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定原则的起源及其基本构成要素
2016-03-08翟继光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翟继光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预算法定原则的起源及其基本构成要素
翟继光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构建中国公共预算法律框架必须遵循预算法定原则。现代预算制度起源于英国,与税收法定原则同步。从18世纪到19世纪,英国通过一系列法律实现了预算法定原则。美国在其宪法中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和财政支出法定原则。美国在20世纪初开始建立预算制度,通过1921年的《预算和会计法》,预算法定原则得以在美国确立。19世纪以后,法国、荷兰、德国、芬兰等诸多国家开始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预算法定原则,标志世界范围内预算法定原则的确立。预算法定原则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涵盖全部财政收支的预算、受宪法约束的一年期法案和由法律确定预算外开支。世界各国宪法对预算案的要求包括:采取法律的形式、预算编制权属于政府、预算案不能成为征税依据、不得剥夺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预算案的效力期限为一年、预算案必须遵循收支平衡原则、预算案不得成为非法定支出的依据以及预算编制应遵循相关的技术要求。世界各国宪法解决预算与实际开支情况不符问题的方法包括:超预算、预先开支和预算效力延长。
宪法;预算;预算法定;基本要素
构建中国公共预算法律框架必须遵循预算法定原则,而预算法定原则的研究必须以历史的眼光和比较的方法入手,通过对预算法定原则确立的历史回顾以及世界各国宪法中所确立的预算法定原则的基本构成要素的考察可以为我国预算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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