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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搭乘单位车辆下班被杀,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2016-03-08廖春梅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6年1期

廖春梅

案例:王良凤的丈夫在一家公司工作,为了解决员工上下班乘车难问题,公司每天用班车接送员工。考虑到居住在公司及其附近的员工无须搭乘,于是公司按60元/月收取乘车员工的交通费。两个月前,王良凤的丈夫坐公司的车回家,经过一处停靠站时,突然窜上两名蒙面抢劫的歹徒,因王良凤的丈夫奋起反抗,歹徒朝他的心脏连刺三刀。虽然王良凤的丈夫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最终还是抢救无效身亡。由于歹徒当时逃窜,至今没有被抓获,王良凤曾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公司认为,歹徒上车抢劫是公司无法预知、难以防止的意外事件,其对王良凤丈夫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点评: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虽然公司用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具有福利性质,但由于实行收费制,也就意味着只有缴费的员工才能享受该待遇。只要员工已经缴费且公司没有异议,彼此之间便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公司为承运人,员工则属于乘客,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当为《合同法》所适用。

这对于已经按规定缴费并正常搭乘的王良凤丈夫来说,无疑不应例外。而《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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