救苦出迷津事,生辰不幸,卖入烟花,送旧迎新,悉是风流,免馈携云扰雨,不过是露水夫妻,孰若一夫一妻便可终身。有道是洞房夜七□支吾,一夜欢娱一夜夫,今夜此郎非昨夜,有□□□胜罗襦。由此而观,粉栏之妓,其状甚苦,人有谓,生为万人妻,死为无夫鬼。良不需也。仰望佥批执照,特许从良,赐其永出水坑,上告。州守 准此 顺从夫李三桂永乐九年三月二十日。”钤盖官印和“准”字朱批。

图二清代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人契

契文:“立卖人陈寅辉因为年荒无度,食(使)用不便,夫妻商议情愿卖于屠光玉名下为婚,实直(值)价钱五十七吊整,自卖知(之)后,并无反言 若有反言,静(净)在卖主媒人以(一)面承当,不于(与)买主相干恐口无凭,立卖人为证。同媒人张有德、屠安□、秦秀才、刘如德、秦光连、秦光烈光绪廿三年五月初六日。”

图三 民国七年(1918年)人契

契文:“立人契人徐法春长兄下世,身无易(依)者,婆母两家居通于嫂,赏以情愿,许于杨根上足下为婚,遂带小女一个,小女死和(活)无甘,小女遂带半身银柒两节女带银,祖(族)上有人拦挡,法春一面成当(承当),价银伍拾两整,现取价银肆拾叁两,恐口不凭,立人契为证。民国柒年九月初三日 立人契人徐发春(十)大冰人孙法元(×)。”

图四 民国十九年(1930年)人契

契文:“证明 我院卖给汪大同病女一名,法币三万五千元整说合人魏中元红怡院(加盖“红怡院”戳记)民国一十九年四月初八日”

图五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人契

契文:“立写出卖螟蛉女文字人皂角树祁海娃因为家境贫寒,无力为子娶媳,遂于本年三月间忽由山北引来一女,姓王名竹莲,年十有三,同人说合到家,出洋陆千叁佰元,本意为子承挟一媳。不料到家以后,而子因年龄太不相当,甚不愿意,今又同人说合出卖于沟渠村张顺娃名下为女,言明小麦四石(合时价法洋一万八千元),又外交法洋叁佰元,当日麦人两相交清,并不短少。日后若有亲族争端,有卖主一面承当,不于(与)买主相干。恐后无凭,立字为证。中华民国三十三年阴六月初七日祁海娃(十)说话人薛棋生、薛茂仝在代笔人薛蕴生。”

图六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人契

契文:“立字据人韩宗周,因家廷(庭)夫妇不合,生活无着。经广武县府堂讯后,及杜张氏双方央人说合,杜张氏出小麦七石五斗,本人甘愿将己之妻韩王氏作为杜门。以后双方决无纠葛控告情事。空口无凭,立两清字据为凭。 立字人韩宗周亲笔说合人:王瑞麟、王家华、孙玉华、李景心民国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此契另付收条一张:“今收到杜张氏小麦柒石五升整、韩宗周、八月二十日具。”

图七新中华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人契

契文:“立字据人姬天民因年老多病,央人说和,情愿同意三妾另招夫君。空口不凭,立字为据。立字人姬天民(画押)中同人王留安(画押)助理人杨同舟(画押)新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六日。”加盖“伊川县鸣皋区大元东行政村”戳记。

图八民国三十九年(1950年)人契

契文:“立人契人常门尚氏,因为老无依靠,日无度用,今将女儿许于王德增足下为婚,随带孙女一名,皆归王姓恩养长大。同中说合人言明价粮俱无,情愿将余侍奉到老。后日若有异问发生,我母女甘愿负完全责任,与王姓无干。恐口无凭,特立人契为证,此据。另有庞村区离婚证诸葛区结婚证各有一纸,皆付王德增保存,以作证据。中华民国三十九年四月八日立人契常门尚氏(画押)女代立(画押)同中人常三恩(画押)、马金铎(画押)。”

上述8份人契,除娼妇从良执照为官制制式文书外,多为民间私下订立的私契(白契),不仅纸质粗劣,而且书写甚草,且多见语句不通或白误之字。

一、中国历代人口交易管理

中国古代的历代王朝为了控制国家赋税征收和徭役、兵役的征调,同时加强对人民的控制,不仅实行缜密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还建立了严格的人口交易制度,并多以律法、诏令等形式予以公布。

