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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腐败的发生机理及治理路径研究

2016-03-09陈建平胡卫卫郑逸芳

河南社会科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村官村干部小微

陈建平,胡卫卫,郑逸芳

(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福州350002)

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腐败的发生机理及治理路径研究

陈建平1,胡卫卫2,郑逸芳3

(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福州350002)

当前,从中央巡视组报告和媒体的腐败案情披露情况来看,“苍蝇式”腐败已然成为基层治理难题中的重要“病原体”。统计资料显示,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总金额高达22亿元[1]。小“村官”大腐败令人震惊。无论地区贫富、权力大小,一些村官小到吃卡拿要、蚕食支农资金,大到鲸吞征地补偿、集体资财等,群众身边的“村官”贪腐、小官大贪正在不断侵蚀基层治理的根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从本质上讲,小微权力腐败的根源是国家行政体系和社会自治体系之间权利关系的规范失序,是行政权与自治权博弈的结果[2]。“村官”既是基层政府的代理人,又是自治组织的代理人,双重身份为腐败留下了治理空间的“模糊地带”,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小微权力腐败的发生有其必然性,甚至可能使基层演变为腐败的重灾区,成为横亘在基层“最后一公里”治理通道上亟待跨越乃至清理的主要障碍。

一、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腐败的新特征

十八大以来,从查处的村干部权力腐败的案件来看,其数量之多、涉案金额之大、违纪违法形式之多样,骇人听闻。据中纪委2016年年初发布的“反腐大数据”显示(如图1所示),“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被曝光的有1355人,违纪违法人员中村(居)干部有776人,超过半数,占比约57.26%;其中涉及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共416人,占通报村(居)干部人数的53.60%,占被查人员总数的30.70%[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腐败形势也比较严峻,细究其表现形式也呈现出了不少新特征。

图1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中村(居)干部数量统计

(一)窝案串案问题突出

窝案串案是发生在一定范围内的系统性腐败问题。从中纪委通报的案例中可以发现,一些基层党员干部相互勾结的现象屡见不鲜,村领导班子、财务人员等正是此类案件中的易感人群,不仅直接侵害了群众利益,还极大降低了基层组织的公信力。自2015年7月6日进行首次通报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7次集中通报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共979起,其中涉及窝案串案的共133起,处理389人[3]。比较典型的案例是2013年温州10名“村官”瓜分价值18亿元的316套安置房,创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村级干部集体贪腐的第一大案。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各个村干部之间为谋求私利会达成一种默契,这样就形成了基层腐败的“抱团”现象。

(二)经济腐败占主导

在基层腐败的各类形式中,以经济腐败最为突出。出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通过“项目制”向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在公共事业建设与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管,通过公共资源配置为广大农民释放的政策红利被拦截,从而化公为私。特别是在近年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流转、旧村改造、支农惠农等众多项目“落地”使得村干部在经济利益面前迷失自己,贪赃枉法,化公为私,罔顾民意。

(三)“村官”与“镇官”形成利益共同体

近年,基层政府“公司化”成为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治理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少问题。不少乡镇政府遵循“公司化”治理逻辑,其治理目的价值排序中自觉地将GDP作为优秀政绩不可替代的部分,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政府便集中将行政资源投放到能够获利的经济领域。而国家向农村投放的各类资源必须经过乡镇这一级,在利益的驱动下,联通基层治理之“桥”两端的“村官”和“镇官”则极有可能形成自利性的利益共同体。

(四)村干部违纪违法形式多样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为乡村治理变革带了重要历史契机,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政策导向也被部分村干部异化为贪腐牟利的机会。从村干部违纪违法的形式来看,可谓“花样百出”,主要有:以权谋私、贪污侵占、虚报冒领以及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等。据201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7次集中通报的数据来看,基层党员干部在土地征收流转、“三资”管理、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低保医保、旧村改造资金、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问题共561起,约占通报问题总数的57.30%;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等“四风”问题共116起,占通报总数的11.85%;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和领域违规收费和收红包、购物卡等问题共通报183起,占通报总数的18.69%(如图2所示)[4]。可见,违纪违法形式多样化,涉及乡村治理的方方面面,民生领域尤甚。

