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公私合作法律问题初探
2016-03-09李一丁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李一丁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公私合作法律问题初探
李一丁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随着我国公私合作活动开展持续升温,公私合作亦将涉及包括自然资源获取、开发、使用在内的更多领域。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类型也具备开展公私合作前景和可能。未来《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部门规章修改,可考虑重新制定矿产资源分类标准,允许多方参与探矿、采矿活动,以及细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公私合作操作细则等,以适应满足该领域公私合作的法律需要。
《矿产资源法》;公私合作;采矿权;探矿权
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融资模式,公私合作如雨后春笋般在我国各领域相继铺开实施。所谓公私合作,又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私协力等(英文名为Public-Private-Participation,简称“PPP”)模式,它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还有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目前,我国已在包括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公私合作,积累了不少经验。近几年,各部委也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要求各级政府积极、稳妥地深入推进公私合作,*如2014、2015年,财政部相继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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