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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概念辨析

2016-03-09胡德胜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概念法律

胡德胜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公众参与”概念辨析

胡德胜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公众参与”是一个外来概念,国内外都对其有不同解读,以致有混乱之嫌,不利于公众参与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本文讨论和阐释了国外学术界、外国政策法律、国际政策法律以及国内学术界对它的不同解读。关于“公众参与”的内涵,需要从程序和权力/权利两个方面予以明确;其外延应该包括公众有权获得有关(拟)决策事项的信息、参与机会并进行参与以及法律救济程序三个部分,而且原则上不宜涉及政党政治和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选举。

公众参与;概念辨析;比较研究;内涵;外延

一、导语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英文有时也用public involvement)这一术语,与 “公民参与”(citizen participation)、“利益相关者参与”(stakeholder participation,stakeholder involvement)、“社区参与”(community involvement)之间存在相同或者近似涵义,有时相互替换使用。不过,在涉及国家、社区管理/治理领域的决策方面,“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的使用最为普遍。

极大地推动并切实使得公众参与进入国际和国内公共政策领域的,是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0。它提出“环境问题最好在所有有关公民在有关一级的参与下加以处理”。正如埃伯哈德·多伊奇(Eberhard Deutsch)和京特·汉德尔(Günther Handl)所指出的:“原则10之前虽然存在一些先例……,但它仍然是开拓者,首次在全球层面提出了一个对有效环境管理和民主治理都很重要的概念。”[1]

此后,“公众参与”一词,不仅在国家、社区的,而且在企业公司的管理/治理领域,都成为一种时尚,特别是在国家和社区管理/治理中成了核心的治理理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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