图2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主要类型及比例

二、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腐败的发生条件及其内在机理

(一)小微权力腐败的产生条件

村干部是小微权力腐败的行为主体,在当前的乡村治理体制下,小微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物质条件+心理条件+制度条件。

物质条件主要指权力资源。从小微权力社会授权来源来看,主要包括国家行政体系的行政权(委托或派生)和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就权力的形式来看,主要有对资源的控制权和分配权,比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权、宅基地的分配权、基本建设的发包权、土地安置费的发放权等一系列权力资源。

心理条件主要指腐败的动机或者说是贪欲。小微权力腐败的心理条件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从众心理、补偿心理和侥幸心理。

制度条件主要是指腐败产生的机会。腐败机会产生归根结底是由于制度运行的缺陷导致的。在当前的基层治理体制中,“村官”相对于上一级组织而言,他们是农民“精英”代表,在委托治理中要行使行政之职,但又未被纳入正式的公务员队伍进行监管,从而规制阙如;另一方面,他们又属于自治组织,理自治之事,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四自”管理,存在“民不告,官不究”的现象,这就使得“村官”监管容易成为“盲区”。

(二)小微权力腐败发生的内在机理

小微权力腐败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物质条件、心理条件和制度条件,且各个条件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物质条件主要指权力资源,是腐败有可能变为现实的工具或者载体;心理条件即贪欲是腐败发生的根据,是小微权力腐败的内因,在法理上阐释了“想不想”的问题;制度条件即机会是小微权力腐败的外因,在法理上阐释了“能不能”的问题。从哲学上讲,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除此之外,惩戒作为一种重要的变量贯穿于小微权力腐败的始终,因为惩戒既是腐败发生导致的后果,又是腐败发生的重要诱因,在法理上阐释了“敢不敢”的问题。因此,要形成基层治理中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必须在小微权力腐败的发生机理上进行系统具体的分析(如图3所示)。

图3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腐败的发生机理图

1.物质条件是小微权力腐败发生的载体或工具

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决不罢休。”[5]南非研究发展中国家腐败问题的专家罗伯特·克利特加德用一个著名的等式来说明腐败发生的条件: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裁量权-责任制(公众参与)[6]。

若对公共权力不加以节制,在不良动机的驱动下行政主体就会极力创设寻租空间,未加以有效规制的公共权力就会异化为私人权力,腐败便会发生。国家资源(主要是国家通过“项目制”向农村提供的公共资源)和地方资源(房屋拆迁款、土地承包费、宅基地分配、社会保险费等资源)的分配权和控制权相当一部分都掌握在村干部手中,在缺乏有效监督、公众参与度低、权力运行不透明的情况下,这些权力资源便为腐败的发生提供了工具。

2.心理条件是小微权力腐败产生的动机

西方学者的寻租腐败理论和“经济人”假设为研究小微权力腐败提供一种理论解说。按照马克思的关于“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观点,人的基本属性是一个函数系统,可用函数公式表达为:

其中F(H)代表人或人类(Human)的总属性,f(N)、f(P)、f(C)、f(S)、f(E)分别表示人的自然、政治、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属性,这些属性皆对腐败产生影响。无论哪一方面的属性都会支配人类的活动和行为,每个人都会为自己的生存而奋斗,社会成为人们相互竞争的场所,在资源稀缺的社会背景下,竞争规则使得人们对事物的利弊做出判断,最终做出有利选择。可见,人性中包含了导致腐败的因素。一般情况下,基层的村干部,尤其是资历较深的村干部,他们作为农村社会的治理精英为农村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相较于其他行业在“付出—收入”利益权衡和比较中,少数村干部随着年事渐长,在为自己将来早作打算的心理暗示下,倾向于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村干部的工资相对较低,很难满足自己以及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在“贡献—回报”的计量中少数村干部容易产生“弥补心态”。再者有些村干部认为即使犯了罪,处于“边缘化”位置的他们也很难被发现,在侥幸心理的“催眠”下铤而走险。作为一个治理难题,腐败存在于各个领域和环节,颇有“裂变式”的迹象,在“腐败泛化”的“自我麻醉”中有些村干部认为你贪我也贪,从众心理也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制度条件为小微权力腐败的发生提供机会

