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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传统的比较与反思

2016-03-08龙静云黄光学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

龙静云,黄光学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中西法律传统的比较与反思

龙静云,黄光学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从古希腊到近代,西方自然法传统代表的是一种主客二分的理性思维,具体表现为古希腊的自然理性、中世纪的神学理性、近代的人学理性;中国伦理法的传统,从先秦到明清,代表的却是一种主客交融的道德情感,具体表现为外在“礼”的形式、内在“仁”的内涵。这种内在的差异最终导致传统西方社会走向法制,传统中国走向人治。伦理法应当以自然法为基础。

伦理法;道德情感;自然法;理性

在论及现代法律体系建立和呈现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时,对其先于成熟成文系统的根源和基础的形成的诠释是不可避免的。西方自古以来就有自然法的传统,自然法体现的不仅仅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形而上学基础,也反映了西方文明的根本特征;涉及中国法律的分析,学术界对于“伦理法”的说法基本赞同[1]140。自然法与伦理法二者关涉的中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根本差异正反映了中西方文明的根本差异。

一、西方自然法传统

西方自然法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时代,斯多亚派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上帝也是有理性的,在人的本性和整个自然之间存在着一种基本的道德上的一致。自然法的前提是人在自然普遍规律面前的服从,德性就是遵从自然之理,德性不是努力创造,而是恢复、显明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人与世人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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