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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及其补价规则之完善

2016-03-09黎珞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黎 珞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论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及其补价规则之完善

黎珞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价格是否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一直以来存在争议,现行《合同法》提供的补价规则亦存在漏洞。价格待定买卖合同能否成立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合同的法律性质加以判断。在双方当事人已同意受合同约束的基础上,法律应允许部分不受自身内容与性质限制的缺价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了填补现行补价规则的漏洞,应建立以合同的类型化作为逻辑展开的补价体系并辅之以“合理价格”为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尽可能覆盖全部缺价情形,促使价格待定买卖合同的最终履行。

价格待定;买卖合同;必要条款;补价规则

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明确的价格条款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价格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①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3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30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9页。;另外有学者则认为标的物价格“不再是订立买卖合同的必备条件”[1],承认价格待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那么,价格究竟是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如果不是,价格在合同成立后如何确定,《合同法》中的补价规则该如何完善?这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履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拟就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及其补价规则之完善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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