完善的制度是制约权力的有效手段,但是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的不合理也容易为小微权力腐败制造机会。我国农村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干部,但是有些地方在选举过程中,容易受到当地黑恶势力、宗族势力的干扰,民主选举的程序会遭到破坏,另外贿选现象在不同程度上客观存在着,这就造成了选举结果并不是村民真实意愿的表达。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的监督,事实上,由于村务信息公开制度流于形式,村民很难了解村务信息[7]。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由于缺乏科学的参与机制,基本上是村干部说了算,村民自治变为“村官自治”,并且还可能演变为村“一把手”的“一言堂”。制度执行是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由于乡镇政府行政权的干预、村民民主参与意识低下等原因使得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导致基层自治难以实现。目前农村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还处于转型期,由于制度供给存在时空上的“滞后”,某些具体领域缺乏监督和管理,为别有用心者提供了“钻空子”的漏洞。

4.惩戒不力是小微权力腐败发生的重要诱因

罗伯特·克利特加德在对大量发展中国家腐败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概括出了另外一个公式:

腐败行为=腐败所得-(道德损失+法律风险)>工资收入+廉洁的道德满足

这个公式,如果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进行拆分,可以得到两个公式:

物质层面:腐败动机=贿赂-(被发现和制裁机会×所受处罚)>薪金

精神层面:腐败动机=道德损失<廉洁自律的道德满足感[8]

从上述公式的推演中我们发现,腐败动机的产生较为复杂,除了与相对的薪酬水平、廉洁道德修养有关外,更多的是与制度因素有关,其中惩戒制度尤为关键,受此启发我们建构了一个村干部反腐成本—效用分析模型。假设M代表村干部的工资待遇,W代表腐败所得的收益,f(0-1)表示贪腐行为被惩戒的概率。一个村干部的总收入R=(M+W)*(1-f),一般情况下,被发现的概率p和被惩戒的概率f之间成正比关系,因此,从这个公式我们得知:一个村干部总收入R与贪腐行为被惩戒的概率f成反比关系。在被惩戒概率小的情况下,总收入高,灰色收入也多,权力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

图4村干部反腐的成本—效用分析模型

从图4看出,L1和L2表示反腐的成本,L3和L4为社会效用曲线。当反腐成本一定时,被发现概率p和处罚严厉程度m是正比关系,L1,L3交叉点(m1,p1)为该成本下的最优组合。当L1上升为L2时,L2与L4交叉点(m2,p2)为该成本下的最优组合,这时,被发现的概率和被惩罚的严厉程度都提升了,社会效用L4也得到提升。所以,增加反腐的成本,加大对权力腐败的经济惩罚可以有效地降低腐败的收益,同样也有助于减少小微权力腐败发生的机会。