早在西周时期,周王室对于奴隶买卖活动就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要求奴隶交易活动必须由官方制作买卖文书。《周礼·地官·质人》篇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凡卖价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可见在西周时期买卖奴隶要通过“质人”制定质、剂,由官方制作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作质)作为凭证。

进入封建社会后,历代政府多颁布诏令禁绝良人(平民)的买卖,但奴婢一直被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封建社会经济高度发达的唐王朝曾多次下诏,严令禁止民间的良人(即平民)买卖,唐大中年间曾下诏禁止将岭南饥饿之良人货卖为奴婢。但是,人口的买卖并不局限在贱民阶层。由于天灾人祸和社会动荡,处于社会下层的民众有时迫于生计,也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子女。如敦煌文书中就保存了丙子年(916年)《阿吴卖儿契》、壬午年(982年)《郭定成典身契》等买卖良人的文书。在清朝封建专制制度的统治下,广大劳动人民受生活所追,特别是清朝末年,内忧外患加剧,随着西方列强侵略势力的侵入,为生活所迫的贫苦人民卖子为奴、卖妻女为妾的现象更是普遍。至于民国时期,虽颁布律法禁绝买卖人口,但是因政局动荡、战乱频繁而都未能真正施行。

二、中国历代人契演变

为加强对人口交易的管理,历代统治者对人口交易都有严格的制度和要求。西周时期,奴隶交易的契约内容和要件已基本完备;至于汉代,奴婢买卖必须订立契约方为有效,同时要求在契约中注明订立时间、买卖双方姓名、奴婢的名字、价格和主人的权益等要件;至于隋唐时期,政府更是通过律法加强奴婢交易的管理,如《唐六典·卷二十》载“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的规定;后世元明清诸朝人契更趋完善,趋于完备。人契格式和内容如下:

一是订立买卖契约文书。这早在西周时期就已出现。

二是卖方承担追夺担保责任。中国古代的人口交易契勺文书中对卖方有承担追夺担保责任的要求。上述人契中多见有“自卖之后,如有亲族争端,与买主无关,有卖主卖主媒人)一面承当”等语。

三是缴纳契税。中国历代王朝和政府为加强对人口交易的管理,规定奴婢交易不仅要求必须订立契约文券,同寸政府还通过律法对人口交易征收税额。东晋时期,政府勺税源包括“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清代的《户部则列》对奴婢买卖契约规定:“民人契买奴仆,呈明地方官钤印契内,有犯验契究治。”而上述契约除娼妇从良执照必须至官府钤印批准外,其余均为私契(白契),多因迫于生计而逃避官府管理免缴契税,这也是民间私契(白契)盛行的主因。

四是附加条款。如上述的明永乐九年(1411年)官府颁发给王刘氏这名烟花女子从良嫁人的娼妇从良执照,加盖有官府的印章和州守的“准此”批语,距今已600余年。明代户籍制度已十分完备和严格,规定“人户以籍为断,不得妄行变乱”。娼妇(妓女)隶属“乐籍”,从业时由所在妓院到官府统一注册纳税,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从良。妓女要想从良,除由赎领人(即执照中的“顺从夫”)缴纳赎身钱外,还需经官府批准,才能从“乐籍”除名后加入民籍,成为良民,中国古代娼妇命运之苦、从良之难、户籍制度管理之严可见一斑,不难想象人口交易的管理制度也应相当严格。明代妓院与妓女赎身人之间的交易,签订赎身契约、缴纳赎身银和办理娼妇从良执照、到官府缴纳契税税额是必须履行的手续。因此,娼妇从良执照应为妓女赎身契约文书中不可或缺的要件。

三、人契文书格式、内容及立契原因

从收录的契约文字可以看出,人契内容一般包括:立人契人姓名、原因、当事人、具体交易条款(如价钱或粮食数量、立人契人责任)、立约时间、卖方签名画押、中人或见证人。从这些文书的内容看,收录的人契皆属要式文书。立契原因不外以下几条:

一是生活艰辛、无法度日。由于中国古代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政府田租赋税繁重,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即便终日在田间辛勤劳作,能勉强糊口已属不易,如遇战乱灾荒,更是雪上加霜,生活困窘之状可想而知。长期以来,女性在中国历史上属于失声的弱势群体。在宗法制度统领的男权社会中,妇女买卖几成灾荒年代人们自救的一种常见手段。在严重的饥荒威逼着生命之际,最有效的救荒办法莫过于减少家庭成员,所谓“添粮不如减口”。如光绪二十三年陈寅辉卖妻文书中注明的原因是“年荒无度,使用不便”,从中不难想象卖妻、卖女者心中的无奈、无助和无尽的悲哀。

二是家庭不合。《仪礼·丧服》载“夫,至尊也”,《女诫》“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明确阐明丈夫是天、君、父,妻子则是地、臣、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规定,丈夫对妻子不满,可以将妻子送归其父母,称为出妻,即休妻,有所谓的“七出”(“不顺舅姑(公婆)、无子、淫癖、口多言、嫉妒、恶疾、盗窃”),而“夫有恶行,妻不得去也,地无去天之义”,唐宋时期就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谚语。可见在家庭中丈夫处于主导地位,而妻子却处于从属地位。后来随着妇道思想和贞节观念对女性思想的进一步禁锢和压迫,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愈来愈低,甚而成为丈夫的财产,可以买卖、典当,甚至于杀掉。如民国三十七年韩宗周卖妻文书中注明的原因是“夫妇不合,生活无着”,而民国二十三年程永山卖继娶妻王氏文书中注明的原因是“大小不和,每日争吵不安”,由上我们可以看出,丈夫因家庭不合为理由而将妻子卖掉,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下,是理所当然、无可厚非的事情。女被作为商品交易了两次。

四、人契反映的妇女问题

从上所收录入契,我们不难看出交易对象均为女性,且多为卖妻、卖女文书,鲜见有卖子文书,这与中国古代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是密不可分的。通过对以上人契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妇女地位的低下、命运的悲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丈夫无条件的绝对服从、丧失了独立的人格,成为丈夫的私有财产。

中国古代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逐步确立了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上下等级地位,传统封建礼教思想的影响更是无情地给女性戴上了枷锁和桎梏。封建社会在对妇女进行摧残的过程中,渐成病态,终趋腐败,妇女失却了健康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此风延续影响至民国时期。在家庭中,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丈夫甚至可以为了生存将其作为商品卖掉。

卖妻之俗起于先秦,后世历代多有沿袭。《战国策·齐策-》载:“象床之直千金,伤此若发漂,卖妻子不足偿之”,历代王朝虽严令禁止,如《元史·刑法志》载“禁止受财转嫁妻子,违者杖,财务没官”,但民间卖妻之风仍行。中国古代的婚姻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也可称财婚。妇女在结婚之后,其独立的人格、人权就被丈夫吸收和取代,成为丈夫的私有财产,完全处于依附和从属地位,对丈夫只有服从的义务,丈夫拥有对妻子绝对的处置权,可以将其买卖、典当、做赌注、抵债。而作为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制补充的妾、小妻、外妇等地位则更为低下,除了要尽妇道服侍丈夫和公婆外,在家庭中构不成正当的亲属身份,且没有正常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人格,甚而被作为财物而被互相买卖、赠送、交换和赏赐。此风至于清末民国时期仍在持续。这在所录入契中多有体现,如上述光绪二十三年陈寅辉卖妻文书中写道“因年荒无度,使用不便,夫妻商议”,作为交易对象的妻子是心甘情愿而没有丝毫的抗辩和异议;而民国七年徐法春卖嫂文书中,丈夫(徐法春之兄)死后,寡嫂因生活无依而由丈夫的兄弟徐法春做主卖给别人为妻,兄弟代表哥哥对嫂子行使了处分权,所卖钱物归兄弟所有,而寡妇自身分文不得;民国三十七年韩宗周人契中仅仅因夫妻不合为由,韩宗周就将妻子作为商品卖掉。

