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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冲突法政策革命时代之法哲学思考

2016-03-08鲁世平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鲁世平

(1.长安大学法学系,西安 710064; 2.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西安 710127)



美国冲突法政策革命时代之法哲学思考

鲁世平

(1.长安大学法学系,西安710064; 2.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西安710127)

摘要:美国冲突法政策革命时代的理论基础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对以前的既得权范式具有革命性的转换意义,故称政策革命时代。该时期美国的冲突法受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法哲学思潮的影响,其法律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是法制改革。

关键词:美国冲突法;政策革命时代;法哲学;法制改革

美国冲突法政策革命时代大致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终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美国大多数法院认识到侵权和合同领域适用“既得权”传统方式所带来的缺陷,转而采用“政策导向”的处理方式,把社会政策作为法律及法规的基础来审理案件,以革掉“既得权”之命,所以该时代称作“政策革命”时代。该时期美国的冲突法受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法哲学思潮的影响,法律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是法制改革。

一、美国冲突法政策革命时代的法制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美国国际私法的既得权时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和哈佛大学约瑟夫·亨利·比尔(Joseph Henry Beale)教授是该时代美国国际私法的两个主要人物。比尔教授在其1935年出版的3卷本著述《冲突法专论》(ATreatiseontheConflictofLaws)和其作为报告员产生较大影响力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First)ofConflictofLaws)中,研制了一套复杂的管辖权选法规范体系。该选法规范体系现在在法律文献中一般被称为“传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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