三、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腐败的多维成因分析

(一)基层治理制度的内在矛盾

“皇权不下县”是传统中国社会治理格局的一个典型描述。亦即传统国家治理的“触角”止于县,县以下的基层治理主要是通过乡绅阶层实现自治,乡绅管理日常运转并主要负责将上级官署的意志贯彻和执行。但是看似合理的治理模式,在传统的集权专制国家治理目标——汲取财税和维护统治秩序的主导下,官治与民治矛盾的不可调和、“乡贤”治理演变为“劣绅”治理等就成了传统中国社会基层治理制度异化的典型体现。新中国成立以后,宏观政治背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乡绅、胥吏等基层治理主体也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政权治理”与“民间自治”之间的关系难题并未完全消解。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从帝制中国到现代中国,小官贪腐源自官治与民治之间的体制性与制度性冲突。如果说,帝制时代,这个冲突还主要源于国家财政能力不足和集权与分权的体制痼疾,那么,现代中国,这个冲突则是以现代国家权力与基层自治权利关系的失范和失序为表现方式。”[9]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村官”既有来自政府的行政权(委托或派生),又有来自群众的自治权(赋权),具备双重代理身份,正是这种双重代理身份,使得“村官”腐败处于“三不管”地带[10]。这种治理角色与身份的模糊性正是囿于基层治理制度的内在矛盾,如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法治化尚未完全建立、行政权与自治权边界也尚未完全厘清、基层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化程度还不高等,部分游走于体制内外的“村官”很容易偏离现代国家治理的目标而异化成为一个自利性的“不官不民”的利益群体。

(二)农村法治不健全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法治建设在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与变迁下出现了法治缺位的现象,现有的农村法治建设落后于城市法治建设,同时也无法跟上社会高速发展的进程[11]。农村法治建设的不健全主要体现为三点:第一,涉农立法的缺失。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的比例高于城市人口,虽然“三农”问题一直被重点关注,但是涉农立法在国家立法的比重中还远远达不到时代发展的要求,其中主要表现在涉农立法的滞后,“三农”缺乏充分的法制保障;农民权益在涉农立法中得不到有效体现;涉农立法层次低、效率差、稳定性不高且法规实际执行困难。涉农立法越往基层,政策的影响力和执行力就越差,效力就越低,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村法治化蓝图的实现。第二,农村法治主体缺位。公民是法治的主体,农民是推动农村法治进程的关键所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农民群体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接受和认可能力有限、缺乏民主法治意识、法律运用能力差等因素导致了农村法治主体性的缺失。第三,农村执法难度高。影响农村法治化进程的另一重要因素就是农村执法的困难。一方面是因为农村执法力量较为薄弱,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村执法监督制度缺失、监督滞后、权责不清,同时监督主体缺乏沟通、各自为政,无法形成执法合力。农村执法受限于多种主客观因素,不仅影响了农村执法的效力,也阻碍了农村法治化进程。

(三)基层监管机制不完善

如上所述,“村官”腐败是基层自治肌体细胞的“病原体”,它会严重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矿产等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各级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村基层小微权力因此也变得更具“价值”和“含金量”。但原有的农村基层小微权力的监督力量和方式并没有与时俱进,使得对“村官”权力的监督脱节,导致“村官”腐败问题积弊更深、扩散更广。农村基层小微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是直接导致“村官”权力异化、农村腐败频发的关键因素[12]。村委会只是农村基层的自治组织,而乡镇政府也不是相对意义上的“上级”角色,在实际的工作中很难对村级事务进行统筹的监督和约束。再加上村务信息公开要么形式化,要么公开不足、透明度不高,村民民主参与意识不强和自身素质不足等,这些因素造成了对基层小微权力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农村基层小微权力集中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手中,“村官”“一把手”的权力过大而又缺少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仅仅依靠群众监督难以发挥作用,这给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腐败不断创造寻租空间。

(四)村干部廉洁教育的缺失

由于廉洁教育的缺失,村干部队伍作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服务群众、引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角色面临着廉洁自律的重大考验。当前农村廉洁教育缺失所导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村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没有认识到廉洁教育的重要性,主观上懈怠,缺乏应有的紧迫感和自觉性。村干部中普遍存在重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硬指标”,轻视文化精神层面廉洁自律教育的“软指标”,自制自律人格修养明显需求偏好不足等现象。第二,基层廉洁教育体系不完善,不能适应时代发展潮流的需要。农村基层由于经济、文化长期落后于城市,历史遗留的一些落后观念和习俗根深蒂固,宗族观念和家族意识严重,缺乏现代民主社会需要弘扬的法治公正、崇廉抑腐、自律担当、理性参与等廉洁文化。部分村干部常以老一辈的经验作为行动准则,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心中缺乏法治思维,思想上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足导致其淡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极大地伤害了村民的感情,最终在金钱和利益中迷失自我,误入歧途。