二是中国古代娼妓悲惨的命运。

在中国古代,娼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命运更是悲惨,其从事的是出卖色相的贱业,但仍要与做买卖一样照章纳税、接受管理。她们多因生活所迫而堕入娼门,每日靠出卖自己的肉体接客谋生,嫖客的虐待、老鸨的盘剥可想而知,沦落风尘,已属不幸,更有甚者,等其人老珠黄、红颜不再而不能接客盈利或生病不治时,多被无情的妓院老板作为商品卖掉,榨取其最后的一分价值。前述的明代娼妇从良执照,就是对古代娼妓管理制度的控诉和最好见证。如前述的民国九年红怡院人契即为最好的证明,该契文云:“我院卖给汪大同病女一名,法币三万五千元整”,寥寥十九个字,一名不幸堕入娼门的妓女因为有病无法接客,不能再为妓院老板赚钱,在没有盘剥和利用价值的情况下而被妓院作为商品贱卖掉。旧时妓女地位之低下,命运之悲惨,从这份人契中可见一斑。

三是姓名权被无情地剥夺。

姓名权在现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而在中国古代,女性的姓名权却被无情地剥夺了。记载中国古代女性文字最多的莫过于历代封建王朝正史中的“列女传”,在这些传记里,封建统治阶级旌表、宣扬的节妇烈女,以鲜活的生命或者以长达几十年的“青灯孤影”的寡居生活为代价,多被冠以“张王氏”、“王氏女”等文字见诸于传记里,而鲜见有具体名字的出现。即便是进入民国时期,仍基本沿袭而甚少改变。以收录的人契为例,如光绪二十三年的卖继娶妻文书、民国年间的卖女文书,文书中都没有见到被交易的女性的具体名字,而被冠以“韩王氏”、“王氏”、“常门尚氏”等,更不要说签名或画押,甚而最令人悲哀的是在光绪二十三年陈寅辉卖妻人契、民国七年徐法春卖嫂人契、民国九年红怡院卖病女人契中对被交易对象的女性的姓氏只字未提,由此可见旧时女子在社会中低下的从属地位。

五、新时代里,妇女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翻身解放。

中国古代女性少有反抗精神,到了近现代之交,妇女的“反抗意识”才开始形成。初期是朴素的男女平等思想,萌芽于明末清初,以李贽、李汝珍、俞正燮的反封建礼教思想为代表。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男女平等理论的传人,中国近代意义的男女平等思想萌发了,它初步形成于戊戌维新时期,之后逐渐提高到男女平权的女权意识。20世纪初,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西方男女平权思想大量输入中国,女权思想正式产生。从此,以“女权”为旗号,以“男女平权”为目标,以妇女自身为运动主体的妇女运动在中国开始展开。但是从收录的人契来看,人契中交易的对象均为女性。而真正意义上的妇女解放要等到新中国、新制度成立后。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把实现妇女解放、男女平等作为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中国共产党二大宣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关于妇女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后来的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能够根据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提出和推行了一系列的妇女解放方针政策,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思想,解除了妇女的各种封建束缚,保护了妇女的切身利益。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翻身解放和新生,中国妇女逐步摆脱了封建依附关系,走上了婚姻自主的新路,树立了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观念,初步完成了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角色的转变,为以后妇女地位的进一步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亿万妇女打碎封建枷锁、争取婚姻自由、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这在收录的民国三十八年的人契中有所体现,该文书立约时间为新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六日,即1949年的四五月份,钤“伊川县鸣皋区大元东行政村”戳记。据《伊川县志》载,1947年10月,人民解放军陈(赓)、谢(富治)兵团解放伊川县城,立约时伊川县已经解放。该契约中的助理人应为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军队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政府的民政工作人员,戳记应为解放后伊川县民主政权村一级的行政机构。契约中的姬天民应为解放前的地主豪绅,文中言其“因年老多病,央人说合情愿同意三妾另招夫君”,并未言及钱财多寡,我们不难推断,其应为新生的民主主义政权在解放区推行中国共产党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令、法规的结果。作为旧制度、旧势力代表的姬天民在其代表势力终结的情况下,只好以“年老多病”为托辞同意三妾另招夫君开始新的生活,我们不难看出其背后的不情愿、不甘心的心态。而民国三十九年的人契中未言及钱粮事宜,是时新中国已经成立,婚姻自由,但该人契表明,人口买卖的思想影响在当时农村依然存在。

洛阳民俗博物馆馆藏人契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研究中国古代妇女问题、人口问题和社会问题等方面的重要实物资料,同时也是佐证官方修订方志、史书和政府档案的最有力实证,更是控诉旧社会对妇女的沉重压迫和歌颂新中国新社会、新制度下妇女真正翻身得解放的最好实物见证,这也正是馆藏人契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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