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三与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
2016-03-07李其鲜
湘潮 2015年5期
李其鲜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各种工会法规政策奇缺,新中国的工会工作必须要适应历史的转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李立三肩负起历史的担子,在工会立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开拓奠基的工作,特别是他主持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为新中国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工会法》铺平道路
1948年8月1日,陈云代表中国共产党向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提议,由李立三担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得到会议的一致同意。上任伊始,李立三就开始着手筹备建立中华全国总工会。
1949年3月底,李立三跟随党中央从西柏坡进驻北平不久,毛泽东召见了李立三,征求他对做工会工作的意见。李立三表态说,我愿意做工会工作,不过怕搞不好。毛泽东说,细心搞是可以搞好的。
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后,李立三时刻铭记着毛泽东的嘱咐,他烧的“第一把火”就是下大力把全国工人阶级迅速组织起来,为制定第一部《工会法》奠定基础和提供依据。
当时的工会工作,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工会在组织上存在着“关门主义”倾向,在工作方法和作风上也有形式主义的缺点。李立三认为,要实现全国工会组织和工人运动的有机统一,工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迅速地把工人群众发动和组织起来,恢复和发展生产,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把革命进行到底。
为了讨论和解决工会组织问题和劳资关系问题,1949年7月23日至8月16日,在李立三的主持下,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平召开了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全国72个单位254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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