(五)村干部的“经济人”理性

村干部是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是农村的治理精英,承担着管理和服务的功能,肩负着带领村民实现幸福生活的重任。但是,从人性角度看,村干部身上也有“自然人”不可磨灭的属性,也需要追求经济利益,需要拥有财富、声望和荣耀等。而“政府制度异化的产生密切依傍于自身利益恶性膨胀”[13]。一些人竞选村干部的动机就是能够获得利益,这个利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抽象收益,如面子、家族荣誉、理想抱负等;二是实体收益,即经济收益,包括合法、非法的,正当的、不正当的。由于农村在精神文化方面发展相对不足,某些村干部作为“经济人”的一面就自然而然地将需求转向了经济收益。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来看,物质需求作为最低级别的需求是人最基础、最根本的需求,同时这个需求贯穿在每个需要层次之中[14]。在缺乏廉洁教育和强有力监督机制的约束下,一些村干部作为“经济人”会只考虑自身的利弊得失,力求经济收益和抽象收益最大化,从而迷失自我,陷入腐败的深渊。

四、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腐败的治理路径

(一)推进行政权和自治权的有序分离

乡村治理制度的异化根源在于国家行政体系和基层群众自治体系之间权力关系规范无序,是国家行政权和基层自治权互相博弈的结果。必须通过确权的方式推进基层社会自治并促进乡镇基层政权的职能转变。第一,大力推进基层社会自治。“村官”的权力来源于村民授权,要对村民负责并受村民监督。新兴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是真正的社会自治的共同体。政府和社会要积极培育社会自治力量,通过各种机制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让民众通过有效的渠道参与到基层治理中,这样才能使得“村官”真正为民服务。第二,促进乡镇基层政权的职能转变。乡镇政府要减少对乡村治理的行政干预,让村民或者村集体真正成为基层自治的主体。通过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引导乡镇政府行为,规避乡镇政府为了追求政府收益(GDP)而出现“公司化”倾向。乡镇基层政权的职能转变有助于降低乡镇干部和“村官”的利益抱团现象。

(二)健全农村法治建设

农村法治建设一直以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健全农村法治建设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健全的农村法治体系,不仅能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明前进方向,同时还能够为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持。因此,健全农村法治建设需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完善涉农立法体制是前提。构建完备的涉农法律规范体系,不仅要制定完备的农业基本法,还要在农村治理、农业生产等方面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规章制度,同时还要重视涉农立法的价值和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保证农民权益的基础上使农村发展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深化农村执法体制改革。首先,加强农村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素质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职责。其次,改革农村执法机构财务体制,健全涉农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从经济源头上遏制农村执法乱象和寻租、设租的腐败行为。再次,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改革农村执法机构多头、力量分散的现状,加强农村执法的监管力度,有效及时地纠正农村执法机构的违法行为。第三,完善农村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首先,要从侧重事后法律救济向事前防范法律风险转变。其次,农村法律工作者要主动向农民提供法律服务,改变以往农民需要被动寻找法律服务的困境。再次,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涉农立案服务措施,切实保障农村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为农村法治体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三)完善农村基层监管机制

