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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2016-03-09刘芳芳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审判新闻报道媒介

刘芳芳

摘 要: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与公正的行为。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等结论,以此误导舆论,进而造成破坏司法公正原则的后果。“媒体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在报道重大事件时,新闻媒体时有出现媒介审判的现象,这是一个有违新闻伦理的行为。

关键词:新闻报道;媒介审判

一、何为媒介审判

最近关于财新记者王晓璐的报道,使媒介审判一词又重新回到大众视野并引起广泛讨论。追本溯源,媒介审判一词最早出现在西方的司法及媒体实践中。即媒体对于法院尚未最终裁决的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经常会对法院的审判活动造成影响,尤其在设立了陪审团的案件中,传媒报道的影响更容易通过陪审团成员发挥作用。这种新闻媒体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审判结果的现象被西方学者称为“trial by mass media”,即我国所称的“媒介审判”。

中国的法律不包含陪审团制度。因此,对于媒介审判在中国的存在与否,学界也有诸多讨论。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唐远清认为,中国不存在“媒介审判”,所谓的“媒介审判”现象的罪魁祸首是“行政审判”。他认为,从我国现实国情看,其实问题的症结不在媒体,而在于媒体和法院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可逾越、颇有国情的环节,那就是行政权力或者说“长官意志”的干预。因此,在中国,并不存在什么“媒介审判”,存在的是“行政审判”。

法学家魏永征认为,如今中国的媒介虽然不再有斗争工具的性质,但是它仍然在不同程度上拥有公权力的背景。其中特别是那些国家通讯社、党的机关报以及政府台,他们那些被认为体现某种官方意图的内容,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对于法院也不例外。这样,那种媒介凌驾司法的陈旧观念,还是有机会外化为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媒介审判。

二、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区分

媒介审判和舆论监督是很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为了更好地理解媒介审判的内涵,首先不妨来理清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

媒介审判,是可能会违背法律的。我国法律规定无罪敲定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精神,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但在各国的侦查实践中,那些误报、过度报道或者真名报道的犯罪新闻报道常常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因此,媒介审判不只是关乎媒介报道失实和媒介伦理的问题,更直接的是违反法律。媒介在报道重大事件时以自身好恶,在法院还未审理案件时就自己对事件进行审判,这种带有个人倾向的报道所带来的是不理智的舆论,最后可能是导致法官屈从民意,做出误判。

多年前的刘涌案就是经典的媒介审判的例子。刘涌案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刘涌,01年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02年4月17,铁岭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公开审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等多种罪名一审判处死刑。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03年8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刘涌的死刑判决。将原判决死刑改为死缓。在舆论的影响下,最高法院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12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判刘涌死刑,并当日执行死刑。

刘涌案经历了一波三折的一审二审、最高法院提审。在一审公开审判之前,新华社接连刊发《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黑道霸主”刘涌时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就列举了其所谓的种种罪行。并用黑老大啊等词描述他。建立起刘涌作恶不端的形象,一审刘涌被判死刑。然而随后法院因为案件可能涉的及刑事逼供,改判刘涌死缓。媒体随后报道刘涌买通法官,李曙明在《外滩画报》发表文章,质疑辽宁省高院将死刑改判为死缓。多家媒体进行转载。很多网友喊出”刘涌不死,正义必亡”的呼声。因为民意的高涨,最高法院对刘涌案提出提审,最终刘涌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媒体监督,是指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舆论监督是合法的。中国是法治国家。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合法工作,维护公众的利益。

三、媒介审判的危害

新闻报道将重大新闻事件设为议题。在议程设置上,新闻媒体也许不能影响公众对新闻怎么想,但可以影响公众想什么。在刘涌案上,媒介议题影响了民众对事件的看法,舆论普遍认为刘涌罪大恶极,死有余辜。在这样的舆论中,引发了舆论的螺旋产生。主张判刘涌死刑的是民众的大多数,这些声音得到大范围传播,因此越来越占强势地位。民众中可以对刘涌事件抱理性态度的民众,因为社会强音的社会压力不敢发表意见,声音被淹没下去。

刘涌的罪行如果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并不会判处死刑。其辩护律师陈兴良说的话不仅是对刘涌案的总结,也是对以后可能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启发。“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并不只是表现在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还表现在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上。一个法治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

在刘涌案侦破阶段,媒体就报道的材料是公安部提供的材料。公安在司法活动当中它属于控方,因此,这些材料可以说是一面之辞。控方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必须要经过司法活动,而司法活动必须要经过控辩双方的庭审,一个是指控,一个是辩护,最终由法院来裁量是否有罪。

尊重司法程序,意味着更多正义能得到伸张。

四、媒体应该如何防范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

新闻从业人员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社会责任论提出新闻媒介要对新闻事件进行全面真实客观的报道。只有真实客观报道事实,才能正确引导舆论。

记者报道要客观平衡。试以著名的舆论监督报道例证,即南方都市报记者在报道孙志刚时,这则新闻尊重新闻事实,不偏不倚。综观全文,记者的调查内容占中心地位。除了对调查对象的引言,作者并没有运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话语。这篇报道是中立客观的,事件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发言的权利和机会,孙志刚的亲朋,验尸方,派出所和收容站都有机会说明情况。在篇报道只是把历时一个月的调查结果以平时的话语表达出来,没有刊发作者的主观意图。而是让受众自己去讨论。[1]

新闻媒介要做好把关人的角色。怀特将把关人概念应用于新闻研究,提出了新闻传播的“把关”过程模式。怀特认为,新闻媒介的报道活动不是“有闻必录”,而是对众多的新闻素材进行取舍选择和加工的过程。新闻记者和编辑都要牢记这个准则。在报道重大事件时,记者和编辑有义务核实新闻来源。对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把关。

五、结语

我国现在是法治社会,媒介在发挥自己表达自由的同时,要和司法公正保持良性互动。两者的相互制约,才能推动社会向更有益的方向发展。司法公众保证的是全体公众的利益,也保护了新闻媒介的独立自由,新闻自由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上的。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新闻时,要牢记自己的职责是向公众传递信息,而非观点。新闻媒介具有权威性,公众了解信息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媒介,媒介要清楚预估自己的片面报道可能引导的不理智的舆论导向。媒介试图通过新闻报道实施舆论监督权时要注意边界,切莫发生媒介审判现象。

参考文献:

[1]魏永征.媒介审判何时休[J].中国记者,2001(05).

[2]周长军.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新闻报道及其限制——基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分析[J].中外法学,2005(06).

[3]姚泽金,张艳红.美国司法与媒体的冲突与协调——以刑事案件审判与媒体报道为例[J].当代传播.2009(06).

[4]周海燕.重读刘涌案:公共领域视野中的司法与传媒之争[J].新闻大学.2006(04).

[5]李书藏.《南方都市报》孙志刚案首次报道中的理性和自律成份分析[J].现代传播. 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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