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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方向探究

2016-03-09王波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方向

王波

摘 要:经过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省级政府成为管理主体,不但负有依法管理、金融风险控制的责任,还有整顿行业的职能。但是,金融监管职能仍然没有外放,牢牢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经过这一轮改革,虽然省级政府应有了更多的职能,但是在风险控制上并没有行之有效得的手段,出现了明显的权责配置错位问题,由此产生了新的改革需求。本文分析了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成果,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以期更好地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情况;方向

新农村建设有条不紊地进行,农村各项事业有序发展,然而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农村的主要金融机构就是农信社,而当前农信社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在诸多方面还存在问题,为此,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自2003年来试点工作有序展开,新的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来,然而新的监督管理体制仍然存在配置错位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实现改革复归,就需要调整改革的方向,使其进入正确的轨道。

一、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

(一)省级政府成为管理主体

改革之前,农信社的管理主体是中央政府,而日常的管理则由银监会代劳,农信社的行政管理、监管、行业管理全由银监会实际负责。改革之后,管理主体变更为省级政府,农信社的行政管理、金融风险控制等责任就落在了省级政府肩上。为了促进省级政府履行职责,落实相关责任,相关文件还明确要求要坚持“政企分开”,坚持依法管理农信社,对企业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加以干预;农信社的管理权不能下放。在信用社的处理上,在得到省级政府允诺扣划转移支付资金的基础上,央行可以给予临时帮助。上述改革成果表明,农信社的管理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省级政府成为最新的管理主体,这也标志着农信社向社区型金融机构的过渡。

(二)金融监管与行政管理职能分离

改革之后,对农信社的管理职能实际上是有所分离的,虽然省级政府承担了大部分农信社的管理职责,但是金融监管职责牢牢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省级政府掌握的仅仅是行政管理职能、金融风险管理职能。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关于职能分离的改革政策,省级政策执行效果较好,均能有效地对农信社进行依法管理,权力下放的情况鲜有发生。

(三)金融监管与行业管理职能分离

新的农信社管理体制中明确指出,省级政府成为农信社新的管理主体,但是却并未将全部的权力下放。省级政府可以对农信社进行行业管理,但是监管职能仍然掌握在中央政府。为了督促省级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省级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农信社省级联社或其他省级管理部门的方式来加强对农信社的行业管理。农信社省级管理机构不应该强迫农信社参与,而应该本着自愿、民主的原则,鼓励农信社入股参与,并对参与的农信社以一定的政策、经济扶持以及优先权。省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的是行业自律以及服务,属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一)设置专门省级金融监管机构

新的农信社管理体制中规定,省级政府作为新的管理主体,负责依法管理、金融风险处置,负有相关责任,农信社的金融监管则由银监会负责。虽然进行了如上布置,但是省级政府的金融风险监测能力不足,难以动态、全面地检测农信社金融风险,难以做到权责对称,配置错位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管理问题。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应该将金融监管职能一并转移,这样省级政府就拥有了检测的条件。为了切实发挥省级政府的监管职能,更好地进行金融风险监测,银监会可以将机构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独立设置成服务于省级政府的监管机构,这样不但有效地解决了农信社的金融监管问题,也可以给予省级政府更多的自主权。此外,银监会的监管部门也应该进行职能调整,尽可能为省级政府辖下的监管机构予以帮助和支持。

(二)变行政管理为依法管理

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日益成熟,企业管理上应该坚持“政企分开”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进行管理。相较于以往的行政管理,依法管理是通过新的合作机制,以宏观、间接管理为主要手段,在尊重农信社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开展的管理。为此,省级政府应该改变以往的行政管理作风,采取依法管理的方式,对省级联社、信用社进行管理。此外,依法管理、行业管理职能在诸多方面差异较大,诸如目标、途径、方式等,为此,这两项职能不能都交给省级联社;为了更好地进行依法管理,省级政府应该将依法管理职能收回。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省级金融服务办在依法管理上有相关经验,适合作为承接部门。

(三)省级联社承担行业管理职能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省级联社的职能集中于行业管理,主要负责督促农信社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更好地满足公共服务需求;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增加服务性收费,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省级联社改革方向,主要有两个方向:其一,自上而下。为了更好地发挥省级联社的控制、指导、服务职能,省级政府应该将将其改制为商业银行。按照这种方向进行改革,下级的农信社的属性就变成了“商业银行”的子公司,这样就促进了全省统一法人体制的建立。省级联社的职能也将集中到法人内部科层中。虽然可以借助产权,将省联社体制弊端有效地解决,但是也使得农信社法人层次提高,规模扩大,这样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上就出现了新问题,农村金融服务职能会弱化,农信社的最初定位也就发生了改变。其二,自下而上。同样将其改制为商业银行,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基础上,也开展存贷款等业务,这样不但能够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也可以更好地促进自身的发展。但是这种改革方向在推进的过程中,经营金融业务收益和行业管理收益难免会发生对比,到底如何抉择就成为省级联社面对的难题。到底是侧重开展经营金融业务,还是优先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是值得省级联社思考的。如果选择前者,行业管理的职能就很难发挥出来,农村金融需求也就无法有效地满足,这样改革就会面临阻碍。如果选择后者,虽然行业管理职能得以有效履行,但是自身的发展问题却凸显出来。

(四)体制改革目标顺利推进

如果能够实现如上改革调整,农信社的体制改革将回到正确的轨道,改革的目标就会顺利推进。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管理体制权责统一。农信社的定位是社区型金融机构,省级政府是其管理主体。通过改革将全部的管理权交到省级政府受众,提高了省级政府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根据农信社的具体情况,有效地配置资源,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农信社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帮助。掌握全部管理权,省级政府可以更好地进行金融风险控制,做到权责统一。其二,省级政府的管理权将进一步细化,依法管理职能交与省级金融服务办,金融监管职能交与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而行业监管交给省级联社。三个部门全部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将职能具体安排给不同的部门,能够更好地发挥每个部门的专业性、集中性,通力合作,促进农信社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其三,在农信社管理中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将不同的职能交与不同的部门负责,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农信社的独立法人地位,消除农信社管理体制过于浓重的行政色彩。此外,通过这样的改革,还能位处下级农信社的稳定,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扩大涉农信贷金额,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总结

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省级成为了新的管理主体,但是由于管理权为全部下放,导致了明显的配置错位、权责不统一的状况,这势必会影响到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为此,本文分析了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成果,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以期更好地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娄彦晓.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J]. 时代金融, 2013(09).

[2] 穆争社.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成效、问题及方向[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04).

[3] 彭真怀.农村信用社改革调研与思考[J].中国金融,2014(12).

[4] 吴盛光.“省联社”模式制度重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探析[J]. 南方金融,2012(05).

[5] 丁述军,关冬蕾.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博弈分析[J]. 宏观经济研究,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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