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是限制权力寻租腐败的关键所在,以浙江宁海小微权力清单为例,它不仅理清了村干部的权力边界,建立起明细的“小微权力”清单,“将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分解,实施主体内部及各主体之间存在监督制衡”,权力运行流程也更加规范,有助于将“小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从小处着手,让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从而有效防止“小权力大腐败”的发生。第一,标准配权。结合农村基层实际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村级组织的权力进行梳理,对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进行归纳,建立权力清单,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第二,合理限权。建立小微权力清单的目的在于合法合理地运用权力,让权力在法律法规、管理权限上运行,最大限度地优化小微权力的自由裁量权,减少随意性和失范性。第三,公开用权。将权力清单、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规章制度等进行及时公开,内容真实且简洁易懂,让人民群众能够清晰地了解到权力运作的各个方面[15]。

当然,光有小微权力清单还不够,权力的运行更离不开有效监督。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多维度的权力监督体系,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监督网络。第一,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主体的作用,从决策环节、村务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第二,建立村务信息网络,应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和数字媒体,打造信息公开平台,让权力的运行得到实时监控。第三,加强农村基层小微权力的廉政风险防控,将潜在的腐败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各项监督体系在时间和空间上应是密切配合、功能互补的,从而形成监督合力。

(四)加强对村干部的廉洁教育

加强对村干部的廉洁教育,是有效防止小微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第一,科学认识廉洁教育。廉洁教育不是纸上谈兵走走形式,要认识到廉洁教育在维持村干部队伍先进性、提高村干部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将廉洁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龙头”,贯彻在村干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每个角落,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反腐败意识。第二,加强责任教育,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村干部的权责关系,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线,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误用是廉洁教育的用意所在[16]。通过责任制度的落实,不仅能够形成良好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并且可以通过针对性的廉政权责教育,明确村干部的岗位责任,使他们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进一步强化村干部的廉洁行为。第三,树立典型人物,大力弘扬廉洁文化。清正廉洁自古以来就是为官者的必备修养,例如包拯、海瑞、郑燮等正是因为其清正廉洁、刚正不阿的形象而被后世所传颂。因此要大力弘扬廉洁文化,充分挖掘当地村落的优秀典范和良好的民俗家风,这些优秀典型和公序良俗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能够激发村干部的廉洁正气,让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并产生强烈共鸣。

[1]李斌.以治理法治化铲除“村官腐败”[N].人民日报,2014-11-05(9).

[2]周庆智.论“小官贪腐”问题的体制与机制根源——以乡村治理制度为中心[J].社会学研究,2015,(5):128—136.

[3]村干部去年查处776人[N].北京晨报,2016-01-10(A06).

[4]王小宁,王婵.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8万起处理9万人[EB/OL].http://www.ccdi.gov.cn/ xwtt/201601/t20160108_72318.html,2016-01-09.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66.

[6]李和中,石智刚.阳光下的权力规则体系──廉政清单制度的建构逻辑与现实路径[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16):90—91.

[7]李玉明,陈建平.农村财务管理中的腐败现状及其惩防模式构建[J].廉政文化研究,2012,(11):58—64.

[8]张明.“三不”机制与腐败机理[J].民心,2015,(3):48.

[9]周庆智.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基层治理诸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171.

[10]周庆智.基层治理一个现代性的讨论——基层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历时性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19—28.

[11]刘启君,蒋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演变实证分析[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1—18.

[12]丁永华.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及预防腐败体系的完善[J].人民论坛,2015,(7):31—33.

[13]赵树凯.乡镇治理与政府制度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89.

[14][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M].成明,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27.

[15]夏行.防止“小权力”演变为“大腐败”——宁波市推行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探究[J].领导科学,2014,(11):22—23.

[16]苏淼.农村社会转型期防治“村官”腐败的对策思考[J].学习论坛,2012,(7):25—27.

2016-04-30

2015年度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重点项目(JAS150210);2015年度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FJ2015C103)

1.陈建平,男,福建南平人,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农村廉洁建设研究中心副教授,福建省纪委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公共管理与廉政建设研究;2.胡卫卫,男,河南济源人,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廉政建设和生态文明研究;3.郑逸芳,女,福建古田人,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省纪委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农村社会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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